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法院对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1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1年7月初,被告人谢某与刘某(另案处理)密谋,由刘某将其经营的某化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给谢某非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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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宣判!

2022-06-10 13:07 来源: 鹤山法院

近日,鹤山法院对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1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7月初,被告人谢某与刘某(另案处理)密谋,由刘某将其经营的某化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给谢某非法处置。7月2日,谢某明知谢某辉(另案处理)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仍委托谢某辉,由谢某辉驾驶箱式货车到某化工公司运输用白色吨袋包装好的危险废物5.41吨。7月4日凌晨,谢某辉驾驶箱式货车将上述危险废物5.41吨倾倒在鹤山市江门大道某路面上,严重污染环境。谢某从中获利9000元。2021年9月,谢某被抓获归案。目前,刘某已支付35万元用于清理涉案的危险废物。

经鉴定,上述被倾倒的白色吨袋内物质属于危险废物。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退出违法所得9000元并积极缴纳罚金。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长期放任有毒有害物质泄露、流失、挥发,不仅对大气、土壤、水体等外环境造成难以量化的损害,而且产生巨大的环境安全隐患,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和各企业单位,在处理危险废物过程中,应当由专业人员收集并运送到有资质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不能随意丢弃、倾倒、处置,否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现身边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可以拨打12369环境保护热线或110进行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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