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意见的函,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效能,着力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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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

2022-03-03 11:26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意见的函,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效能,着力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二〇二二年二月

“十四五”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向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迈进的第一个五年,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的五年。根据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三五”工作成效

深化执法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十三五”期间,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生态环境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统筹协同推进执法机构垂直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县(市)区级积极推进并探索“局队合一”的体制,2020年组建了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和重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协调处理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跨行政区生态环境问题,加强对市县执法队伍的组织协调和稽查考核,监督指导市县执法队伍建设。全省的生态环境执法力量进一步增强,执法职责进一步明确,执法效能进一步提升。

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积极适应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执法权限、事项清单、机构设置实现新进展。制定印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规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健全完善环保项目“邻避”问题联席会议机制、环保税征收数据共享机制及环保、公安密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快推进全省“三项制度”落实,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积极推进全省执法专业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不断强化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培训服务。进一步创新执法“大练兵”方式,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练兵重要平台,推动形成“比学赶帮超”的生态环境执法良好氛围,全面构建教、学、练、战一体化的培训体系,全省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水平得以提升。

执法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化应用,建成以移动执法为基础的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平台。升级改造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有序推进视频智能监管系统。建立了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常态监管机制。对“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合理设置抽查比例,对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大幅减少检查频次,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健全完善了污染源企业和执法人员名录库。

执法保障能力不断提升。积极开展“污染防治攻坚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组织开展冬春季百日攻坚、夏季攻势、秋冬会战、督导帮扶、交叉检查等系列行动。“十三五”期间,全省1783个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各地与367户企业开展了执法监管对接帮扶。全省共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违规案件9142起,罚款总额4.98亿元,为打好蓝天、碧水、黑土地保卫战奠定坚实基础。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与省公安厅联合开展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专项整治,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组织全省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执法保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吉林省“十三五”期间执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十四五”我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能力仍存在执法队伍建设不健全、执法装备配备不充足、执法信息化能力不足、执法体制机制不完善、执法能力建设基础不牢等问题。

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仍不健全。全省各级执法队伍人员力量仍有不足,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人员老龄化问题突出,与现阶段执法监管工作要求不匹配。全省执法人员编制合计2711人,在编不在岗和空编人员占核定编制总人数的30.6%,一线执法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整体学历水平不高、职业化程度偏低,全省一线执法人员中,本科以下学历占37.7%,环保及法律相关专业执法人员共有646人,占23.8%,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较低,难以满足新时期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工作需要。

生态环境执法装备配备较为短缺。全省各级执法车辆配备存在不足,共有一般执法车辆268辆,特种专业技术车仅有4辆。平均每8人使用一辆车,已使用8年以上车辆占总数的81.7%,约49.6%执法车辆行驶里程达到20万公里以上,车辆老化严重。部分市县级执法队伍需向政府申请调用车,严重影响执法调查时效性。全省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共有移动执法包285套,移动执法终端840台,现场执法记录仪393套,基层执法队伍平均每7人使用一套移动执法包。环境执法装备配置低、数量少、破损率高,执法经费、装备水平达不到环境执法基本要求,难以满足基层环境执法工作开展要求。

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化能力不足。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相关部门之间信息流通不畅,数据无法有效关联,环境执法与日常管理数据缺乏反馈和相互验证的机制,难以指导精准执法。存在吉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吉林省环境行政处罚及信用评价平台、“双随机、一公开”平台等多个平台,无法有效实现对相关信息的统一掌握。移动执法系统与国家生态环境部环境监管执法平台联网率低,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不足,自动监测数据直接作为证据用于执法和处罚的法律依据仍有不足,环境执法新技术应用水平较低。

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十三五”期间,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后各地执法模式、执法力量和执法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垂改不彻底,各级执法队伍“局队合一”建设未完全落实,作为执法力量下沉重心的县区,难以适应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全省尚未建立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尽职免责和失职问责等制度,影响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全省未明确执法事项目录,基层执法人员工作压力较大。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司法联动机制不完善,难以满足依法治污要求。

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仍需提高。坚持依法治污,需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工作在协调机制、信息共享等方面尚存在明显不足,执法办案能力需进一步提高,大部分执法队伍不具备执法监测能力,只能依托第三方开展执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难以作为执法证据,生态环境执法水平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三)“十四五”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也是吉林省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升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支撑和必要手段,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

1.机遇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展了一系列带有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的工作,特别是对加强新形势下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行省级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正式列入国家综合行政执法序列,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统一执法,明确提出要建设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铁军队伍,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思想和深刻实践。

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高度重视,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行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进一步理顺督察、监测、执法管理体制机制,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执法队伍进一步壮大。充分体现了中央和省委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寄予的厚望、爱护和严格要求。

2.挑战

为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决策部署,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实现生态环境执法监管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和措施精准,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我省“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机构需加快推进环境保护执法队伍、装备、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环境执法的精准化、执法装备标准化、执法信息智能化水平,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科学化和规范化。执法工作综合性要求不断加强。整合并统一行使省级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等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行政执法职责,由单一的环保执法向综合执法转变。职能和任务的增加迫切要求“十四五”期间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在机制上做出新调整、新安排,不断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能。 环境执法监管工作在“十四五”期间面临工作内容继续增多和工作职能不断扩张的新局面,亟需补齐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短板,工作内容职责扩大,建设一支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势在必行。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加强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动力,以队伍能力建设为保障,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保持严的主基调,不断完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着力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的主力军,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有序推进。加强顶层设计,坚持全省一盘棋工作思路,统筹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各个领域能力建设,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高效统筹执法资源,根据区域差异化水平,有计划、分步骤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坚持重点,集中突破。围绕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着力解决制约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提升的瓶颈问题,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在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硬件装备的同时,提升队伍建设、运行保障等软实力。

坚持科技,引领创新。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各领域的整合与联动,打破部门壁垒,实现监管执法资源共建共享,释放集成效应,提高监管能力建设质量和效率,加强各类执法平台和环境信息平台整合,构建环境信息、监测监控的互联互通。

坚持依法,规范建设。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强化“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增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严格执法监管,形成监管惩治合力。

(三)规划目标

到2025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基本实现与新时期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任务需求相匹配的能力水平,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大幅提升,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督、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建成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规范化建设实现重大进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建立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运转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建成3-4个市县执法机构规范化单位,执法队伍实现统一着装,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装备标准化、执法方式信息化、执法过程规范化、执法工作法制化及社会化发现六大能力显著提升。

信息化水平实现显著提升。初步构建综合行政执法智能化问题发现查处体系,实现生态环境问题及时、精准、科学、有效管控,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全面提高,基于吉林省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推动执法信息化建设。

执法环境实现明显改善。普法形式更加丰富,企业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公众参与渠道更加畅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奖励,拓展线索发现渠道,普法长效机制日趋完善,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执法的良好局面。

三、重点任务

我省“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任务以提升队伍专业化、装备标准化、执法信息化、执法规范化、执法法制化及社会化发现六大能力为重点,健全和深化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制体制改革,提高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执法保障。

(一)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

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继续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执法人员廉洁守纪承诺制度,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加大以案为鉴警示教育作用,促进执法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

建立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加强专业培训,严格考试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制度。严格新招录人员准入门槛,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学历水平。设区的市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争取配备1名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执法人员。

充实环境执法人员队伍。根据各地区污染源监管范围等因素,加强各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机构编制建设,合理配置各级环境执法队伍编制数量,保障重点地区环境执法人员密度,推动环境执法部门制定招聘计划,及时补充在编人员,不断充实壮大执法力量。开展规范化示范单位建设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头作用。

强化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建立省级执法培训体系,实行全员轮训制度,到2025年实现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全部轮训一遍。完善继续教育等政策措施,支持执法人员参加脱岗培训。建立执法与监测联合培训制度,将现场监测等内容纳入执法培训计划,探索实行纳入执法体系的监测人员持有执法证、执法人员持有现场监测上岗证。

持续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按照“全年、全员、全过程”要求持续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聚焦重点行业,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现场实战练兵。建立“省级组织,市、县级参与”的多层级联动练兵机制,创新练兵举措,完善练兵方式和内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练兵模式。通过监督帮扶、专项行动、竞赛比武等实战练兵形式,提高现场检查和办案能力,开展常态化案卷评查,全面提升办案规范化水平。

专栏1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专栏

组织开展执法人员轮训,到2025年,实现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全部轮训一遍;组织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组织1次全省大练兵,开展队列训练、知识竞赛、实战练兵等活动。

(二)提升装备标准化能力

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落实国家相关要求,推动执法用车和执法装备配备,“十四五”期间配齐装备,建立完善执法装备使用台账和日常维护与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求,积极装备移动源执法监测、便携式自动监测设备等。

全面统一制式服装。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技术规范》,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着装,定期组织开展军事化队列训练。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着装行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加强新技术新装备应用。积极推动新技术、新装备在监督帮扶等重点执法工作中的应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无人机等设备的应用,进一步拓展日常执法检查手段。

专栏2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专栏

按照国家执法装备标准化文件要求,推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全省配齐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所需的执法执勤专用车、移动执法包、移动执法终端及相关辅助和办公设备。

(三)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

推进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化系统整合。基于吉林省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推进在线监测、移动执法、“双随机、一公开”、行政处罚、环境信用、污染源视频监管和企业工况监控等信息系统数据共享互通,初步构建综合行政执法智能化问题发现查处体系,提升智能监管大数据研判能力,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精准识别环境违法问题,提升现场执法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完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升级,实现用水用电等大数据监控。

推进现场移动执法。统筹移动执法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2022年底前探索实现全省移动执法系统应用全覆盖、全使用、全联网,推动本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所有环节系统联网运行,依法公开全过程记录,推动轻微处罚在线办理,实现指挥调度、执法检查、案件办理、稽查考核一体化。

强化非现场监管执法应用。转变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全过程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行移动执法系统应用,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提升规范执法智慧监督水平。大力拓展无人机等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将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

(四)提升执法规范化能力

完善执法机构管理。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定位、运行机制。进一步理顺与统筹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和执法事项,规范运行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市县下移,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探索“局队站合一”运行方式,将承担执法监测任务的监测人员逐步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尽快实现全省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车辆(装备)标识、统一执法制式服装。严格考录制度、“逢进必考”,提高人员素质,仪表规范。牢固树立真抓实干、执法为民、清正廉洁的理念,强化执法稽查职能,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促进综合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厘清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内部职责和职能定位,理顺体制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面违法行为,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线索后,按照职责依法立案查处。

建设规范化试点单位。省级层面从工作流程、人员管理、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执法效能等方面开展机构规范化试点单位建设,充分发挥试点引领作用。规范机构岗位设置,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三级执法机构的职能和人员配置,开展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到2025年,力争建成3-4市县执法机构规范化试点单位。

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日常监管,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检查,构建完整的监管链条。优化执法监管方式,以推进移动执法系统使用为核心,以执法大练兵和年度考核等工作为抓手,逐步实现执法全员、全业务和全流程信息化。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制作、执法程序、结果公开工作,完善裁量基准制度及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完善履职责任制度。制定公布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责任制度,明确第一责任层级的执法事项,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公开履职方式,细化工作流程,强化内部监督,明确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制定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查办激励办法,激发执法人员发现和查办重大环境污染违法案件的主动性。制定容错的正面清单与纠错的对策清单,对给予容错的执法人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完善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突出的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生态环境问题,以交叉检查方式,统筹调用各级执法力量,定期组织开展监督帮扶,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并持续督促整改到位。

建立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原则上只开展非现场监管,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现场检查;细化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减免处罚的情形和程序,对主动报告、妥善处置、未造成污染后果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

探索第三方辅助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探索建立第三方辅助生态环境监管机制,研究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备案管理、信用评价等措施,加强市场培育、推动行业自律,促进形成一批规范化、优质化的社会监测机构。促进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应用,为精准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提供技术支撑。

专栏3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专栏

按照“运行管理一项规则、执法活动一套流程、装备配备一个标准、标识标志一种样式”的原则,选择3-4个市县开展机构规范化试点单位建设。

(五)提升执法法制化能力

加强执法智库建设。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智库,邀请专家、律师参与重大复杂案件办理,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技术专家和法律顾问作用,加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技术、法律支撑,为高效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专业支持。

建立专案查办制度。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难点热点问题为切入口,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环境污染问题较多的重点地区,采取定点强化监督帮扶,推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现与解决。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实施专案查办,配备精干执法力量成立专案组,加大资源投入和后勤保障。涉及其他部门的,应采取部门协作、案情会商、联合督办等方式。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机构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机制。不断完善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制度,优化完善线索通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程序等,推动解决法律适用争议和执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推动快查、快移、快捕、快诉,对重大环境污染实施部门联合督导、挂牌督办,选取典型案例汇集剖析,加强“以案释法”。

健全执法普法制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以现场检查环节为重点,以推进说理式文书为突破,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重点要针对中小企业进行执法帮扶,对区域典型行业或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组织专家集中把脉会诊,帮助企业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结合综合执法改革、执法事项目录等工作,完善配套规定,形成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法制审核制度体系并全面推行。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不同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情况、执法环节,通过合法、恰当、有效的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按规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六)提升社会化发现能力

完善普法长效机制。制定生态环境执法普法工作指引,执法和普法相结合,实现执法办案全员普法、全程普法。利用面对面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普法。以说理性文书为突破,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定期对中小企业开展普法培训,增强守法意识,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制定普法宣传手册,与企业集团、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环境守法培训,持续开展“送法入企”活动。鼓励企业负责人带头讲法,将环境法治作为企业入职人员的培训内容,促进企业增强环保、法律意识。支持企业通过线上渠道反馈自证守法、问题整改、信用维护等信息。

畅通公众参与渠道。畅通和规范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生态环境普法途径,充分发挥环境法务工作者、法学教师的作用。充分发挥微信微博公众号等平台优势,宣传新的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强案例宣传,扩展案例应用。

完善举报投诉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环境污染问题信息搜集,强化媒体与行政监管部门问题线索信息互通。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明确获奖条件,细化奖励标准,简化发放流程,丰富奖励形式。

专栏4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普法建设专栏

1.开展“送法入企”活动,定期与企业集团、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环境守法培训班,持续开展“送法入企”活动;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现场和在线课堂相结合方式,对中小企业进行执法帮扶,每年至少开展1次普法培训。

2.实施举报奖励,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抓责任落实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市县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稽查考核;进一步理顺与统筹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和执法事项,规范运行机制。设区的市级执法机构要强化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统一执法,同时加强所辖区域内执法业务的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探索“局队站合一”运行方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执法规划落实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管理,明确任务内容和时间节点,落实责任,确保取得成效。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需求多渠道筹措规划落地资金,将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新技术应用、职业保障资金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执法监管能力与执法工作实际需求相匹配。按照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对本级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予以保障。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实施项目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资金保障能力,建立健全队伍建设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和民间资金,切实强化投入保障。

(三)推进创新驱动,提升执法支撑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围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重点、难点,加强分析研究,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机制,提高执法能力。鼓励各地加强执法研究能力建设,推动执法理论与实践的融合提升。探索创新环境执法和监督帮扶机制,提升环境执法效能。围绕《行政处罚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针对性开展执法培训工作普及,推行说理式、帮扶式执法方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研发有利于简化现场执法工作的仪器设备,强化科技对环境执法工作的支撑效果。

(四)严格考核评估,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评估考核机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切实担负起执法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激励机制,对绩效考核成绩优秀的地区给予一定的奖励,促进地方领导干部重视生态环保执法工作。通过定期考评排名向社会公开方式,发挥标杆地区榜样作用,引导落后地区向“领跑”地区看齐,调动其积极性,提高执法效能。

(五)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总结推广各地执法队伍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更好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渠道,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正面宣传报道,展现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树立服务大局、服务企业、执法为民的思想,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促进企业完善环境管理,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污染事故隐患。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并推进相关的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对环境执法的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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