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规定下列企事业单位原则上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二)纳入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三)上一年度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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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2-11-12 11:5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11月10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规定下列企事业单位原则上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二)纳入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三)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参加环保信用评价,适时将第三方环境治理和服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 长期停产、停业关闭、不再从事生产活动(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已不属于评价对象范围、已注销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退出环保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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