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7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重点地区和领域短板弱项加快补齐,建设形成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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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07-26 09:15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7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重点地区和领域短板弱项加快补齐,建设形成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我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统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湖泊革命”、污染防治攻坚战、“无废城市”建设、赤水河流域保护等重点工作,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运行效率,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战略进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重点地区和领域短板弱项加快补齐,建设形成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三)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统筹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大中型城市可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推进建设,建制镇适当预留发展空间。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建制镇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加快修复更新老旧管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加快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结合城市扩展、人口增长,超前谋划储备。到2025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万吨/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7200公里,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全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其中,九大高原湖泊、赤水河流域内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基本实现应收尽收、应处尽处;鼓励滇池、阳宗海、抚仙湖、杞麓湖和洱海流域污水处理厂高于一级A排放标准。系统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5年,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42万吨/日,地级缺水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超过25%。城市和县城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加强可回收物回收、分拣、处置设施建设。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地区,加快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稳妥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范有序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加快提升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到2025年,新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1.4万吨/日,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3万吨/日,新增厨余垃圾处理能力1710吨/日,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比重达到65%左右。九大高原湖泊流域、赤水河流域内乡镇镇区村庄生活垃圾基本实现应收尽收、应处尽处。(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加强精细化分类、资源化利用。加快建设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健全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机动车、退役光伏组件和风电机组叶片、废旧家电、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旧木制品、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纸、废玻璃等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高起点、高标准推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积极申报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到2025年,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科学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统筹重点产废行业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围绕保障绿色铝、硅和铜、铅、锌、锡等有色金属产业健康发展,聚焦省内含砷废物、电解铝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突出短板,积极争取国家统筹的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处置基地建设,加强处置能力区域共享。到2025年,基本补齐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技术和运营水平明显提升。(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持续巩固县、市、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设,收集转运能力向农村地区延伸。加快补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缺口,大力推进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扩能提质,每个州、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争取农村地区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置。积极推进大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急备用能力建设,尽快实现大城市、特大城市具备充足应急处理能力。到2022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鼓励25个边境县、市配置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增强应急保障的机动性、灵活性。推广“小箱进大箱”模式,鼓励依托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现有贮存设施升级改造,辐射收集暂存区域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现应收尽收。(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建设运营管理治理水平。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积极申报和建设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园区。积极申报以生态环境为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降成本支持跨区域协同处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跨区域转运成本补贴有关政策,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协同处置效率。支持跨领域协同处置,重点推动市政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渗滤液与污水处理、焚烧炉渣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等有效衔接,提升协同处置效果。鼓励大型环保集团、专业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组建联合体,提供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鼓励开展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联动、政银企互动,强化统计指标体系建设和结果运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压实主体责任,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聚焦现状和短板编制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5年),于2022年8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且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项目,省级将优先给予支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和开工建设。各州、市要加强项目策划,高质量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动态调整更新、有序滚动实施。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许可、环评等手续,提高审批效率。要加大协调和督促力度,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倒排时间节点、挂图作战,推动一批项目尽快发挥效益。(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对资金有缺口的项目优先安排省级预算内资金。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建立定期工作会商机制,共同支持州、市、县、区做好融资规划、加强信贷支持、创新融资模式,加大信贷规模投放和融资模式创新支持力度;对推进合作成效明显的州、市、县、区,优先支持签署开发性金融支持合作协议,并在考核激励、年度评估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采取差异化政策,在贷款期限、定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力争将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列为重点推进项目,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争取政策支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价格收费制度。围绕污染物种类、浓度等指标,探索建立不同行业差别化价格收费政策及动态调整机制,适度补偿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成本,保障合理收益。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管理权限,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科学核定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按照区域医疗机构特点、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及处置成本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具备竞争条件的,收费标准可由当地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协商确定,将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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