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洁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报《唐山洁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提升改造工程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环评报告书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工程环境影响特点及公众参与调查结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唐山洁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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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洁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提升改造工程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01-20 08:38 来源: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唐山洁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所报《唐山洁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提升改造工程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环评报告书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工程环境影响特点及公众参与调查结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唐山洁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提升改造工程二期项目位于唐山市丰南区尖字沽村西北侧、唐山洁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总投资15881.40万元,环保投资1121.5万元,新建1台750t/d机械炉排焚烧炉生产线(6#)及配套余热锅炉、烟气处理系统等部分设施,同时利用现有垃圾运输坡道、垃圾卸料大厅、垃圾贮池、1#烟囱、飞灰储存稳定化系统、汽轮机发电机系统、渗滤液处理站(300m3/d)、除盐水制备系统、压缩空气供应系统等。

根据你公司所报《报告书》以及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公众参与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一、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相关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环保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大厅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通过“预处理+动态厌氧(UASB)+膜生物反应器(MBR)+一级纳滤(NF)+一级低压反渗透(RO)”工艺处理,处理后的净水需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水质标准要求,净水全部回用于焚烧炉烟气处理系统补水和浓缩液喷入垃圾焚烧炉内焚烧处理;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部分回用,剩余部分与除盐水制备系统排污水、锅炉系统排污水等一并排入唐山市丰南区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放标准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唐山市丰南区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

(三)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焚烧炉烟气通过“SNCR脱硝+PNCR脱硝+(石灰浆+液碱)半干法脱酸+消石灰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脉冲袋式除尘器”工艺处理,处理后废气经80m高两筒集束式排气筒排放,排放标准需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DB13/5325-2021)表2标准限要求,同时满足《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标整治工作的通知》(唐环气[2020]1号)相关要求。石灰仓废气通过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24m高排气筒排放;消石灰仓废气、活性炭仓废气通过各自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飞灰仓废气依托现有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31.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标准均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标准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DB13/5325-2021)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加装消音器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一般工业固废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回收利用,飞灰经稳定化处理后,定期送唐山茂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填埋,其他危险废物按规定暂存,定期交有相应资质的危废处理单位处理。现有危废暂存间、飞灰暂存库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三、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环境风险应急措施。

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按照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加大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四、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建设单位需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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