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江门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江门市将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为核心,解决一批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制约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瓶颈问题,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土壤与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江门市土壤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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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

2023-01-05 10:38 来源: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

广东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江门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江门市将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为核心,解决一批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制约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瓶颈问题,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土壤与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江门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

2022年12月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安全,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安全。“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江门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美丽江门建设的关键时期,为系统谋划我市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成效与形势研判

(一)“十三五”工作成效。

“十三五”期间,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部署安排,统筹推进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管理工作,圆满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摸清。按时保质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依托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市共采集土壤样品2794个,农产品(水稻)样品1280个,初步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依托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完成544个企业地块与7个工业园区土壤与地下水调查,共采集土壤样品1765个,地下水样品378个,初步掌握重点行业企业地块潜在环境风险。

污染源头得到基本管控。建立全市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推进实施重金属减排工程,“十三五”期间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约18.6%。深入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全市无纳入污染源整治清单的企业。累计公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27家,推动重点监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隐患排查等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建立污染风险较高的重点地块周边监测制度,完成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水处理厂等61个重点地块周边土壤监督性监测。

受污染耕地风险得到初步管控。全市共完成234万亩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开展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通过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治理修复试点以及建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等工作,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

污染地块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污染地块准入管理、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已基本形成。完成51个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报告评审工作,2个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通过效果评估,移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考核要求。

地下水污染防治初步启动。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初步建立地下水污染源清单。全面完成加油站1398个埋地油罐防渗改造,埋地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率为100%。完成35眼废弃取水井封井回填,回填比例为100%。全市地下水质量总体稳定,完成省下达的地下水水质目标。

污染防治能力稳步提升。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制定出台《江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江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建立。

(二)“十四五”形势研判。

“十三五”以来,我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我市工业结构性污染问题和历史遗留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源头防控仍需进一步加强,工作形势依旧严峻。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源头管控有待加强。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尚不完善,部分填埋场地下水监测井不够规范。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区域地表硬化、防渗等措施仍需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需进一步推动。

农用地安全利用水平有待巩固提升。现有农用地安全利用技术尚不成熟、实施环节繁琐;农户传统的耕作习惯难以改变、积极性不高,安全利用措施难以安全落地;对农户实施安全利用措施的技术指导仍需加强。部分耕地存在土壤酸化问题,农产品可能存在超标风险。

建设用地准入环境监管有待加强。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尚未形成。部分关闭搬迁地块周边存在学校、医院、幼儿园、居民区等敏感受体,二次污染防治压力大。环境监管与土地开发利用矛盾依然存在。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水平有待提高,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地块的后期管理还需强化。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有待提升。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管理等规范标准有待完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有待优化。地下水环境管理基础较薄弱,现有规范监测井数量少且无法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需求,水文地质等关键地下水信息尚未实现跨部门共享应用。环境监管与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无人机等创新监管手段应用不足,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土壤与地下水基层监管力量仍需加强。

“十四五”时期是江门市紧抓“双区驱动”“双城联动”和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发展机遇,奋力打造珠江西岸新增长极和沿海经济带上的江海门户的关键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逐步健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全市经济发展逐步向绿色低碳转型,为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释放政策红利、制度红利,生态环境保护面临重大机遇。综合判断,“十四五”时期,我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机遇与挑战并存,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果基础上,我们要牢牢抓住重大战略发展机遇,统筹谋划、坚定推进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实现美丽江门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和十九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立足江门实际,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为核心,解决一批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制约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瓶颈问题,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土壤与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

夯实基础,提升能力。进一步查明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健全地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完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加强空间布局管控与环境准入监管,切实加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保护。扭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聚焦突出环境问题,推进源头预防,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地下水环境途径,推动以末端治理为主向源头管控与末端治理并重转变。

系统施策,管控风险。总结已有经验、引进成熟有效技术,加强示范推广和技术指导。树立系统观念,实施一批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工程,打通地上和地下,协同推进水、气、土、固体废物污染治理。

(三)目标指标。

1.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基本控制,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土壤与地下水环境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

到2035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2.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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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

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4.《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公布)

5.《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公布)

6.《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

7.《“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土壤〔2021〕120号)

8.《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办法》

9.《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6〕145号)

10.《广东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粤环〔2022〕8号)

11.《广东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环函〔2020〕342号)

12.《江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江府〔2022〕3号)

13.《江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江府〔2017〕15号)

14.《江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江环函〔2020〕313号)

15.《江门市“十三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江环〔2018〕41号)

1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江环函〔2021〕110号)

17.《江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江府〔2021〕9号)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开展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1.进一步查明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2022年起,以种植水稻、蔬菜等食用农产品的受污染耕地为重点,开展农产品加密调查。按照国家与省要求,配合开展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配合开展全省林地土壤调查。

2.持续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

推进重点污染源与典型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以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为重点,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根据省要求,对地下水赋存丰富、地表水系发达、区域开发强度大、敏感点多且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对典型海岛,开展地下水生态环境调查。

专栏1 环境质量状况调查领域重点项目

1.农产品加密调查。2022年起,以种植水稻、蔬菜等食用农产品的受污染耕地为重点,开展农产品加密调查。

2.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2023年底前,以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为重点,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二)系统推进污染源头预防。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与保护。

实施空间准入管理。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硬约束,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强化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引导重点产业向环境容量充足区域布局。强化环境硬约束,推动淘汰落后产能,逐步淘汰污染严重的涉重金属、涉有机物行业企业。探索不同类型工业园区差别化产业准入政策,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新建电镀、鞣革(不含生皮加工)等重污染行业入园集中管理,因地制宜推动现有电镀、化工等行业企业入园(或“共性工厂”)。

严守环境准入底线。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单位周边,避免新建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污染的现有企业。

2.落实现状调查与环境影响评价。

对涉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新(改、扩)建设项目,要科学布局生产、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建设、安装与使用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依法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防范污染的具体措施。

3.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推进涉重金属行业企业重金属减排,动态更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单。深化涉镉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督促责任主体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聚焦涉重金属等重点行业,鼓励企业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汞、砷、铅、铬等有毒有害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物的企业纳入大气、水、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3年底前,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重金属等排放量。

4.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管理。

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典型行业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等相关技术文件。督促重点监管单位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纳入排污许可证。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从源头上减少土壤污染。

专栏2 污染源头预防领域重点项目

重点行业企业源头预防。鼓励涉重金属等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绿色化升级改造。

(三)稳步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1.动态调整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农产品质量和利用现状的变化,按照省有关部署,动态调整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原则上禁止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

2.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

选择优先保护类耕地实施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开展秸秆还田、种植绿肥还田、合理施肥等,实施土壤酸化耕地治理示范,提升土壤肥力,遏制和缓解土壤酸化。将土壤改良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利用,推广使用高效低风险农药和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理化诱控等绿色防控技术,推行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强化农膜和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3.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

全面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制定“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落实措施,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推进落实。结合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探索建立常态化精准风险管控工作机制。选择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等安全利用类农用地集中区域,在控制污染来源的基础上,扩大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示范;推动台山市建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县。筛选和推广适合当地、节本高效的技术模式和产品,降低农产品污染物超标风险。探索降低耕地土壤污染物总量的修复技术。在现有农业补贴制度基础上,补贴力度向采取耕地安全利用措施农户倾斜。发挥科研院校和专业社会服务机构作用,在技术支撑、监测调查、过程监督、效果评价、台账建设等方面实施全流程专业化科学管理。

严禁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加强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食用农产品“不安全、不上市”行动,应用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平台,推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督促从事粮食收购、储存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粮食质量档案,落实粮食入库、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4.深化实施耕地严格管控措施。

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结合区域耕作习惯、地方农产品特色、产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采取种植重金属低累积或非食用农产品、退耕还林还草、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切实做到风险管控措施可落地、农民收入有提高、质量安全有保障。鼓励引进新型经营主体承包严格管控类耕地,推动规模化种植结构调整,确保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措施全面覆盖。开展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试点。

专栏3 农用地分类管理领域重点项目

1.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县。推动台山市建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县。

2.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试点。选择典型区域,开展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试点。

(四)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1.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合理确定土地规划用途。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考虑地块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严格土地供应等环节监管。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嵌入土地储备、供应、改变用途等审批环节,在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城市更新计划时,充分考虑地块环境风险。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原则上不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未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或经调查评估确定为污染地块但未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出让、划拨。鼓励在制定城市更新、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政策文件时,纳入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相关要求,从政策层面奠定监管基础。

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注意开发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原则上“一住两公”等敏感类用地应后开发,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在地块开发建设中发现存在污染现象的,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

健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逐步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高风险关闭搬迁地块,以及城市更新、村级工业园改造过程中应依法开展调查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充分发挥环境大数据辅助监管的作用,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企业视情况及时纳入调查名录。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办理不动产变更或转移登记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

鼓励开展提前调查、尽职调查。鼓励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批准后提前开展调查。城市更新涉及供应“一住两公”用地的,鼓励在编制改造方案时提前开展调查。鼓励探索曾用于重点行业企业的地块,“工改工”过程中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厘清各方责任。尽职调查发现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主体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涉及土地租赁的,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3.有序推进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

因地制宜探索风险管控与修复模式。鼓励探索工业污染地块“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以开发建设时序为导向,合理设计环境修复时序,结合地块再开发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制定风险管控和修复策略。结合本地实际,提升污染土壤协同处置能力。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污染阻隔、监测自然衰减等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模式。鼓励绿色低碳修复理念,减少碳排放和二次环境影响。

全面管控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鼓励结合留白增绿战略,对暂不开发利用的高风险关闭搬迁地块或污染地块,因地制宜实施风险管控,防止污染扩散,必要时组织开展土壤、地下水等环境监测。对通过监测发现污染扩大的地块,责令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限期管控或修复。

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监管。严格信息公开监管,依法推动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信息公开。以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等污染物地块为重点,强化修复施工现场监督管理,防止二次污染。加强污染土壤外运监管,实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污染土壤修复后资源化利用的,应防止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严格效果评估,确保实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以实施风险管控地块为重点,强化后期环境管理,综合采取长期环境监测、制度控制等方式,确保实现安全利用。2023年起,对涉及采用阻隔技术等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开展摸查,梳理其开发利用现状、长期环境监测落实等情况,加强监管。针对采取阻隔填埋等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避免后续开发建设破坏地块风险管控措施。

4.健全建设用地联动监管机制。

强化信息共享。自然资源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以及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规划等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本部门的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及时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的空间信息。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土壤状况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数据库空间匹配,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加强联动监管。针对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地块,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出具规划条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并充分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组织开展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涉及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反馈施工许可核发项目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或修复等相关信息。

专栏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领域重点项目

1.调查评估工程。以规划用途为“一住两公”用地的关闭搬迁地块为重点,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调查评估,摸清地块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地块用途。

2.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工程。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实施污染土壤与地下水风险管控、修复工程。

(五)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1.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

加强地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针对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并逐一排查污染成因。非地质背景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应制定地下水质量达标或保持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

鼓励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根据省珠三角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结果,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

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根据国家、省要求,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定要求。

2.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

督促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工业集聚区采取防渗漏措施,按要求规范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

3.有序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根据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结果等,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环境监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应当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统筹推进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因地制宜探索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模式。加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及后期监管。

专栏5 地下水污染防治领域重点项目

1.地下水环境质量国家考核点位水质巩固(提升)。开展国考点及周边地下水特征、地下水现状及超标、地下水污染源、地下水超标成因等方面的综合分析工作,提出水质巩固(提升)措施。

2. 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根据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结果等,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等,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环境监管。

(六)全面提升监管与支撑能力。

1.优化环境监测网络。

结合管理实际需要,动态优化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规范背景点位、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例行监测;将监测网络建设与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有效衔接,将农用地、建设用地重点地块监测纳入土壤环境质量动态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状况监测,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加强农田灌溉水监测,在10万亩以上灌区开展长期监测,鼓励对有污水灌溉历史的典型灌区进行农田灌溉用水和退水水质长期监测,必要时加大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灌溉水的监测频次。根据国家、省要求,规范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配合建立区域监管和“双源”监控相结合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

2.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

提升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加强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配备便携式污染检测仪器、无人机等设备,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培训,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基层人员队伍建设,鼓励设立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技术支撑团队,加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帮扶,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能。积极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进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行政执法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按照“一地一档”原则,配合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信息档案。

强化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执法作为日常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计划。加强对工业固废、危废非法倾倒或填埋以及废水地下偷排等行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向地下水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至司法机关。开展污染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继续强化多部门联动监管、联合执法,统筹市、县(市、区)、镇三级执法检查,避免重复执法。进一步加强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在线监控、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实施情况等开展监管,加强自动监控与执法监管联动。

3.规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行业良性发展。

综合应用大数据核查比对、信息公开、信用管理等手段,强化对从业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监管。强化信用管理,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与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及时将从业单位和个人环境违法信息推送至信用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通过情况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

专栏6 监管与支撑能力领域重点项目

执法能力与技术支撑建设。推进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污染检测仪器、无人机等设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地方主体责任。市政府是本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规划的落实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2022年起,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纳入本级政府工作报告。

部门协同推进规划任务。建立健全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控协同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自条线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协同做好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严格目标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分年度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规划目标任务进行科学调整。在2023年、202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强化投入保障。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加强项目储备,支撑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通过财政资金、企业资本投入、社会捐赠等建立多渠道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等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

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及科技下乡等形式,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营造全社会参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保护的良好氛围。

强化信息公开。依法公开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承担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企业和有关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公开有关事项。

鼓励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借助有关媒介广泛宣传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识,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作用,鼓励公众举报污染土壤、地下水等行为。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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