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卫网获悉,10月31日,福州市晋安区环卫一体化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6685.35万元/年,项目分为6个合同包,采购包1、2、3、4、5、6道路清扫服务期3年,采购包3、5垃圾收运服务期暂按1年,采购包4、6垃圾收运服务期暂按3年。总预算约5亿元。本轮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包含6个街镇辖区内,项目区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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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约5亿!福州市晋安区环卫一体化项目公开招标!

2023-11-01 10:00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10月31日,福州市晋安区环卫一体化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6685.35万元/年,项目分为6个合同包,采购包1、2、3、4、5、6道路清扫服务期3年,采购包3、5垃圾收运服务期暂按1年,采购包4、6垃圾收运服务期暂按3年。总预算约5亿元。

本轮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包含6个街镇辖区内,项目区纳入道路清扫保洁的道路共434条,总长度280.91km,总面积813.70万㎡,其中道路面积741.25万㎡,绿地面积为72.45万㎡。服务内容如下:

(1)一、二、三、四级公共道路,道路红线范围内的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路面;

(2)道路上的地下通道、人行天桥、高架桥及其附属的防撞墙、隧道内墙、隔声屏障和车行道下穿通道墙壁;

(3)道路中间绿化带、人行道上绿化带及其他纳入道路保洁的绿地;

(4)部分开放式公共场所(广场、公园等);

(5)根据福州市勘察院测定的市政道路红线外,用于连接道路与开放小区建筑或封闭小区隔离围墙边界线的区域日常保洁维护;

(6)上述范围内2.2m以下公共立面等;

(7)晋安区建设局移交的雨水管网设施清淤疏通作业等。

福州市晋安区环卫一体化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受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管理局委托,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350111]SZZX[GK]2023002、福州市晋安区环卫一体化项目组织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福州市晋安区环卫一体化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11月23日 0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111]SZZX[GK]2023002

项目名称:福州市晋安区环卫一体化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66,853,500.00元

采购包1(王庄街道环卫保洁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9,940,1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9,940,100.00元

投标保证金:99,401.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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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采购包1道路清扫服务期3年

采购包2(象园街道环卫保洁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7,350,7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7,350,700.00元

投标保证金:73,507.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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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采购包2道路清扫服务期3年

采购包3(茶园街道环卫保洁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14,915,6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14,915,600.00元

投标保证金:149,156.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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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采购包3道路清扫服务期3年,采购包3垃圾收运服务期暂按1年。

采购包4(鼓山镇环卫保洁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54,148,2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54,148,200.00元

投标保证金:541,482.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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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采购包4道路清扫服务期3年,采购包4垃圾收运服务期暂按3年。

采购包5(岳峰镇环卫保洁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26,807,9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26,807,900.00元

投标保证金:268,079.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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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采购包5道路清扫服务期3年,采购包5垃圾收运服务期暂按1年。

采购包6(新店镇环卫保洁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53,691,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53,691,000.00元

投标保证金:536,910.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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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采购包6道路清扫服务期3年,采购包6垃圾收运服务期暂按3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2: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3: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4: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5:无

采购包6: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1.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合同包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联合体各方均需按下述要求提供材料。

2.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见第七章)并声明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若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与此不一致,投标无效。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

3.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提供本单位承担的服务(以下简称产品)。?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采购包2:

(1)1.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见第七章)并声明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若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与此不一致,投标无效。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

3.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提供本单位承担的服务(以下简称产品)。?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采购包3:

(1)1.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见第七章)并声明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若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与此不一致,投标无效。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

3.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提供本单位承担的服务(以下简称产品)。?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采购包4:

(1)1.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见第七章)并声明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若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与此不一致,投标无效。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

3.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提供本单位承担的服务(以下简称产品)。?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采购包5:无

采购包6:无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节能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10-31至2023-11-07,(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操作),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11-23 09:00: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4层项目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管理局

地址:晋安区长乐北路156号

联系方式:0591-8364043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A座二层C211室

联系方式:15260798559、05912805961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龚奕好

电话:15260798559、059128059619

网址: zfcg.czt.fujian.gov.cn

开户名: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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