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治理

河北: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第二批企业)的通知

2022-01-05 10:12:05 北极星环保网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第二批企业)的通知,以燃煤电厂、钢铁、焦化、陶瓷、水泥行业、平板玻璃、酿造等行业和年产危废能力100吨及以上的企业为重点开展工作。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第二批企业)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改革发展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结合《关于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21〕22号)、《河北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冀环大气〔2020〕161号)有关清洁生产工作要求,按照全省清洁生审核工作安排,以燃煤电厂、钢铁、焦化、陶瓷、水泥行业、平板玻璃、酿造等行业和年产危废能力100吨及以上的企业为重点,在对各市上报的2021年全省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了2021年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第二批企业名单,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目标

2021年河北省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依据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21)和我省已发布的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对标本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或同行业清洁生产水平,需达到以下清洁生产目标,如有相关要求从严执行。

1.燃煤电厂和水泥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后,企业主要污染物指标和主要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一级基准值。

2.钢铁、焦化、陶瓷、平板玻璃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后,企业主要污染物指标和主要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二级基准值(或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值)及以上。

3.年产危废能力100吨及以上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后,企业涉及危废指标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三级基准值(或国内同行业一般水平值)及以上。审核前已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三级基准值(或国内同行业一般水平值)的,审核后要有明显提升。

4.其它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后,企业整体对标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达到清洁生产三级(或国内同行业一般水平)及以上水平。审核前已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三级(或国内同行业一般水平)及以上水平的,审核后主要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物控制指标要有明显提升。

二、工作安排

(一)任务分工

2021年河北省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共计446家,名单见附件1、附件2)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分级管理,依托“河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管理系统”有序推进,由企业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时间步骤

1.启动审核任务。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公布企业名单;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自企业名单公布后10日内通过河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系统下载“清洁生产审核事项告知书”,加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公章后书面通知企业。

2.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对2021年河北省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企业抓紧落实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其中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责令企业抓紧提交许可证变更申请,排污许可发证部门要确保2022年1月底前将“2022年11月30日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纳入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事项”,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并将落实情况于2022年2月28日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3.制定审核方案,组织评估。本轮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于2022年6月1日前完成清洁生产方案的制定,并向负责组织评估的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属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的企业,由市级负责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统一向省生态环境厅或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申请。各级部门要在2022年7月1日前完成评估工作。

4.方案实施,组织验收。本轮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于2022年11月1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实施,并向负责组织验收的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属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的企业,由市级负责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统一向省生态环境厅或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申请。各级部门要在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工作。

5.上报验收结果。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2022年12月10日前,将辖区内企业审核结果书面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予以公布。

6.做好工作总结。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将本地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包括企业实施的无/低费、中/高费方案、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组织评估、验收结果等进行总结,于2022年12月15日前书面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是推进企业绿色发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项有效途径,企业要依法落实清洁生产的主体责任,提高主动性和责任意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落实推进督导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清洁生产审核任务的完成。

(二)严格管理,加强督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按照任务目标和实施步骤,严格清洁生产全过程管理,按照时间步工作要求,加强督导,严格把关。清洁生产审核评各阶段工作,采取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填报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确保线上线下同步报送、数据一致、符合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对各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问效。

(三)明确措施,强化惩戒。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对标情况、审核结果分别移交节能监察部门、排污许可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作为节能监察、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同时,对违反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的企业、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四)加强宣传,形成自觉。2021年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第二批企业)目标任务下达后,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广泛动员、深入宣传,及时开展专项业务培训,讲政策、传要求、明责任、指方向,形成企业积极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觉悟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全力保障工作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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