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通市公布危废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第一批),详情如下:
案件一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2021年9月23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与县公安局在如东县双甸镇丛家坝村十一组老浆纱厂内联合检查发现,邓某某个体在该厂区内从事废矿物油桶、废化工桶、废油漆桶等回收生产经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化工废料、废油漆堆放在厂区内,未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废矿物油桶内壁沾有油性物质、废化工桶内壁沾有液态物质(有刺激性化工气味)、废油漆桶内有残余的废油漆(桶外标签显示主要成分中有溶剂、树脂、颜料)、粘贴有危险废物标识的物料桶内壁沾有黑色物质(有刺激性化工气味)。根据生产工艺描述,该个体回收的废包装桶不再按照原用途使用,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上述废矿物油桶、沾有废油漆的废包装桶、粘贴有危险废物标识的物料桶均属于危险废物。经查,邓某某自2021年6月10投产至案发,共生产103天,共获得净利润3万元人民币。
【查处情况】
邓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情形,应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交公安立案进一步侦查。
2021年9月23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将线索移送至如东县公安局。9月23日,如东县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此后,由公安机关对涉及的上下游产业进行调查取证。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邓某云等13人采取强制措施,受疫情影响尚有部分上游犯罪嫌疑人待抓捕;属地政府已将涉案危险废物进行了安全处置,积极开展了生态环境修复。
【启示分析】
小作坊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简单,且选址偏远隐蔽,极易死灰复燃,日常监管难度较大,需要不断创新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强化危险废物的源头管控,加大对“散乱污”非法作坊的打击力度。面对这个废矿物油桶、废化工桶、废油漆桶等回收生产经营项目,疑似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局部门立即启动联动执法机制,联合公安部门快速到场、协同执法,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证据,控制相关人员并开展调查工作。执法人员后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溯源排查,从邓某某个体入手,排查这些废矿物油桶、废化工桶、废油漆桶等来源。该案对以私下售卖的形式非法转移、处置废矿物油桶、废化工桶、废油漆桶等的企业、个人或组织敲响了警钟,非法灰色利益链条终究难逃法网。
案件二危险废物不规范贮存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0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针对南通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固体废物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现场检查时,企业厂区西侧围墙边有废包装桶露天堆放,未规范贮存,现场异味明显。其中水性覆膜胶塑料空桶69只(每只2.5kg)、高级万能胶铁通及托盘共计130.5kg。经查,上述废包装桶7月初开始堆放,未能转移至危废仓库贮存。
【查处情况】
企业未规范贮存废包装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通州湾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相关规定,对企业未规范贮存废包装桶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2021年11月5日通州湾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后督察,企业原露天堆放的废包装桶已清理贮存于危废仓库中。
【启示分析】
企业环保相关管理人员应实时关注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发布的固体废物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学习查漏补缺,及时抓好内部环境管理工作。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建立贮存场所,建立制度、台账,坚决避免工业固废露天堆放等情况。
案例三未申报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崇川区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位于崇川区集美路409号,主要从事锻压机床的生产。2021年2月23日、24日,南通市崇川生态环境局对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产生危废主要为废乳化液、废机油、废油漆桶。2020年6月起该单位在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对产生的废乳化液、废机油进行了危废申报,并与有资质处置的单位签订了废乳化液、废机油处置合同,现场提供了台账和网上转移记录,但未对产生的废油漆桶进行危废申报、未按规定处置、未能提供相关危废记录台账。2月24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危废仓库中存放有约1200个废油漆桶,且存放时间已超过1年。
经南通市崇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后续调查后查实:经查,企业2015年底喷漆房验收后,初期主要生产小件,使用油漆量较少,近两年逐渐生产大件,使用油漆量稍多。经调阅企业油漆购买台账,2020年购买油漆约400桶,使用油漆的桶量和库存废油漆桶数量基本吻合,危废长期存放超过1年但未记录和申报。
【查处情况】
企业对危险废物废油漆桶未进行网上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企业未网上申报废油漆桶的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危险废物废油漆桶未制定管理计划,未建立台账并通过危废管理系统申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9.8万元。
【启示分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企业危废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切实强化固体废物监管、严守风险底线、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我市环保部门持续开展危废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危废环境违法行为,提升企业固废管理水平。同时联合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宣传曝光、严惩违法行为。我市存在大量机械加工企业,对该案当事人的查处也为相关企业敲响警钟,对促进机械加工制造行业相关企业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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