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企业自行检测报告造假类):一、河北省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案情简介2023年3月29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邯郸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委托河北省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主要排放口开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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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企业自行检测报告造假类)

2023-06-12 11:14 来源: 邯郸生态环境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企业自行检测报告造假类):

一、河北省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9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邯郸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委托河北省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主要排放口开展自行检测,现场调取该公司焙烧窑排口采样平台历史监控视频,显示检测人员出现在采样平台进行实际采样的时间为3月3日10:50至12:09、13:50至14:30,其他时间采样平台均未发现检测人员采样检测。而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兴测字〔2023〕第0411号)显示,检测时间为3月3日9:17至20:57,与现场检测时间明显不符。在相关证据面前,该公司采样人员承认,检测报告中的样品数据均采用该公司采集的2#颗粒物样品和2#颗料物样品采集时间段内烟气检测分析结果,人为调整数值后,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锁定了相关证据资料,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涉嫌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峰峰矿区分局对该公司立案处罚,并已将查处情况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环境检测数据是环境检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检测数据质量和真实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此类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委托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协助核查,形成证据链条,确保定性准确。

二、石家庄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3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复兴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依法对邯郸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固定污染源烟气比对检测报告(壤[委]字在线比对第2023159G号)由石家庄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中显示,现场烟气比对检测时间为3月26日8:44至12:53。执法人员调取历史视频监控,发现石家庄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实际检测时间为9:06至12:30。实际采样比对时间与出具检测报告采样比对时间不符。在证据实事面前,检测人员承认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查处情况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复兴区分局执法人员针对石家庄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问题,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锁定了历史监控视频、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据,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立案处罚,并已将查处情况移送公安机关。启示意义

近年来,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受利益驱动,动歪脑筋,扰乱市场,弄虚作假,反映出第三方检测机构只顾给自己带来经济效益,忽视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处罚时,才意识到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作为检测公司,应遵守检测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河北省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7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成安分局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邯郸市某炭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委托河北省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2022年第四季度检测报告(嘉字〔2022〕第929号)显示,采样时间为2022年11月17日09:51至12:48,共采集五组数据。经调取企业历史监控视频显示,两名检测人员采集时间为2022年11月17日09:48至11:58,共采集三组数据。实际样品原始监控记录采样结束时间与检测报告描述的采样结束时间不符。经调查询问,该公司两名检测员承认,后两组数据是用其他烟囱检测数据修改人为编造填写,并擅自篡改原始检测记录时间,出具了(嘉字〔2022〕第929号)虚假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成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拷贝了视频监控并锁定了其他相关证据资料,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第三方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涉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立案处罚,并已将查处情况移送公安机关。启示意义

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工作,是新形势下的新挑战,环境保护部门应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责任意识,监督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法律底线,自觉维护环境检测数据的客观公正,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

四、邯郸市永年区一车主非法套用车牌进出重点用车单位被重罚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7日上午,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机动车门禁系统平台日常巡查时,发现牌照为冀D*P0*0的国四排放重型柴油车于3月26日,在通过某重点用车单位门禁系统时涉嫌非法套用其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冀D*A1*9号牌。经进一步调查,该车实际牌照为冀D*P0*0,于17:58:26非法套牌冀D*A1*9,从3号门进入永年区北环路某重点用车单位。3月27日11时许,发现该车再次进入该重点用车单位后,永年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永年区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共同赶赴现场,将其当场拦截。查处情况

发现该情况后,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移交永年区交警大队执法人员进行处理,交警部门对该车主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代码5701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该车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对驾驶人员一次性记12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车号牌拉入门禁系统黑名单。

启示意义工业企业门禁系统是对企业生态环境管理的监管设施,监测的车辆信息将会上传至上级门禁监管平台进行远程监督。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不惜以身试法,套牌造假,最终却涉嫌违法。对于发现恶意篡改车辆信息,涉假牌、假证现象,环保部门发现后要及时移交公安交警部门,严厉打击,同时将违法车辆列入门禁系统黑名单。希望广大车主能够引以为戒,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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