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针对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确定的73个重点行业(以下简称73个行业)之外的水泥制造、火力发电、汽车零部件制造3个典型行业(小类),选择45家代表性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及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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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针对45家企业开展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实施方案》发布!

2022-11-22 10:42 来源: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针对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确定的73个重点行业(以下简称73个行业)之外的水泥制造、火力发电、汽车零部件制造3个典型行业(小类),选择45家代表性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及周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典型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用地及周边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的影响。此外,对天麻、艾叶、菊花等我省3种典型中药材集中种植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了解相关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情如下:

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 <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 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1〕246号)工作部署,我厅编制了《湖北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落实好配合实施工作。为便于工作联系和沟通协调,请于2022年11月20日前将你局分管负责同志和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报送我厅。

附件:1.湖北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2.联系人名单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12日

附件1

湖北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 <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 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1〕246号)工作部署,做好全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典型行业企业调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与任务

针对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确定的73个重点行业(以下简称73个行业)之外的水泥制造、火力发电、汽车零部件制造3个典型行业(小类),选择45家代表性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及周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典型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用地及周边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的影响。此外,对天麻、艾叶、菊花等我省3种典型中药材集中种植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了解相关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

二、技术路线

基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等企业信息,根据行业分布特征、污染产排特点、敏感受体分布等信息,聚焦73个行业外的典型行业,确定调查对象;结合中药材集中种植区等调查需求,筛选相关调查区域。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基础信息调查,差异化布设调查点位,开展样品采集与分析测试等。具体技术路线如图1所示。

三、工作内容与方法

(一)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调查目的

初步了解3个典型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用地土壤(包括地下水)及对周边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的影响,为针对性强化相关行业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

2.调查对象确定

根据生态环境部提供的典型行业建议清单,结合我省行业分布特征,综合排污许可证管理、二污普等相关数据,考虑生产年限长、规模大、产污量大、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共选定水泥制造、火力发电、汽车零部件制造3个典型行业,45家企业纳入本次调查,调查名单见附表1。

3.基础信息调查

针对典型行业企业地块,参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2017〕67号),收集企业地块基本情况、污染源、迁移途径、敏感受体、已有调查监测结果等基础信息,填报调查表。

4.点位布设

调查点位包括调查企业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点位(含地块边界外),以及企业周边影响区范围内的农用地表层和深层土壤点位。

企业地块内部:原则上选择不少于2个布点区域,每个布点区域布设不少于2个土壤点位和不少于1个地下水点位;必要时可在企业地块边界外500 m范围内、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原则上就近)布设1个或多个地下水点位。

企业周边影响区:依据具体企业的污染产排(包括大宗固废堆存、大宗化工原料存储等)特征、污染扩散规律、农用地分布等,确定企业周边影响区范围(原则上优先考虑企业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并综合考虑农用地利用方式、地形地貌等因素,划分农用地调查单元。在调查单元内,按网格法或以企业为中心按放射状布设表层土壤调查点位。原则上,影响范围小于1公里时,调查单元内点位数量为4-9个;影响范围大于1公里时,调查单元内点位数量为7-14个。深层土壤调查点位按照表层土壤调查点位数量1/4的比例布设,每个调查单元内不少于1个。

具体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2017〕67号)和《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环办土壤函〔2017〕1021号)编制布点方案。

5.样品采集

依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2017〕67号)和《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环办土壤〔2017〕59号),利用手持终端开展企业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含地块边界外)、企业周边农用地土壤样品的采集、流转与保存,并填写采样记录单。

6.分析测试

企业地块内部的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应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以下简称GB 36600-2018)中的45项基本项目,以及其他检测项目(附表2)中包含的企业地块特征污染物(依据基础信息调查结果确定);地下水样品(含地块边界外样品)检测项目应包括砷、六价铬、氯代烃、苯系物、石油烃等迁移性较强的污染物,以及上述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包含的企业地块其他特征污染物。

企业周边农用地表层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应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以下简称GB 15618-2018)中的8项基本项目、pH,以及企业地块特征污染物(依据基础信息调查结果确定,重点关注和检测易通过大气沉降、灌溉水等途径迁移和累积的多环芳烃、石油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视污染情况增加卤代烃、苯系物等挥发性有机物)。深层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应包括GB 15618-2018中的8项基本项目和pH。

原则上应采用GB 36600-2018、GB 15618-20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等标准推荐的分析测试方法,或《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环办土壤函〔2017〕1625号)规定的方法。企业地块和周边农用地土壤样品检测项目相同时,应选用相同的分析测试方法。

7.数据分析与评价

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综合分析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评价典型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用地土壤(包括地下水)及其周边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中药材集中种植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调查目的

初步了解我省天麻、艾叶、菊花3种典型中药材集中种植区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

2.调查区域确定

以食药同源、使用量大且容易富集重金属的天麻、艾叶、菊花3种典型中药材品种为重点,针对主要种植区域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优先选择不在农用地详查范围内、规模较大、周边存在工业污染源或处于高背景区的种植基地(原则上种植面积不少于50亩),作为调查区域。

3.点位布设

调查点位土壤点位和中药材协同调查点位。

根据调查区大小,每个调查区域布设3-20个土壤点位,每50亩不超过3个土壤点位。原则上按网格法布设,可根据调查区域内土壤分布情况酌情调整,宜选在地形相对平坦的地方。

在每个土壤点位,对中药材样品进行协同调查。

4.样品采集

一般药材种植区的土壤样品采样深度为0-20 cm,果林类药材种植区的土壤样品采样深度为0-60 cm。土壤采样方法参考《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环办土壤〔2017〕59号),填写采样记录单。

中药材采样方法参考《全国中药资源普查技术规范》(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和《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环办土壤〔2017〕59号),填写采样记录单。

5.分析测试

土壤和中药材样品的检测项目见表1。

原则上应优先采用GB 15618-2018、《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环办土壤函〔2017〕1625号)、《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环办土壤函〔2017〕1625号)推荐的分析测试方法。

搜狗截图22年11月22日1033_3.jpg

6.数据分析与评价

综合分析种植区土壤和中药材调查数据,按照GB 15618-2018评价中药材种植区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评价中药材重金属超标情况。

四、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一)组织方式

建立省级、任务承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资料检查、现场检查、专家评审、统一质控样、密码平行样、实验室能力验证、留样复测、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对调查对象确定、基础信息调查、布点采样、分析测试及数据上报等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可充分利用企业用地调查、农用地详查信息系统和手持终端等信息化手段,做好调查全流程资料记录与存档,推动落实各级质量管理责任。

省级层面,明确外部质控单位,统一开展外部质量控制。

任务承担单位层面,在单位内部建立小组自审、单位内审的内部质控工作机制,成立内部质控工作专班,压实内部质控责任。

(二)质控要求

参照企业用地调查和农用地详查的质控方式和技术要求开展本次调查质量控制,具体要求参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函〔2017〕1896号)、《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质量控制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审核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质量控制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845号)、《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环办土壤函〔2017〕1332号)、《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环办土壤函〔2017〕1021号)、《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核实工作手册》(环办土壤函〔2017〕1022号)、《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环办土壤〔2017〕59号)。各环节质控要求调整如下:

1.调查对象或调查区域确定环节

对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省级应加强调查行业类别和调查地块数量的统筹,严格按照确定的3个典型行业和45家企业开展调查,如有特殊情况,则应在行业类型内进行调整。

对中药材集中种植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的技术要求,结合实际筛选确定调查区域,并进行必要性和代表性审查。

2.基础信息调查和点位布设环节

通过专家审核和现场核实等方式,对基础信息填报和布点方案进行合并检查。内部质控的审核和现场核实比例均为100%;省级外部质控的审核比例为100%,现场核实比例不低于10%。

3.样品采集环节

通过资料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内部质控的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比例均为100%;省级外部质控的资料检查比例为100%,现场检查比例不低于10%。

4.分析测试环节

通过实验室能力考核、方法验证、密码平行样品(实验室内部平行和实验室间平行)、统一监控样、飞行检查等方式,对检测实验室样品分析测试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密码平行样各不少于样品总数的5%,每个调查地块或区域各至少采集1份平行样。密码平行样由现场采样人员采集后与其他样品一并送至检测实验室和比对实验室。统一监控样由外部质控单位发放至实验室,由实验室在每个分析批次插入一个监控样品。

五、数据成果上报

任务承担单位对基础信息调查、点位布设、样品采集、分析测试等各环节收集和产生的所有原始调查数据、背景资料、土壤污染相关历史数据、设施农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设施类型、棚龄、作物类型、农业投入品等情况)、工作方案、工作记录、照片及影像资料、说明材料、成果报告等数据资料,按照要求整理提交至省级。

省级整理汇总本行政区调查数据和资料,经审核后通过信息系统统一上报。编制省级调查成果报告,经专家论证后,按项目要求提交成果,同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生态环境部将在企业用地调查、农用地详查信息系统和手持终端的基础上,结合本次调查的信息收集、质量控制和数据上报需求,设计相关结构化表格,并完善信息系统和手持终端。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省级统一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查实施、数据汇总分析、成果集成工作,编写省级调查报告。按照《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23号)要求,组织做好项目进展调度,按时报送季度进展与项目总结。

市级与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协助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信息采集、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等工作,为其提供行政支持和相关资料;协调土地使用权人配合相关工作。

土地使用权人配合信息采集和点位布设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为现场勘查、布点定点、样品采集提供安全进场条件,配合现场工作。

(二)进度安排

按照入库项目实施方案推进调查任务,最终在2023年底完成所有调查和成果编制、上报工作。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督促各任务承担单位做好相应调查任务;组建技术指导专家团队,为本行政区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同时,对试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土壤污染突出问题,要及时落实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措施,做好边查边用,切实支撑土壤生态环境管理。

2.强化人员保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承担相关调查任务。组织开展调查人员技术培训,并在调查过程中加强技术指导。

3.落实经费投入

调查项目经费从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中列支,根据调查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资环〔2020〕10号)要求,合理做好经费预算,应包括各调查环节、技术指导及培训、全过程质量控制、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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