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印发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优化执法方式,特别疫情发生以来,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之一,利用大数据分析、无人机巡查等多种非现场监管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精准打击环

首页> 环境监察> 报道>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第七批典型案例(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丨非现场执法类)

2022-11-29 08:13 来源: 内蒙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印发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优化执法方式,特别疫情发生以来,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之一,利用大数据分析、无人机巡查等多种非现场监管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共5件在全区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中运用非现场执法方式办理的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大队、赤峰市红山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辽市库伦旗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办案人员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包头汇众铝合金锻造有限公司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提供单位: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提供人员:王国清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30日,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正面清单企业包头汇众铝合金锻造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非现场执法检查时,通过全国排污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包头汇众铝合金锻造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数据中排放口信息与排污许可证不符,可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

包头汇众铝合金锻造有限公司位于包头市东河区铝业园区,为2021年度包头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铝合金汽车零部件研发、制造、销售。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7月开始实施扩建300万套铸件生产线项目一期工程项目,于2020年12月建成投入调试运行。该公司扩建后,主要生产设备、污染物排放口较排污许可证载明数量都有明显增加,其他公辅设施均有扩建。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截至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仍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负责人详细讲解了排污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自由裁量基准:“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经核查该公司近年未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在发现该违法行为后及时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改正违法行为,且在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期间,主动采取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口按期开展自行监测,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主动消除和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不予处罚的裁量条件,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该企业已及时重新申领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启示意义】

此案是一起针对正面清单企业违法行为的案件,在依法通过非现场方式对正面清单企业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启动现场执法程序。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企业属首次违法,且有主动消除和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既对企业进行了教育震慑,又保障了企业的权益,遵循了罚过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工作亮点】

近年来,包头市致力于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先后制定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非现场执法工作机制,促进执法方式规范化、精准化、差异化,实现“守法企业无事不扰、违法企业有案必查”。尤其将“免罚、轻罚清单”纳入自由裁量标准,在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环境损害等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打击的同时,依法给予企业容错纠错空间,进一步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是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成功探索,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尝试,是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

通辽市扎鲁特旗某污水处理站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提供单位: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提供人员:金川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5日,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对辖区内的多家企业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扎鲁特旗某污水处理站出水口在线监测设施数据异常,化学需氧量、氨氮数据恒定不变,总磷、总氮数据为0mg/L保持不变。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赶赴扎鲁特旗某污水处理站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站出水口总磷总氮、COD、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均未运行。污水处理站负责人表示,出水口总磷总氮、COD自动监测设备均已损坏且无法修复;出水口氨氮在线监测设备为新更换的设备,但因该污水处理站电力容量不足引起频繁停电,易对在线设备造成损坏,所以将其停运。该污水处理站已于2022年4月下旬向通辽市生态环境局扎鲁特旗分局请示更换出口在线监测设备,同时进行电力扩容改造,但受疫情影响同时因资金短缺,上述工作进展缓慢。

执法人员现场向该污水处理站负责人普及了有关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与管理规定,并要求该单位立即启动出口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尽快更换已损坏的设备,保证所有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

【查处情况】

扎鲁特旗某污水处理站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未保证COD、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通辽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限期重新调试运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确定COD和总磷总氮设备更换时限,积极推进完成设备更换并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排放污水进行手工监测。同时,对该企业处4.9万元的罚款。

目前,该污水处理站已安装了新的总磷总氮、COD自动监测设备并投运,氨氮设备已启动运行。

【启示意义】

该案件是通辽市首次采用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相结合的方式查处的一起自动监测设备环境违法案件,非现场执法监督作为补充现场执法检查的重要手段,正逐渐发挥越来越关键的作用。该案属于典型的重点排污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案,该污水处理站存在运行资金短缺、人员调动频繁、技术能力不足等困难,虽然取得了生态环境部门更换自动监测设备的批复,但却在取得批复后“不采购”“不履行”“不作为”,只把批复当作“挡箭牌”“护身符”。该污水处理站作为通辽市的重点排污单位,建立目的就是为了净化污水,既具有污染治理的属性,更有责任、有义务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在缺少监测数据的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失去了“千里眼”“顺风耳”,从而无法准确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因此,依法对该污水处理站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帮助其加强自身环保管理,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内蒙古宏然能源有限公司露天堆存原料案

提供单位: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大队

提供人员:赵蒙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4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非现场巡查时,发现内蒙古宏然能源有限公司在内排土场1100平台露天堆存多处高岭土及原煤,堆存量约2万吨,且未采取密闭、苫盖、围挡等抑尘措施。采坑东北侧有一套机具正在进行土方剥离作业,作业过程中扬尘较大,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执法人员随即对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固定证据,证实该公司存在露天堆存物料等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露天堆存粉状物料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清理露天堆存物料,并处罚款15万元,其中对露天堆存粉状物料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2022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后督察,该企业已将露天堆存的物料清运至全封闭储煤棚内,并在施工作业面配备雾炮车,最大限度减小扬尘产生。

【启示意义】

该企业在建设了全封闭储煤棚的情况下,仍将大量粉状物料露天堆存,易产生污染,同时也暴露出企业守法意识不强、经营管理不严等问题。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充分运用无人机航拍等非现场执法手段,不受空间与地形条件制约固定证据。无人机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具有时效性强、机动性好、巡查范围广等优点,能为环境执法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帮助执法人员迅速掌握企业有关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的实际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贾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

提供单位:赤峰市红山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人员:杨曦

【案情简介】2022年3月,群众举报反映红山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小房村有一家废旧塑料颗粒制品厂,存在无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问题。红山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该举报线索后,第一时间组织生态环境执法骨干力量对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研判。由于小房村房屋密集,村中有多处地点执法人员无法实地勘查,决定采用无人机对小房村开展“地毯式”排查。排查过程中发现小房村907号院内有一家废旧塑料颗粒加工厂,后确定厂主为贾某某。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该项目属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表项目,经查,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擅自开工建设。

【查处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更加准确、真实地把握建设项目投资金额,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红山区分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了专项审计,该建设项目总投资共61543.4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该项目属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表的项目且不符合有关政策要求,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红山区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恢复原状,并处以总投资额3%的罚款。目前,该建设项目业主已按照要求拆除了生产加工设施,并将周围环境恢复了原状。

【启示意义】一是引入科技和专业手段,助力执法。此案例在群众信访举报线索的基础上,利用无人机视角广泛特点,开展无人机高空航拍检查,对执法人员无法实地查看、视野范围无法触及的地方进行全方面近距离的观察,帮助掌握真实情况,提高执法效率。二是推动整改到位,保障执法成效。此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注重案件整改,对当事人拆除等情况开展后续督察,确保其按要求进行整改,体现了处罚到位、整改到位的执法工作要求。

【工作亮点】近年来,无人机成为赤峰市红山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利用无人机,执法人员可以更加全面地掌握被检查企业的情况,对违法现场进行三百六十度摄像、抓拍,快速锁定证据,同时能到达执法人员无法到达的地方,有利于发现日常检查中不易发现的问题,助力打通执法的“最后一公里”,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某供热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提供单位: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库伦旗分局

提供人员:冯静慧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3日,库伦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供热企业在线监测情况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库伦旗某供热公司在线监测数据缺失,随即执法人员对该供热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供热公司重新安装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规定开展技术验收工作,不能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未履行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主体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向该供热公司负责人普及了有关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与管理规定,要求其及时改正。

【查处情况】

该供热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库伦旗分局责令该公司及时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验收,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处罚款3万元。

【启示意义】

工业企业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是全面反映企业排放污染物及治理效果的“眼睛”,为企业开展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的同时,也便于环境监管人员掌握污染源排放情况。但自动监测设备未经验收,就无法保证其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按有关规定做好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和验收等工作。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非现场监管执法是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举措。日常检查中大力运用非现场执法手段既提高了执法效率,又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