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气自动监测数据多日出现“忽高忽低”,未批先建脱硫塔排气筒排放废气,且未配套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近日,安徽省亳州市公布了两起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据介绍,自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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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自动监测数据造假 亳州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2022-06-13 10:28 来源: 亳州生态环境

烟气自动监测数据多日出现“忽高忽低”,未批先建脱硫塔排气筒排放废气,且未配套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近日,安徽省亳州市公布了两起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据介绍,自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以来,亳州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迅速行动,依托污染源在线监控大数据平台、视频监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无人机发现违法行为,创新采取“异地用兵、交叉执法”的方式,开展突击检查,主动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有效锁定了违法证据。案件办理中分别适用查封扣押、限制生产、移送公安等多个《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对环境违法企业产生极大震慑,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嚣张气焰。

1亳州市涡阳县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2年2月24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大数据平台发现,涡阳县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烟气自动监测数据多日出现“忽高忽低”异常情况。该支队创新采取“异地用兵、交叉执法”的方式,调遣谯城区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安徽省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不打招呼、直奔现场,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三名环保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轮流多次旋转操作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测量流量计开关,拔掉设备后面湿度仪的烟气采样管线,并向管线内吹气,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开展,导致该公司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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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人员在该公司玻璃窑炉废气排气筒人工采样口处对排放的烟气进行取样监测发现,氮氧化物浓度为504mg/m3,超标0.26倍。因涉案人员较多,为了控制现场嫌疑人,环境执法人员主动向涡阳县公安局进行了通报,会同公安部门联合查处,将涉案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审讯室开展联合调查。

经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八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规定,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3月14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涡阳县公安局,3月18日,涡阳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2022年3月11日,经研究决定,责令该公司限制生产,并处十万元罚款。在执法人员多次帮扶指导下,该公司主动实施了煤改气,并缴纳了罚款,及时恢复生产。

2亳州市利辛县某新型墙体材料厂通过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逃避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监控案

根据利辛县某新型墙体材料厂内部人员举报,该厂未批先建一座脱硫塔排气筒排放废气,且未配套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2022年3月9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污染源在线监控大数据平台发现,该厂只批准建设一座脱硫塔排气筒,该排气筒配套的烟气自动监测数据多日出现“忽高忽低”异常情况。

该支队创新采取“异地用兵、交叉执法”的方式,调遣高新区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安徽省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不打招呼、直奔现场,对该厂开展突击检查。经查,该厂有东、西两座煤矸石烧结砖窑炉正在生产,东侧窑炉产生的烟气部分通过管道接入西侧窑炉脱硫塔排气筒处理后排放,西侧窑炉脱硫塔排气筒配套安装有烟气自动监测设备。

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发现,部分烟气也通过东侧脱硫塔排气筒正在排放,东侧窑炉脱硫塔排气筒属于未批先建,且没有安装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环境监测人员在东侧窑炉脱硫塔排气筒采样口处对排放的烟气进行现场取样监测发现,二氧化硫浓度为11.3mg/m3,氮氧化物浓度为27.7mg/m3,这部分烟气逃避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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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中还发现,该厂烟气自动监测设备中湿度传感器故障,造成2022年3月5日17时30分,烟气湿度监测数据从14.42%降至0.72%,并恒定在0.72%,一直持续至3月9日检查当天。

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规定,该厂涉嫌污染环境罪。3月31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利辛县公安局,4月1日,利辛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3月25日,经研究决定,对该厂分别处四万八千八百元和三万八千元罚款,责令该厂立即拆除违法建设的脱硫塔排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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