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在2023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即将召开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是检察公益诉讼“4+N”案件范围的重要法定领域。据了解,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3.6万件。本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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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3-07-07 11:54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7月7日,在2023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即将召开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是检察公益诉讼“4+N”案件范围的重要法定领域。据了解,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3.6万件。本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指导各级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持续提升办案质效和影响力,提高办案规范化水平,推进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

这批典型案例包括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乌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涵盖了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的多个方面。其中,有8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运用磋商、诉前检察建议、召开圆桌会议、联席会等多种方式,在诉前解决问题;有2件起诉案件,对检察建议到期后,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充分履职、受损公益未能有效恢复的,依法提起诉讼,以诉的刚性作为公益保护的后盾。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加强最高检、省级院自办案件工作,进一步注重与刑事、民事、行政等其他检察职能和行政机关、法院等各相关部门和制度机制的协同联动,自觉发挥好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独特治理价值。

目录

1.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乌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煤矸石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督促治理外来入侵物种互花米草行政公益诉讼案

4.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政公益诉讼案

5.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含铬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6.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斑海豹行政公益诉讼案

7.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铜壁关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行政公益诉讼案

8.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仲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湿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9.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彦夫妇盗采泥炭土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0.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诉甄某某等6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乌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民事公益诉讼 流域生态环境污染 以事立案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跨地域河流严重污染流域环境,威胁通航安全、行洪安全等问题,省级检察机关可以以事立案,组成三级院一体化办案组,通过多元化监督,推动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乌江全长1050公里,是贵州省第一大河,被称为贵州的“母亲河”。近年来,由于乌江干流上游贵阳、黔南、遵义三地八县辖区内部分乡镇垃圾乱倒乱堆、沿岸部分景点管理不规范以及乌江部分支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倾倒于河道、河堤,导致汛期来临时,大量垃圾被冲入乌江干流形成漂浮物,严重损害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也对乌江干支流通航安全、行洪安全等造成严重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8月,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检察院在走访构皮滩水电站时发现该案线索,逐级层报至贵州省检察院(以下简称贵州省院),贵州省院通过初步核实,发现乌江干流构皮滩电站河段内存在着大量漂浮物,严重污染水生态环境。鉴于该案影响较大,涉及贵阳、遵义、黔南三地十余个区县,贵州省院于10月18日向省委报送了拟对乌江干流构皮滩水电站河段公益受损立案调查的报告。

2021年12月1日,贵州省院以事立案,由省院分管副检察长担任主办检察官,抽调省、市、县三级院13个办案单位60余名干警组成办案组,制定了办案工作方案,通过召开案件办理推进会,研究线索审查、证据收集、专案听证等方式,统一案件办理方向、落实工作部署。在贵州省院的统一指挥下,办案组通过现场查看、走访、无人机拍摄、查阅水文资料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同时充分运用摄像机、测距仪、无人机、经纬度地图、元道经纬相机等设备辅助调取固定证据。贵州省乌江航道管理局及案涉地相关行政机关对乌江水生态环境安全、航道安全、公共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却怠于履职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022年1月10日,贵州省院第一地区检察院向贵州省乌江航道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乌江干流航道管理、养护职责,及时清理危及乌江干流航道安全的隐患,并加强对乌江干流航道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同日,贵州省院与贵州省乌江航道管理局召开圆桌会议,详细了解乌江干流航道季节性漂浮物堆积的原因及打捞清理工作的难点,消除分歧,达成共识。会后,乌江航道管理局立即着手进行整改,清除流域河段内漂浮物、悬浮物,并对乌江全段建立定期巡查机制,便于及时发现清理航道的漂浮物。2022年4月,贵州省院以实地查看方式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进监督,乌江干流航道内已无成片漂浮物。

同时,贵州省院依托一体化办案,将线索交办案涉地检察机关办理,贵州省院通过召开调度会、现场核查等形式督导案件办理。专案组通过交办或者指定地方检察机关共立案103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83件、民事公益诉讼5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4件、支持起诉1件。

2022年6月,专案组通过实地查看、委托检测、座谈磋商等方式跟进监督,乌江航道管理局已督促打捞漂浮物14000平方米,治理污染水域面积27.9亩,清理河段100余公里。乌江流域漂浮物与水体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2022年8月5日,贵州省院就整改情况召开听证会,邀请省人大代表、律师、生态环境专家学者、高校法学教授担任听证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群众代表、村民代表参与听证,与会人员对整改效果给予充分认可。

【典型意义】

针对跨区域河流流域污染治理难题,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以事立案,通过一体化办案协同推进,综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利用多元化监督方式,实现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长效治理。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煤矸石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固体废物处置 煤矸石污染 水体、土壤污染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对企业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责,行政机关未依法整改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基本案情】

2019年,内蒙古某能源开发公司泊江海子矿(以下简称泊江海子矿),违法将固体废物煤矸石分6处堆放至东胜区泊江海子镇紫蛇沟左二支沟河道管理范围内。经专家意见评估,煤矸石属于固体废物,长期淋溶、浸泡的煤矸石会有重金属离子浸出,造成水体、土壤污染,同时煤矸石露天堆放易风化形成细颗粒物进入大气,污染空气。

【调查和督促履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胜区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该案件线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审查。经调查,涉案煤矸石堆放点总占地面积为9445.4平方米,总重约2.7万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为查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分局(以下简称东胜分局)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是否是适格的行政监管主体,东胜区院商请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向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取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本旗区内履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职能”;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各旗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旗区生态环境分局名义开展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结合《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未规范处置煤矸石的,由旗区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以下10万以下罚款”的规定,东胜分局对未规范处置煤矸石的违法行为,作为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是适格的行政监管主体。

2022年8月15日,东胜区院向东胜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违法堆放煤矸石的行为依法查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处置煤矸石。9月23日,东胜分局作出书面回复,称已约谈泊江海子矿负责人,推动矿企委托第三方公司清运、治理煤矸石污染问题,督促企业与东胜区泊江海子镇、周边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整改到期后,检察机关通过跟进监督发现,违法堆放煤矸石未依法按期清运,仍有4处超过2万吨的煤矸石未清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22年10月27日,东胜区院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东胜分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堆放煤矸石的违法情况进行查处,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2022年11月14日,为防止堆放的煤矸石冻结无法清理,避免生态环境遭受进一步的损害,东胜区院与东胜分局、泊江海子镇政府召开联席会,加速推进煤矸石清理工作。截至12月12日,东胜分局督促涉案企业处置了堆放的全部煤矸石,并开展补植复绿工作。2022年12月15日,因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东胜区院依法撤回起诉。

东胜分局以此案为契机对区内工矿企业、固废堆场、矿山排土场开展全面排查,防范固体废物污染风险。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分局作为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果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适格的行政监管主体,则可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权对未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推动涉案企业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督促治理外来入侵物种互花米草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物多样性保护 外来物种入侵 跨区域协作 生态修复标准化

【要旨】

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跨区域协作机制,互通案件线索,听取专家意见,制发检察建议,合力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整治措施。并通过推动治理工作标准化,有效破解外来物种入侵整治难题。

【基本案情】

近年来,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沧州市沿海滩涂有成片生长的互花米草。根据原环保总局和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互花米草被列为我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该物种扩散能力快、生命力旺盛、繁殖系数高,其繁衍扩散严重挤占本地盐沼植物的生态空间,破坏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平衡,严重影响渤海水域生态环境。相关行政机关对互花米草进行了治理,但因其跨区划传播,治理效果不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初,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天津三分院)在履职中发现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沧州市沿海滩涂有成片生长的疑似互花米草的植物。初步调查发现其在天津沿海滩涂大量分布,多处点位已经形成单一植物群落,本地盐沼植物几近消亡。针对互花米草自身生命力顽强、易于跨区划传播的特点,为达到推进治理的目的,天津三分院依据与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沧州市院)建立的合作机制,将案件线索同步移送沧州市院。两院于2021年12月3日,分别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河北省沧州市农业农村局等7家行政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立案后,津冀两地检察机关同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通过实地采样、现场踏查、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固定证据,提取入侵植物样本委托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洋环境检测中心站进行鉴定和危害性评估。经鉴定,外来入侵植物为外来入侵物种互花米草,在津冀两地共分布生长700余公顷。其无序扩散会破坏近海生物栖息环境,威胁本土海岸生态系统,致使大片盐沼植物消失;对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鸟类遗鸥的越冬栖息产生严重危害;也容易堵塞航道,影响航道通畅和妨碍泄洪功能。

为统一认识,推动案件顺利办理,2022年5月6日,津冀两地检察院联合举行线上听证会,邀请属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等担任听证员,特邀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听证释理,相关行政机关派员参加了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认为,互花米草威胁海洋生态安全,应当立即开展治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机关及地方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治理及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有关机关“三定方案”的规定,2022年8月10日,津冀两地检察机关对负有外来物种监管、生物多样性治理和海洋、海岸线保护修复职责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政府、河北省沧州市农业农村局、河北省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各单位协调联动,加强跨区域协作,建立一体化联防联控机制,推进互花米草科学综合治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两地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有序推进治理工作。天津将互花米草治理工作纳入“天津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成立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设指挥部,统筹治理工作。目前,天津市北部海域合计约100余公顷互花米草,已通过物理方式进行了彻底治理。天津南部海域约357公顷互花米草,已拟定修复治理计划,相关工作正在积极稳步推动中。沧州市对全市互花米草分布面积坐标、危害程度等进行了详查,承担主要治理工作的沧州市黄骅市政府将互花米草治理工作纳入到2023年海岸带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预计治理工作于2024年全部完成。

此外,为推动互花米草科学有效治理,天津三分院与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进行沟通,推动制定“互花米草生态损害评估、生态治理及治理效果评价等系列标准”。目前,《互花米草风险与损失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团体标准已经立项并进入评审阶段,该团体标准是首个根据检察机关需求专门制定的标准,对科学评估互花米草入侵风险与生态损害程度具有指导意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明确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纳入保护生物安全的范围。检察机关针对外来入侵物种跨区划治理难题,积极探索跨区域工作模式,推动多地多部门共商共治,形成了跨区划公益保护合力。同时,检察机关从个案入手,主动与相关机构沟通,推动制定相关评估、治理标准,能动履职,服务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大气污染 挥发性有机物 汽修行业 节能减污降碳

【要旨】

针对汽修行业不规范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情况,检察机关由点及面,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开展专项监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拓展生态赔偿金使用,推广“共享式”治污设施节约能耗,推动行业源头治理,实现减污降碳与企业发展双赢。

【基本案情】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管控不力易造成区域性大气臭氧等温室气体污染,严重影响气候。汽修行业涉及面广、配套企业数量多、分布散,且多为中小微企业,是区域温室气体管控和大气环境整治的难点。2020年8月,无锡市某威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维修公司)在开放式车间内进行调漆作业,无组织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废气,车间内外异味明显。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8月初,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吴区院)接到公益诉讼志愿者反映的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后予以立案。通过现场走访、调取相关书证、询问证人,查明某汽车维修公司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新吴区院调取的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新吴生态环境局)2018年以来办理的涉大气污染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95件来看,其中多涉及挥发性有机物违法排放,且汽修行业占较大比重。经咨询大气保护领域专家,挥发性有机物是PM2.5和臭氧的前体物,通过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可加强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对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8月10日,新吴区院向新吴生态环境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某汽车维修公司不规范调漆作业、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为及时查处。同时向该局送达《生态环境执法重点关注点提示书》,提示应对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予以重点关注。

9月29日,新吴生态环境局函复新吴区院,该局已责令某汽车维修公司停止违法调漆作业,督促落实密闭措施,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并针对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非法排放开展专项整治。

新吴区院还联合新吴生态环境局对辖区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收集、排放情况进行调研,发现行业具有分布散、规模小、经营粗放、污染点源多等特点,多数企业缺乏专业环保技术人员,难以负担高昂治污费用,导致废气收集处理不到位,是监管的重点和难点。结合调研情况,新吴区院和新吴生态环境局多次邀请专家会商论证,认为通过共建治污设施、共摊治理成本、集中收集处置,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新吴区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活动,联合新吴生态环境局开展“检企政”协作,邀请专家为企业制订“一企一策”清洁原料替代及工艺改进方案。同时,推动新吴区人民政府出台《新吴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建设可供多个企业共享使用的喷涂中心“绿岛项目”,对75家汽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实现集群化源头治理,减少重复建设,节约能耗。“绿岛项目”在无锡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滨湖区等地推广,全市730余家重点汽修企业已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可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30%以上,每年可减排1000余吨,有效减污降碳,促进温室气体治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落实“减排不是减生产力”要求,从个案办理到行业治理,通过“风险提示+联合调研+专项监督+检企政协作”模式,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治理专项监督,破解中小微企业治污降碳与生存发展难题,推动地方政府对汽修行业“集约建设、共享治污”,减少重复建设,提高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减污、降碳。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含铬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含铬危险废物治理 国有建设用地污染 长江生态保护

【要旨】

针对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受到危险废物污染、且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确保受污染土地得到治理。

【基本案情】

重庆市南岸区B地块位于重庆两江四岸核心区,为全市重点规划建设的高档住宅小区地段。2021年3月,土地使用权人在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状况调查时发现,该地块内存在大量违法填埋、堆放含六价铬固体危险废物的情形,且该地块距长江主干道不足300米,严重破坏沿江土壤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岸区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行动中发现该案线索后,于2022年1月24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通过现场勘查、走访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南岸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以下简称南岸区公安分局)调取材料等查明:B地块内的危险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六价铬,其填埋范围0.37公顷,平均填埋深度1.3米,占地约体积4875立方米,总量达5362.5吨(含被部分污染泥土)。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南岸区公安分局经初查暂时无法确定案涉土壤污染责任人,但B地块土壤受损程度有进一步加重的现实风险,亟需对其开展治理修复工作。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南岸区生态环境局自2021年3月接到关于B地块存在土壤污染的报告以来,督促土地使用权人采取表层覆盖、设置防护围栏、安装监控设备等临时性风险管控措施,未依法组织开展危险废物清运处置和受污染土壤修复工作,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2022年3月11日,南岸区院向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全面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监督指导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对受污染地块生态环境开展治理修复。

检察建议发出后,应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商请,南岸区院多次组织召开案涉地块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协调推进会,邀请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南岸区公安分局、土地使用权人等单位,对案涉地块危险废物的处置、土壤修复以及后续可能追责等事项进行磋商,达成土地使用权人对受污染地块开展全面治理修复与土壤污染责任人查明同步推进的工作共识。

在南岸区院的督促协同下,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指导土地使用权人制定案涉地块危险废物清运处置方案,聘请专业公司对危险废物开展清运、处置,截至2022年5月,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全部完成案涉地块所有危险废物的清运处置工作;南岸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土地使用权人持续对受污染地块土壤开展定性定量分析,并有效开展受污染土壤修复治理工作。

南岸区院对案涉地块危险废物处置、修复工作多次开展实地跟进监督,并邀请具备生态环境治理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履职效果进行公开听证评议。鉴于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全面履职,案涉地块受损公益已得到有效修复,2023年5月26日,南岸区院对该案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受到危险废物污染但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污染修复责任。检察机关以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责任主体依法开展案涉地块危险废物处置和污染土壤修复工作,确保案涉地块土地永续利用,助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斑海豹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物多样性保护 一体化办案 诉救协同 跨区域协作 溯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以优先保护野生动物为原则,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跨地区一体化协同办案,督促有关部门联动履职,推动司法涉案活体野生动物的移交救护,建立涉案活体野生动物放归救护的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斑海豹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作为唯一在我国海域内繁殖的鳍足类海洋哺乳动物,现存数量不足2000头,被誉为“海上大熊猫”“辽东湾精灵”。2016年至2019年间,翟某某等人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斑海豹206头,使斑海豹种群遭受重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面临严重威胁。该刑事案件中异地扣押的72头活体斑海豹未被及时放归或救护,导致新发死亡或丧失放归条件,亟需进行有效救护。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以下简称最高检八厅)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辽宁省院)交办该案线索,辽宁省院将线索移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连市院)。

2023年3月15日,大连市院对该线索立案。经调查查明:涉案斑海豹存活46头,被扣押寄养在全国10省14市。因活体野生动物的物证管理尚未规范化、制度化,涉案野生动物的证据标准和形式不明确、移交衔接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查获的斑海豹仍在多地扣押寄养,现亟需进行移交救护。

3月24日,大连市院向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发函,督促其加快涉案扣押活体斑海豹的移交工作。因涉案活体斑海豹救护专业性强、救护难度大,大连市院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经充分论证形成专家意见:组成评估组判断是否具备放归条件;对具备放归条件的进行野化训练,对不具备条件的移交至所在地渔业部门进行救护;救护方案应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请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局加强协调;由司法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研究对涉案野生动物进行救护和放归的“诉放分离”机制。

2023年4月,大连市院召开推进移交工作推进会,成立由公检法三机关组成的联合处置小组,决定分五个片区、分批次进行解押和实物移交。因涉案活体斑海豹处于跨省分散寄养状态,最高检收到层报请示后向农业农村部发出《关于商请关注和救助涉案斑海豹的函》。农业农村部收函后积极指导地方渔业部门做好斑海豹交接和收容救护工作。

大连市院持续跟进监督,进行跨区域协调,向涉案11个地区移送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在各地区多部门协同推进下,涉案活体斑海豹的移交工作全部完成,救护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为长效解决活体野生动物的收容与救护问题,辽宁省院、大连市院积极推进建立协作机制,推动诉源治理。2023年4月26日,大连市院与市公安局、市中法、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联合会签《关于加强司法活动中活体野生动物诉救协同联动意见》;4月28日,辽宁省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涉案活体野生动物放归救护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建立了野生动物保护的“诉救协同”机制,加强司法涉案活体野生动物放归救护的司法和行政协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拓展思路、创新方法,探索野生动物保护的溯源治理之路。以事立案,四级联动,跨区协作,推动跨省市移交救护,联合涉案野生动物生存繁衍地区检察机关,形成保护合力。建立诉放分离机制,在省级层面填补司法活动中野生动物放归救护协作机制的空白,为打破野生动物保护的部门、层级、区域壁垒,全面做好涉司法案件活体野生动物的移交放归救护工作,提供了司法经验和实践样本。

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铜壁关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物多样性保护 自然保护区综合治理 搬迁安置

【要旨】

针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长期存在村民违法移居点,生产生活严重影响甚至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历史遗留难题,检察机关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充分尊重历史和考虑村民的切身利益,推动政府采取集中安置、就业帮扶等手段解决村民搬迁后顾之忧,兼顾了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

【基本案情】

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中国迄今有记录的五种犀鸟(双角犀鸟、冠斑犀鸟、花冠皱盔犀鸟、棕颈犀鸟和白喉犀鸟)均生活在此,又被称为“中国犀鸟谷”。该保护区的核心区大谷地区域长期有居民生产生活,导致原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德宏州院)在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该线索。经查,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大谷地区域有居民生产生活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该保护区于1986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成立,成立后保护区的范围和管理单位多次变更,大谷地区域居民户数也从5户增加到40户。铜壁关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县林草局、森林公安、太平镇党委政府虽然组成工作组多次深入大谷地居民点,开展了大量资源保护宣传和持续引导迁出工作,但居民仍未迁出,非法侵占铜壁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情形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针对上述情况,德宏州院于2020年9月16日和2021年2月24日分别对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和盈江县人民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查,该地区居民人为砍伐自然林种植经济林木侵占林地1978.1亩,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导致该区域原始生态环境受损,破坏了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影响生物多样性。鉴于该案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跨度长,涉及人数众多且均为景颇族和傈僳族群,德宏州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组,多次到大谷地现场调查核实,积极与属地盈江县人民政府和具有监管职责的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进行沟通协调,并联合相关单位召开现场办公会研究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以及《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六)款之规定,德宏州院分别于2021年3月12日,3月23日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盈江县人民政府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对大谷地居民非法侵占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该区域进行有效生态修复,同时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建议盈江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大谷地核心区居民迁出及妥善安置的工作,履行好相关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盈江县人民政府和德宏州林业草原局高度重视,依法积极履职。盈江县人民政府成立整改专班,要求县扶贫办、县林业草原局、太平镇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大谷地生态恢复工作,积极做好搬迁后的住房安置、就业帮扶等工作。截至2021年5月6日,40户居民全部迁出大谷地区域,政府通过整体搬迁的形式,为40户居民在盈江县城附近建盖独立房屋,并妥善解决了教育、资金帮扶、产业扶持和人员就业等问题,彻底解决了村民的后顾之忧。德宏州林业草原局经研判将生态受损的区域区分为可以自然恢复和不能自然恢复的区域,对不能自然恢复的区域制定方案采取措施进行恢复,如移栽珍贵树种等。

【典型意义】

针对如何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平衡好群众的切身利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难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协助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在迁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居民的同时,做好了安置和保障工作,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中心大局,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仲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湿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湿地保护 生态环境 公开听证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和协同有关部门启动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水源,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迁徙鸟类休息和补充营养的中转站、栖息地,有涵养水源、调蓄洪水、调节气候等多种功能,对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有重要作用。南木拉湿地位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仲巴县,属于马泉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一部分,地处雅鲁藏布江源头,区域内动植物资源丰富,有国家重点保护鸟类黑颈鹤、斑头雁、棕头鸥以及各种野鸭、鹬类等高原珍稀鸟类繁衍生息。近年来,受人为活动影响,该湿地出现严重地貌改变,湿地沙化、植被干枯、生态功能萎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仲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仲巴县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经初查后立案调查。仲巴县院成立专案组,通过现场勘查、走访相关部门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委托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出具监测分析报告,测定湿地受损面积,对南木拉湿地水源截流前后的生态数据进行分析比对。经调查查明:因汛期涨水危及附近群众的住房及牲畜安全,2020年12月仲巴县水利局在南木拉湿地的下游修建一条长约7.9千米的水渠,将上游来水引流至马泉河,导致南木拉湿地失去水源,逐渐干涸沙化,水体面积急剧缩小。湿地环境发生变化后,珍稀鸟类正在逐步向外迁徙。经对比2020年10月及2022年4月两期遥感数据提取的水体覆盖信息,南木拉湿地水体面积由7.4平方公里减少为3.5平方公里。

2022年5月30日,仲巴县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代表、村民代表、行政机关代表参加会议。听证会上,通过大量的南木拉湿地被破坏前后图片、视频及检测报告对比,展示湿地原有地貌和植被的变化、湿地功能萎缩等问题。听证员一致认为,仲巴县属于高原地区,生态资源极为脆弱,南木拉湿地是各类珍稀鸟类的主要繁衍地,因失去水源,已严重影响了湿地的生态环境。当天,仲巴县院向仲巴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职,针对南木拉湿地现状制定修复方案,加强对湿地的保护管理,修建保护性围栏及警示牌,严禁随意进出和踩踏破坏湿地植被。

收到检察建议后,当地政府制定修复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湿地恢复工作。仲巴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合力推进工作,整治水渠,恢复水源。同时,为解决汛期涨水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问题,经科学论证,决定另选址修建防洪堤。

2022年10月17日,仲巴县院商有关部门对南木拉湿地进行遥感监测,南木拉湿地水域面积已恢复到2020年10月19日前的水平,达到7.14平方公里,生态功能正在逐步恢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恢复湿地水源,修复湿地生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运用科技赋能支持办案,通过遥感数据分析,测量湿地受损面积,通过照片、视频、监测报告对比,论证湿地环境变化、功能萎缩情况和生态恢复程度,确保湿地生态环境受损问题得到解决。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彦夫妇盗采泥炭土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泥炭土保护 生态损害赔偿金 诉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打击非法盗挖、贩卖泥炭土的违法行为,明确以“科学回填”方式修复黑土地,建立泥炭土常态化保护机制。

【基本案情】

“泥炭土”是9000年来湿地沼泽发育形成的分布在黑土表层以下富含有机质的不可再生矿产资源,具有重要的农业和生态价值。近年来,在蛟河、桦甸境内发生多起盗采泥炭土犯罪案件,其中蛟河市王某彦夫妇盗采泥炭土案情节严重,2016年至2018年,王某彦在新站镇珍珠村珍珠巷分别两次非法盗采泥炭合计3万立方米,共价值117余万元,两次被蛟河市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案涉泥炭土通过拍卖程序处理,王某彦妻子王某冰委托第三人通过竞拍重新购得该案泥炭土后对外出售牟利。2021年,二人以拍卖所得的泥炭土堆放地为掩护,第三次在新站镇盗采泥炭土面积达90.5亩,非法开采泥炭土48370立方米,价值290余万元。

【调查和诉讼】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吉林市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查后于2022年6月1日对王某彦夫妇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6月8日,进行了民事公益诉讼公告。7月1日,吉林市院委托辽宁通正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了泥炭土科学回填的处置办法,明确了损害后果、修复方案,修复费用为456790元,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72626元,生态损害赔偿金72626元。为确保诉讼请求能够执行到位,吉林市院于7月18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人价值100余万元的三处房屋和一台车辆。

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8月19日,吉林市院将王某彦夫妇以民事公益诉讼起诉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按照修复方案回填修复受损的土壤;如不履行,共同承担土壤修复费用456790元;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72626元;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72626元。

9月23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吉林市院检察长出席法庭,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经审理,法院当庭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当庭服判。目前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涉案的泥炭土全部回填,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

判决后,吉林市院推动案涉地蛟河市人民检察院、蛟河市人民法院、蛟河市公安局、蛟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七部门,就泥炭土“原地回填”修复方案达成共识,联合印发《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及非法开采泥炭矿涉案泥炭土回填工作联席会议纪要》,明确杜绝拍卖泥炭土,并采取“就地回填”方式予以处理的规范意见。

【典型意义】

泥炭土属于弥足珍贵的非金属矿产,也是珍贵黑土地资源,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检察机关针对盗采泥炭土违法行为屡禁不绝的问题,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让违法行为人依法修复受损土壤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保护黑土地资源。并以个案为契机,联合相关部门提出“科学就地回填”的修复方式,健全黑土地保护相关工作机制。

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诉甄某某等6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危险废物污染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

【要旨】

针对违法行为人污染环境,检察机关优先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职,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后,经磋商未达成赔偿协议,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实现保护公益目的。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10月,德州市D新能源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某将酸性废液(PH<2)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王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运输至临沂市沂水县杨庄镇孟母村一库房存放,后经苑某某、薛某某、秦某某、吕某某将其中一部分废液运至临朐县东城街道东贾家庄村草庙子岭一沙地处放置、填埋,经检验鉴定,涉案废物均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对土壤、周边水质及空气造成严重污染。

【调查和履职过程】

2020年11月,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朐县院)立案调查发现,苑某某等将286桶共计50余吨废液运至临朐县放置、填埋,现场存放桶装废液净重35.81吨,渗入土壤废液约15吨,污染土壤约270吨,致使周边1.06亩范围内土壤受污染。案发地废液泄漏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群众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

2020年11月28日,临朐县院向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临朐分局(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立即履行生态应急修复职责,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12月17日,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回复称,已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清理收集,并制定整改方案,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案涉废物成分及土壤损害进行鉴定。经临朐县院核实,县生态环境分局已联合属地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清理,清理出污染的土壤270吨,相关处置费用6名违法行为人仅支付24.7万元,其余38.09万元由镇政府垫付。

2021年6月12日,县生态环境分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经磋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11月25日,临朐县公安局将甄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移送临朐县院审查起诉。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县生态环境分局建议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5月10日,临朐县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鉴定评估,认定被污染场地土壤中仍残留高含量苯酚等有害有机污染物,需进行二次修复。5月31日,临朐县院经公告程序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甄某某等六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生态损失38.09万元及鉴定费3万元或违法行为人自行修复生态至达到验收条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件审理期间,临朐县院协同法院组织现场勘验、座谈,促使当事人就承担民事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甄某某等6人赔偿了全部费用,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污染土壤进行二次修复。

2022年10月26日,临朐县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后土地进行验收,污染土壤已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修复后地块可用于绿地使用。

【典型意义】

对违法行为人违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后,检察机关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境修复情况等,持续跟进监督。对行政机关经过磋商未达成赔偿协议的,检察机关可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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