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精神,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不断加强自然保护地执法监管工作,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意识。江西省持续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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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九批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典型案例(自然保护地监管领域)

2023-12-06 17:33 来源: 江西环境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精神,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不断加强自然保护地执法监管工作,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意识。江西省持续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密切配合,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整理汇总了5起自然保护地领域典型案例,并对赣州、九江、宜春、抚州、萍乡5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如下:

瑞金市陈某某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修路造成生态破坏案

案情介绍

2022年7月11日,根据瑞金市自然保护地管理中心提供的“赣江源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日东乡黄竹岭真君庙存在因拓宽、硬化道路导致树木、植被等受到破坏”问题线索,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瑞金市日东乡黄竹岭真君庙拓宽并硬化道路的行为由寺庙理事会会长陈某某牵头组织理事会成员实施,拓宽的道路从日东乡洞子口到日东乡黄竹岭真君庙总长度约1公里,加宽约1.2米。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责令该理事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查处情况

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区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三章第五节第4条,对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区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细化标准,2022年10月19日,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对陈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并通过磋商,以违法行为人种树修复、开展自然保护区法律宣传等方式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与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执法衔接机制,加强部门联动,不断强化自然保护地执法监管,及时排查处置违法线索,对发现的生态破坏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本案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制止,并实行一案双查,利用替代修复等方式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起到了惩戒和修复并重的震慑效果。

庐山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风景名胜区建设施工造成生态破坏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13日,九江市庐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庐山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庐山风景名胜区内承建危桥改造项目,该公司未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改造施工过程中用挖掘机开挖河道右侧山体,在河道上方的山体打桩引浆取黄土,造成山体破坏水土流失,对周围水体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

庐山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的规定。

查处情况

九江市庐山生态环境局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序号18的规定,对庐山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责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生态修复。该公司已依法缴纳罚款,并按照要求完成生态修复。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整合了相关部门生态保护执法职能,统筹执法资源,加大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力度,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保障。

宜春市靖安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违规修路案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14日,宜春市靖安生态环境局收到江西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供的线索,反映靖安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建有违规设施。宜春市靖安生态环境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会同江西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违规修筑道路,涉嫌造成生态破坏,执法人员随即固定证据,锁定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6月27日,宜春市靖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年7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并要求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2022年7月15日,生态环境部门、属地人民政府和该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一致,该公司自愿承担所有修复费用,并当场签订磋商协议。2022年8月15日,经专家现场验收,保护区内的400平方米土地已进行了覆土复绿,基本达到了修复效果,通过了专家验收。

启示意义

该案例的办理,充分发挥了生态环境保护多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属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管理部门及时移交问题线索,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履行生态保护综合执法职责,会同自然保护地管理部门联合调查,对生态破坏者“零容忍”,坚持“冒头就打”,依法惩处。并以案释法,加强教育,帮助该公司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引导该公司主动完成了生态修复,有力增强了自然保护区的执法监管实效,实现了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法律效益的有机统一。

芦溪羊狮幕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修路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11日,萍乡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羊狮幕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移送“关于芦溪羊狮幕省级自然保护区一般管控区内存在违规修路,破坏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的问题线索。2023年10月13日,萍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羊狮幕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芦溪羊狮幕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万龙山乡某村在未经省级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芦溪羊狮幕省级自然保护区一般管控区内进行路面拓宽改造施工,路线总长1.95公里,其中约1.7公里位于芦溪羊狮幕省级自然保护区内(一般管控区),截至检查时,已完成一般管控区内路面拓宽改造约910米,施工过程中对改造路段周边部分山体和林木造成损害。

查处情况

万龙山乡某村在芦溪羊狮幕省级自然保护区违规修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萍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万龙山乡某村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元,并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目前正在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已完成土地平整,待按照修复方案种植苗木、播撒草籽。

启示意义

加强与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联动,有利于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工作更加高效、精准。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建立了协同联动执法机制,部门之间监管信息互动交流更加通畅,双方协作开展现场检查,及时联动执法,有效制止了自然保护地内的生态环境破坏违法行为。

谢某某等4人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案

案情介绍

2022年9月5日,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根据林业部门移送的有关线索,经现场勘察+高清无人机核查发现,谢某某等4人在华南虎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砍伐毛竹修建临时集材道,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查处情况

经调查核实,谢某某等4人在华南虎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砍伐毛竹修建临时集材道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谢某某等4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分别处罚款0.96万元,并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启示意义

自然保护区是自然保护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重要的生态功能。在本案中,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切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与林业部门行政执法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林业部门联合执法,采用高清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固定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的证据,发挥了部门联合监管的合力,夯实了自然保护地监管执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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