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该导则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及相关要求。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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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

2023-11-23 09:23 来源: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该导则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及相关要求。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及相关要求。

国家或重庆发布了行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或规范的,适用相应行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或规范。

本导则是对《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2011年版)的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适用范围;

——调整、完善规范性引用文件;

——补充相关术语和定义;

——调整后评价工作程序;

——删除环境影响后评价大纲的编制要求;

——调整、补充、规范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增加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要求;

——增加清洁生产分析要求;

——增加与后续环境管理相衔接的要求;

——重设附录A、附录B,删除附录C。

本导则实施之日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2011年版)废止。

本导则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组织制订。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尹梅、秦永亮、冯永超、刁峡、王熙、向科、张力翔、马宁、刘洁。

本导则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7日批准。

本导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

1适用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及相关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相关内容可参考本导则及相关技术规范。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另行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导则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4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25.6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

HJ 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37号)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公告2017年第43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环境影响后评价 post-projec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指建设项目在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管理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3.2区域环境变化评价assessment of regional environmental change

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现状和变化趋势进行评价,并说明自然环境、环境保护目标、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情况。

3.3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evaluation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根据评价时段内的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等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可靠性进行评估,分析能否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要求。

3.4环境影响预测验证ver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prediction

对比建设项目运行对主要环境要素的实际影响与预测影响的差异,验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对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进行分析。

4总则

4.1一般性原则

4.1.1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并与建设项目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等工作中的环境保护要求相衔接。

4.1.2应定量为主定性为辅,重点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重点关注产生的不利影响、不可逆影响和累积环境影响。

4.1.3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可以对在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企业同一厂区/生产经营场所内、正常运行、存在叠加环境影响的项目,原则上应一并作为评价对象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确无法一并作为评价对象的应充分说明原因。

4.1.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评价的环境要素,应按现行环境要素导则开展现状评价。突出公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针对实际产生的环境问题提出有效且可行的补救措施和改进建议。

4.1.5充分收集和利用评价范围内项目建设及运行以来的环境监测与调查资料,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补充开展现场调查、遥感调查和现场监测等工作。

4.2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一般分为初步分析、制定实施方案、详细调查分析、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四个阶段。工作程序具体流程见图1。

4.2.1初步调查分析阶段

a)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收集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资料。

收集环境监理、环境监测相关资料,包括环境监理报告、区域环境质量公报或环境质量报告书、区域例行监测、建设项目自行监测等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资料。

收集生态调查资料,包括项目区域内生态系统的类型、分布、结构以及保护物种分布、植被覆盖度、景观、土地利用类型变化情况等资料。

收集建设项目所在区域规划相关资料,包括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国土空间规划、流域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资料。

b)初步掌握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特点

根据收集资料,初步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特点,包括环境功能区划分、环境质量概况、环境保护目标分布等基本情况。初步了解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特别是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的变化情况。

c)初步了解工程概况

初步调查工程内容,了解工程变化情况、生产及辅助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生态影响及恢复工程实施情况,受建设项目影响居民区的环保投诉情况以及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和规划控制情况等。初步分析建设项目运行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

4.2.2制定工作方案阶段

确定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评价重点、评价时限、评价范围、评价因子、评价标准、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评价工作进度安排等,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方案。识别已收集资料的有效性、代表性和完整性。当已有资料不能满足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要求时,应提出必要的补充调查或监测。

4.2.3详细调查分析阶段

详细调查分析阶段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现状调查与监测、环境保护措施调查、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调查、环境管理调查。

详细调查分析阶段应充分利用已有资料,采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相结合的方法。调查应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调查评价时段工程运行期产生的实际环境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污染治理措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及治理效果,环境监测情况、环境管理等。补充调查或监测方案应尽可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衔接。

4.2.4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阶段

a)分析、总结各阶段资料、数据的分析成果。

b)开展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区域环境变化评价、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及环境影响预测验证、温室气体排放评价、清洁生产分析,提出环境保护补救和改进措施、与后续环境管理相衔接的要求,给出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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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程序图

4.3评价内容及重点

本导则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区域环境变化评价、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价与环境影响预测验证、环境保护补救和改进措施、与后续环境管理的衔接、结论。具体评价内容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管理要求合理确定。

在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时,原则上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a)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工程行为,可能产生区域性、间接性、累积性影响或出现工程变更的行为。

b)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造成的累积影响。

c)工程建设和运行对生态敏感目标的影响。

d)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阶段要求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e)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

f)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预测源强与实际源强存在较大偏差,导致影响预测存在重大缺陷或漏项。

g)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及公众重点关注的其他环境问题。

4.4评价时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原则上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提出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要求。

4.5 评价范围

环境影响后评价各环境要素的评价范围原则上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评价范围一致。若评价对象涉及多个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应涵盖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评价的环境要素,后评价可根据HJ 2.1、HJ 2.2、HJ 2.3、HJ 2.4、HJ19、HJ 610、HJ 964、HJ 169等确定评价范围。

4.6 评价因子

环境影响后评价各环境要素的评价因子原则上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致,并根据建设项目工艺变化和现行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调整,应重点关注重金属、持久性污染物等特征因子及建设项目排放且区域环境现状超标的因子。

4.7 评价标准

环境影响后评价各环境要素的评价标准应采用GB 3095、GB 3096、GB 3838、GB/T 14848、GB 15618、GB 36600等国家或我市现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同时应执行我市的更严格管控要求。评价历史监测数据,应采用同期执行的环境保护标准。新标准已发布尚未正式实施时,应对正式实施后的可达标性进行说明,明确新标准执行时限要求。

5 建设项目过程回顾

5.1建设项目实施和运行概述

简要概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一般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建设过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过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等。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应说明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情况。

简要说明建设项目建成投产时间节点、实际运行情况。

如建设项目涉及原料或产品储运、供汽、供电、污水处理、固废处置等依托工程或相关配套工程,应说明其建设和运行情况。

5.2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监督性监测与自行监测数据,分析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重点说明未落实以及实际建设与要求不一致的原因,主要包括下列5个方面。

a)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实际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处理工艺,建设、调试和运行情况等。

b)生态保护设施及生态恢复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实际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效果等。

c)配套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d)防护距离内居民区搬迁落实情况、规划控制情况。

e)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验收意见中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5.3 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执行落实情况

说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建立、运行情况;自行环境监测方案(包括污染源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修复等)、生态监测计划及应急环境监测方案制定情况。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中的要求,说明环境监测方案的执行情况。回顾建设项目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发生过环境风险事故的,应说明环境风险应急监测实施情况。

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的,应说明相应环境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5.4 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对照排污许可要求,说明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使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执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及提交等情况。

5.5 公众意见及环境监管情况

说明建设项目在评价时段内的环境信息公开、环保投诉情况。因环境污染事件被公众举报后,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理或处罚的,应详细说明情况。

6 建设项目工程评价

6.1 建设项目概况

6.1.1 工程基本概述

工程基本概述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产品方案、主要原辅料、工作制度等,给出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

6.1.2 工程建设内容

按照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及辅助工程、环保工程、依托工程、配套工程、临时工程等,说明建设规模、内容、生产工艺、运行调度方式等。给出工程总投资与环境保护投资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列表对比设计建设内容与项目实际建成内容,重点分析不一致情形,包括原辅材料、主要设备、主体工程、储运工程、配套工程、公用及辅助工程、环保工程以及依托工程等内容。

给出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路线图),并分析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变化情况。

6.2 环境影响因素分析

6.2.1利用建设项目的工程资料和近3年监测数据,以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为基础,给出污染源强,包括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列表给出废气、废水源强及固废产生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的对比情况。

6.2.2对于废气污染源,应按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分别说明排放位置、排放规律(连续/间断)、排放参数(排气筒高度、出口内径、排气温度)、废气量、污染物排放浓度和速率等。

6.2.3对于废水污染源,应按处理方式进行分类,说明排放位置、排放规律(连续/间断)、废水量、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排放去向等。污水处理设施须说明处理工艺及处理前后的水质数据。要求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的因子,应说明相应处理工艺及排放情况。

6.2.4 对于噪声、振动源等,说明污染的来源、位置、特性及强度等。

6.2.5对于固体废物,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要求,说明产生位置、产生规律、形态、主要有害成分、产生数量、固废类别(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方式等。

6.2.6 对于生态影响,结合项目工程内容和区域环境特征,识别项目实施过程中生态影响的来源和影响方式,分析生态影响范围和程度,重点关注对环境敏感区的不利影响。

7 区域环境变化评价

7.1 一般性规定

7.1.1充分收集和利用历史资料并结合现场调查结果,评价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变化情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环境保护目标变化、区域污染源变化。历史资料包括国家及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公告或环境质量报告中的数据、结论,区域/流域例行监测资料,以及评价范围内的历史监测资料。

7.1.2根据项目特点、各环境要素导则要求,选择相应的环境要素进行环境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

7.1.3环境质量现状应按照各环境要素导则,利用近3年内有代表性的监测数据进行现状评价。当历史资料无法满足评价需要时,应参照各环境要素导则补充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或监测,并进行评价。

7.1.4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分析主要采用图表相结合的方式,将评价时段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数据对比。

7.1.5当环境质量出现超标时,应结合区域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以及建设项目实际生产、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区域污染源等情况,分析超标原因。

7.2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

7.2.1 自然环境现状

对所在区域开展自然环境状况调查,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地质地貌、气候气象、水文特征、土壤、植被等,对比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或前次环境影响后评价时)调查结果,分析项目所在区域自然环境状况变化情况。

7.2.2 环境空气

根据国家或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分析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及变化趋势。

按照HJ2.2分析评价范围内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资料不足时,应进行补充监测,监测点位尽可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一致。

利用评价时段内的历史调查及监测资料,对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监测数据,分析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尽可能选择同一点位的现状和历史监测数据分析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7.2.3 地表水环境

按照HJ2.3分析评价范围内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资料不足时,应进行补充监测,补充监测断面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致。

利用评价时段内的历史调查及监测资料,对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数据,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

7.2.4 地下水环境

按照HJ610分析评价范围内的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资料不足时,应进行补充监测,监测点位尽可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致。

利用评价时段内的历史调查及监测资料,对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数据,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重点分析厂区及下游、环境保护目标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

7.2.5 土壤环境

按照HJ964分析评价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达标情况。资料不足时,应按照HJ964中相关要求进行补充监测,监测点位尽可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致。

利用评价时段内的历史调查及监测资料,对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数据,分析土壤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若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未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应采用当地土壤环境背景值作为基础进行对比分析。

7.2.6 声环境

按照HJ2.4分析评价范围内的声环境质量达标情况,资料不足时,应对厂界(场界、边界)和声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噪声进行补充监测,监测点位尽可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致。

7.2.7生态环境

生态影响类项目评价范围内涉及生态保护目标时,应按照HJ19对其开展调查。对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调查结果,分析生态保护目标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主要包括以下调查内容:

a)调查评价范围内生态系统的类型、结构,说明变化情况。

b)调查评价范围内土地利用分类和植被类型及分布、面积,说明变化情况。

c)调查评价范围内土壤侵蚀类型、强度、分布、面积,说明变化情况。

d)涉及环境敏感区时,应说明其类型、等级、保护对象及其分布、功能区划分和保护要求,评价项目建设对其影响的变化情况。

e)评价范围内涉及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调査其种群(或群落)类型、分布及生境特征;涉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调査保护动物种类、数量及栖息地等;涉及重要水生生物的,应调査其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说明变化情况。

7.3环境保护目标变化

采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遥感解译等方法,调查项目评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并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中的调查结果相比较,说明环境保护目标变化情况,包括地理位置、服务功能、四至范围、保护对象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7.4生态影响源及区域污染源变化

7.4.1 调查和分析评价范围内可能产生生态影响、造成资源占用和配置的工程行为及变化情况,重点关注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工程行为及变化情况。

7.4.2采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等方法,调查评价范围内已投产同类污染源企业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说明污染源的分布,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排放去向。对比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调查结果,分析污染源分布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

8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与环境影响预测验证

8.1一般性规定

8.1.1根据评价时段内的调查资料,结合国家和我市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等环境保护要求,分析建设项目当前采用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是否有效、可靠。

8.1.2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评估,主要是分析污染防治措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及我市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符合情况,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的实施效果,以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是否规范、完备、有效、可靠。对于环境保护措施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分析原因。

8.1.3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排放污染源验证和影响预测结果验证。污染源验证主要是对评价时段内实测排放源强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差异较大的污染源进行分析,并给出原因;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未考虑到的污染源进行梳理归纳。影响预测结果验证主要是对评价时段内的实际环境质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预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对预测模型和相关参数选取进行修正,并调整预测结果。

8.2 大气环境

8.2.1根据评价时段内各废气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产、排情况,分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说明治理设施的有效性。

8.2.2针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差异较大的废气污染源,应根据工艺调整、原辅料变化、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运行等情况,分析原因;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未考虑到的废气污染源进行梳理归纳。

8.2.3根据评价时段监测结果情况,验证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重点对特征因子进行验证,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对预测模型和相关参数选取进行修正,并调整预测结果。

8.3 地表水环境

8.3.1根据评价时段内废水总排放口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分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说明治理设施的有效性。涉及排放标准要求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的因子,还应分析其废水排放口的情况。

8.3.2废水总排口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差异较大时,应根据工艺调整、原辅料变化、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运行等情况,分析差异较大的原因;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未考虑到的废水进行梳理归纳。

8.3.3根据评价时段监测结果情况,验证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重点对特征因子进行验证,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对预测模型和相关参数选取进行修正,并调整预测结果。

8.4 地下水环境

8.4.1针对项目实际采取的分区防渗等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结合评价时段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分析措施的有效性。

8.4.2根据评价时段监测结果情况,验证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对预测模型和相关参数选取进行修正,并调整预测结果。

8.5土壤环境

8.5.1针对项目实际采取的土壤环境保护措施,结合评价时段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分析措施的有效性。

8.5.2根据评价时段监测结果情况,验证土壤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对预测模型和相关参数选取进行修正,并调整预测结果。

8.6 固体废物

从建设项目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方面,分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按相关标准鉴定后,废物性质发生改变的,应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评价时段固体废物产生量情况,验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产生量预测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原因并重新确定产生量。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未考虑到的固体废物种类和产生量进行梳理归纳。

8.7 声环境

根据评价时段内项目厂界(场界、边界)噪声和环境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分析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

8.8 生态环境

8.8.1调查工程釆取的生态保护设施建设、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现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评估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的有效性。

8.8.2根据项目实际产生的生态影响范围和程度,结合现状调査结果,验证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对预测模型和相关参数选取进行修正,并调整预测结果。

8.9 环境风险

针对项目环境风险源及实际采取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现行环境风险管控等要求,分析措施的规范性、完备性。调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及定期演练情况是否满足国家和我市相关要求。

发生过环境风险事故的建设项目,结合应急监测结果和应急响应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事故情景预测结论,评价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性、可靠性。

8.10 累积影响评价

8.10.1长期向大气、地表水、土壤环境中排放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分别开展土壤、底泥等累积影响评价。

8.10.2累积影响评价应明确导致累积影响的污染源及污染因子,分析产生累积影响的条件、方式和途径。

8.10.3以反映区域本底水平的监测数据为基准,对比评价时段内的监测数据,分析污染物变化趋势,并据此预估建设项目后续服务期可能产生的累积影响。

8.10.4 涉及生态环境健康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开展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

9环境保护补救和改进措施

9.1 一般性原则

9.1.1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评价、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与环境影响预测验证、累积影响评价结果,结合区域/流域环境质量实际情况,以满足现行环境管理要求为底线、改善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为目标,提出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9.1.2提出的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并明确实施计划、投资估算和预期效果。

9.2 大气环境

从废气污染物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和环境管理要求等方面,提出补救和改进措施,并明确改进目标及落实方案。

当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出现特征污染物环境质量超标时,还应提出清洁性原辅料替代、优化工艺、强化治理措施等补救和改进措施。

9.3 地表水环境

从废水污染物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和环境管理要求等方面,提出补救和改进措施,并明确改进目标及落实方案。

当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出现环境质量特征因子超标时,还应提出清洁性原辅料替代、优化工艺、强化治理措施等补救和改进措施。

9.4 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从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的达标、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和环境管理要求等方面,提出补救和改进措施,并明确改进目标及落实方案。

当评价时段建设项目所在场地以及环境保护目标出现地下水或土壤环境质量特征因子超标时,应提出后续开展污染隐患排查的要求。

当建设项目所在场地涉及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时,应根据HJ25.3、HJ25.4、HJ25.6提出地下水及土壤修复和风险管控要求。

9.5 固体废物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从建设项目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方面提出补救和改进措施,并明确改进目标及落实方案。

9.6 声环境

从厂界(场界、边界)噪声达标、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和环境管理要求等方面,提出补救和改进措施,并明确改进目标及落实方案。

当环境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出现超标时,还应提出更换低噪音设备、强化治理措施等补救和改进措施。

9.7生态环境

9.7.1 从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环境管理等方面,针对生态保护目标提出补救和改进措施,并明确改进目标及落实方案。

9.7.2 分析论证拟釆取的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生态保护和恢复效果的可达性。

9.8 环境风险

从提升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规范性、完备性、有效性、可靠性,强化分级响应和区域联动等方面,提出补救和改进措施,并明确改进目标及落实方案。

10温室气体排放评价

根据国家、重庆市温室气体排放评价相关要求,钢铁、火电(含热力)、建材、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含石化)等行业应结合实际原辅料、燃料、能源消耗情况开展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分析、现状调查与评价,并核算排放量及排放强度,提出节能减排要求或建议。

11清洁生产分析

高耗能、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清洁生产水平分析,指导和推动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12与后续环境管理的衔接

列表提出与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后续环境管理相衔接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13结论

说明项目建设、运营及环境管理概况,总结建设项目对地表水、环境空气、生态、土壤、地下水等要素产生的影响,说明区域环境变化情况,概括建设项目现有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存在的问题、补救方案或改进措施。

14其他

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情形可以参照附录A执行。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参考本导则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同时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要求对评价工作进行相应简化或调整,编制内容可以参考附录B。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情形

1.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

(1)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2)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2.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情形。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表编制内容

一、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包括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等。

三、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四、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

五、环境影响分析与预测验证。开展了专项评价的环境要素在后评价报告表开展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其余要素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验证。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环境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环境影响分析验证包括环境要素的影响结论与实际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等。

六、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七、与后续环境管理的衔接。列表提出与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后续环境管理相衔接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八、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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