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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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2023-01-05 09:45 来源: 湖州生态环境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要求,现发布湖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引导性意见。

01.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基本情况

根据最新数据统计,2022年1月至12月全市危废产生量46.30万吨,其中市内委托利用处置36.36万吨,市外委托利用处置10.02万吨,企业自行利用处置0.08万吨。

期间全市共产生26大类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其中含铅废物(HW31)、焚烧处置残渣(HW18)、表面处理废物(HW17)、废酸(HW34)以及其他废物(HW49)产废量最多,约占产废总量86.15%。

全市基本形成以市内委托利用处置为主、市外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为辅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格局。

02.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分析

截至2022年12月,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单位共计28家,包括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14家、收集经营单位14家,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单位10家、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豁免单位4家(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单位1家。

从规模分析

2022年,我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能力112.343万吨/年,包括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能力6.88万吨/年(含医疗废物1万吨/年),填埋能力2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8万吨/年;实际接收66.35万吨/年,平均负荷率为59.06%,已利用处置43.07万吨,当前库存33.43万吨。我市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废盐、含铬废物综合利用能力暂时空白。

HW08废矿物油收集经营单位5家,收集经营能力1.64万吨/年,实际收运1719.79吨;

HW31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单位10家,收集经营能力35万吨/年,实际收运7.81万吨;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能力11.6万吨/年,实际接收7504.35吨。

从产生类别分析

当前我市危险废物单类年产生量在1万吨以上的共7大类,其中HW31类危废产生量约21.67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废铅蓄电池,以企业委托综合利用为主,我市有HW31类危废经营单位1家,综合利用能力33万吨/年;我市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单位除本地市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外,还收运周边地市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有6.75万吨左右废铅蓄电池跨省转出利用处置。

HW18类危废产生量约8.67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我市有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综合利用单位1家,综合利用能力3万吨/年,目前由于工艺、成本等原因尚未量产;本地市4家生活垃圾焚烧厂产生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主要通过当地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豁免填埋处置。

HW17类危废产生量约5.87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表面处理污泥,我市经营单位综合利用HW17类废物能力约22万吨/年,其中4.3万吨/年可综合利用含铬镍金属污泥;由于成本等原因,我市有约6768吨/年HW17类危废跨省转出利用处置。

HW49类危废产生量约1.37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包装物、废活性炭等,我市经营单位废包装物综合利用能力约5.8万吨/年,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能力约1.2万吨/年。

HW48类危废产生量约1.35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铝灰渣,我市现已建成铝灰渣综合利用项目1个,年综合利用能力3万吨/年,另有铝灰渣综合利用项目3个在建。

HW08类危废产生量约1.06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废矿物油,我市经营单位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能力约2.5万吨/年。

总体上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过剩,但与此同时,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具有类别分布不均、能力结构性失衡等特点,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与小微收集单位收运率偏低,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不足,产业链精深加工不够,低水平和同质化竞争现象比较严重。

03.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设意见

(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鼓励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废盐、含铬废物等综合利用能力空缺的综合利用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废酸废碱表面处理废物、废包装桶、废活性炭、铝灰渣等危废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二)危险废物收集项目:原则上不鼓励新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及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单位,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收运单位与市内利用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开展危险废物收运工作,优化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

(三)自行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的企业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如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自行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四)危险废物“点对点”项目:鼓励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在市内产处企业之间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单位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具备一定规模且有稳定的市场,物理学性质相对稳定,利用技术和工艺、设施设备等能相适应。

请投资者理性判断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防范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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