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处理

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城市污泥(一期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2-01-29 09:27:42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城市污泥(一期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月28日—2021年2月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734-2892887

联系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常胜西路20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1

项目文号:衡环发【2022】22号

建设单位:衡阳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关于《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城市污泥(一期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doc

衡阳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城市污泥(一期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请示》和湖南乐帮安环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城市污泥(一期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专家组评审意见及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预审意见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4783.04万元建设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城市污泥(一期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在直接利用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有焚烧区内的供电系统、供水系统、供热(蒸汽)、焚烧车间、员工食堂及宿舍等设施的基础上,拟在衡阳县樟木乡衡阳市第二垃圾填埋场内(紧邻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东北面地块)新建污泥干化区。新建的污泥干化区主要建设湿污泥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污泥干化系统,干污泥输送及储存系统,蒸汽与凝结水回用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除臭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等。建成一条处理规模为100 t/d(含水率60%)的污泥干化生产线,并依托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内3台焚烧炉(每台设计处理规模为500t/d)对干化后污泥进行协同处置,即替代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61.54t/d的生活垃圾处理量。本项目建成实施后,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内3台焚烧炉生活垃圾和污泥的总处理规模仍为1500t/d。污泥运输未纳入本次环评。根据湖南乐帮安环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评报告书的分析结论和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的预审意见,在建设单位全面落实环评报告书和本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设计、施工和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污泥管控要求。本项目只能接收衡阳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脱水污泥,每批进厂污泥须确保在政府核准的接收范围内,且相应生活污水处理厂须提供泥质鉴别报告,鉴别指标均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GB/T24602-2009)等相关要求,不得接收鉴别结果为危险废物属性的污泥。

(二)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措施。采取设置围挡、围栏及覆盖防尘网、防尘布,定期洒水、封闭式施工等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建筑材料堆放场做好防雨措施;建造截水沟、排水沟、隔油沉淀池等水处理构筑物对废水进行分类处理;外购商品混凝土,采用低噪声设备和限制作业时间,防止施工噪声扰民;项目建成后及时恢复地表植被,并按规范要求保证厂区绿化率不低于国家相关要求。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尽量缩短施工时间。

(三)加强项目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制。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区废水处理措施和排放去向均不变。新建污泥干化区的雨水与经降温处理后的循环冷却塔排污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V类限值要求(其中全盐量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1000mg/L标准、总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15mg/L)后经新建的排水管道汇入现有焚烧区的雨水总排口(衡阳市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原有的2#结合井),外排至三渡水;在污泥干化区内循环冷却塔排污水出口设1套在线监测系统。生活污水、化验室废水、清洁冲洗废水、污泥干化冷凝废水及生物除臭系统废水经提升井一并排入新建的污泥废水处理系统“隔油池+初沉池+调节池+pH调节池+生物膜一体化设备(水解酸化池+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MBR膜+紫外线消毒工艺)+清水池”,经过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生产,废水及浓液不外排。

(四)加强项目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区废气处理措施和排放去向均不变。污泥干化废气经“旋风除尘+冷凝”处理后的不凝尾气汇同其他臭气一并经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5-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1根20m排气筒排放;非正常工况下(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停运或检修时),污泥干化间臭气与不凝尾气经负压收集后送至现有焚烧区内垃圾储坑后进入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干污泥仓内落料及卸料粉尘、干污泥投料粉尘分别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后分别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

(五)加强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区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和排放去向均不变。飞灰及反应生成物依托现有工程经螯合固化并经检测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的要求后,送衡阳市第二垃圾填埋场填埋。在污泥干化区内产生的废过滤膜、废布袋、废树脂、废活性炭、废填料及布袋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干污泥)等经分类收集后随生活垃圾送至现有焚烧区内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经污泥干化生产线干化后送至现有焚烧区内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污泥热解焦油(生物油)、废机油和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利用现有焚烧区内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加强项目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通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七)加强项目营运期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的划分和设计建设须严格满足相关要求,并切实做好本项目防渗工作和地下水、土壤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

(八)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2-95)的规定,设置生态环境部统一制作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在各气、水、危废、声等排污口(污染源)挂牌标识,做到各排污口(污染源)的环保标志明显,便于企业管理和公众监督。

三、加强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进一步加强铊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建立环境监督员制度,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加强主体设备的日常维护及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杜绝“跑、冒、滴、漏”产生及事故性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培训工人,让工人能及时掌握和处理生产过程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问题。建立健全风险应急联动机制,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调节池、事故池等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置设施,加强应急响应问题处置能力。

四、严格执行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根据环评报告书分析结论,厂界外300m为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地方政府须严格控制环境防护距离内项目建设,在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住宅、医院、疗养院、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你公司须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的控规工作。

五、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落实排污许可相关工作。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及批复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衡阳县人民政府。本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事中、事后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由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具体负责。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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