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我省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等。《规划》内容归纳为“二四四三”,即“两步走、四项领域、四大任务、三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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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22-01-01 08:22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我省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等。《规划》内容归纳为“二四四三”,即“两步走、四项领域、四大任务、三类工程”。

黑龙江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龙江的重要内容。“十四五”时期是黑龙江省实现2035年全面建成“生态强省”远景目标的第一个关键五年,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加强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好利用好稀缺珍贵的黑土资源,助力美丽龙江建设,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时期取得成效与存在问题

(一)主要成效。“十三五”期间,全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强力推进“土十条”“水十条”,取得积极成效。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并总体优良,耕地优先保护类占比达到99.87%,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分别达到92%和100%,高质量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地下水环境质量优于“水十条”17.8%的总体考核目标要求。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完成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初步查明了全省耕地土壤污染底数及分布特征,初步掌握了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状况。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优先保护类2.386亿亩、安全利用类29.82万亩、严格管控类2318.18亩。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442个,监测网络基本覆盖全省。发布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5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229家,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削减16.22%,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地下水污染防治初见成效。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初步建立全省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重点污染源(以下简称“双源”)清单。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实现12个重点监测区地下水动态监测。持续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完成27个“千吨万人”水源地整治和2418座加油站、9613个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换或防渗池设置改造任务。完成全省《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终期评估。印发实施《黑龙江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45个地下水考核点位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8.89%,调整优化地下水考核点位68个,全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取得进展。深入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圆满完成1400个行政村综合整治任务;全省“千吨万人”及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部划定;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110个涉农县(市、区)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全部发布,113个县(市、区)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完成8967个行政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和204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

黑土地保护利用水平持续提高。颁布《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组织开展全省黑土耕地保护三年行动,在秸秆综合利用、种植业生产方式、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成效。到2020年底,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02%,化肥和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12.2%和26.7%,大型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1%,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5%。

(二)突出问题。

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水平有待提升。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长效管理机制有待健全。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管控修复从业单位水平参差不齐。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土壤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薄弱。

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基础薄弱。亟待摸清全省地下水“双源”环境质量状况,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有待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机制不完善,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刚刚起步。受原生地质条件影响,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超标现象严重,区域考核点位Ⅴ类目标控制比例全国第二。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平亟待提升。部分农村饮用水水源尚未开展规范化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资金缺乏,全省尚有约7800个行政村未完成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平有待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运行水平不高。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运行管理不够规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种养结合机制仍不完善。

黑土地退化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由于长期高强度的开发利用,加之耕地面积大,保护投入资金有限,耕地土壤有机质仍呈下降趋势。水土流失等问题仍然较为严峻,蓄、排水等水土保持配套设施不完善,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有待加强。农田基础设施依然薄弱,黑土耕地质量提升的任务依然艰巨。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十二次党代会总体要求,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黑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坐标和定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土壤环境保护和黑土资源永续利用,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响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盼,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聚焦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完善法规标准和监测体系,提升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为全面建设美丽龙江开好局、起好步。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至上。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开展减污降碳、精准治污、亮剑护绿、科技赋能行动,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以解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围绕黑龙江省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并总体优良的特点,从源头上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强化环境准入。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质量为核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协同控制。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围绕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聚焦突出环境问题,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分类施策、分阶段整治。系统实施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做到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减污与增容并重。

坚持强化监管,依法治污。完善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构建环境监测网络,健全污染防治大数据平台,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增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意识和能力。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进一步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到2035年,全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农业面源污染得到遏制,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得到完善,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基本实现。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管控;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加强黑土耕地污染防治;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严格准入管理。

1. 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治理。

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重点

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按规定实现在线自动监测。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动态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

防控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督促矿山企业依法落实环境污染修复工程措施,切实防治土壤污染。以实现资源利用高效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绿色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为目标,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因地制宜管控矿区污染土壤和酸性废水环境风险,矿山生态修复可采取人工引导(人工干预)加速自然恢复的措施,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安全,鼓励采取自然恢复等措施。

推动重点单位实施清洁生产。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实施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实施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从源头上消除土壤污染。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露监测装置的设计、建设和安装要求。

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调整全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到2025年底,至少完成1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和台账并落实。各市(地)要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

2. 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强化优先保护。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者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推进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各地要制定“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有安全利用类耕地的地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和评价。鼓励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确保严格管控类耕地得到安全利用。鼓励对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的植物收获物采取离田措施。

严禁重金属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市场中流通环节的大米及米制品监管力度,严禁重金属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3. 提升黑土区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严控耕地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黑土耕地全面进行管控。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中与耕地相关管控要求。推广保护性耕作模式。

推行“田长制”。按照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省市县乡村和网格、户“5+2”七级田长,围绕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目标,把土壤环境保护、治理、利用责任落实到人头、部门、地块。

加强农田基础工程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和提高黑土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田间灌溉与排水建设,实施农田生态防护林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加强农机化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大马力拖拉机、秸秆还田机、翻转犁、免耕播种机、深松整地机、有机肥抛洒车等先进农机装备。

强化黑土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实行黑土耕地动态监管、日常巡查。坚持依法保护黑土耕地,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违法占用黑土耕地、破坏黑土耕地质量、擅自砍伐、损毁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盗采黑土等行为。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依法进行表土剥离和利用。

4. 提升黑土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统筹推进农膜回收利用。推进农膜回收示范县建设,健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组织实施降解地膜示范推广、对比评价试验,协助国家完善评价标准体系。优先在重点用膜地区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处理试点及全生物降解地膜示范推广,逐步扩大试点示范范围。推行“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生产企业回收”等回收利用机制。培育推广废弃食用菌糠和废弃菌袋综合利用绿色模式。到2025年,全省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88%。

施用有机肥料。坚持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将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或按比例与秸秆混合生产有机肥,增加有机肥还田量,稳步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提升耕地地力。

加快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减轻风蚀水蚀,防治水土流失。以小流域为单元、以侵蚀沟治理为重点,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防治黑土水蚀。建立合理的农田林网结构,保持良好的田间小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治黑土沙化风蚀。

推动农业投入品科学合理使用。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提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全面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改进施肥方式方法,做到有机、无机与生物肥相结合,应用配方肥、缓释肥料、水溶肥料、生物肥料等高效新型肥料,推进科学施肥。加强病虫害监测预警,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加快推广生物有机肥、生物农药等绿色投入品,提高土壤地力。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试点工作。到2025年,全省平均化肥利用率达到43%,农药利用率达到50%,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90%。

全面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养殖大县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范化建设,强化规模以下畜禽粪污治理,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在乡镇建设统一标准的粪污贮存点;推动种养结合,以26个养殖大县为重点,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严格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管执法,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鼓励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采用“种养结合”“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等模式,在散养密集区支持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到2025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

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开展秸秆还田,建立以需求为引导、利益为纽带、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政府推动、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多种模式互为补充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农作物联合收获、打捆压块和储存运输全程机械化。到2025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

5.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各地在编制涉及城市更新的详细规划时,应依法督促相关当事人对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时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范围,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其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各地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严格监管,不得违规办理土地供应等手续。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

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

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动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

6. 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防止污染扩散。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管,重点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严控二次污染。推进哈尔滨市等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记录管理。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选择水平高、信用好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

(二)推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扭住“双源”,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

1. 建立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针对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非地质背景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因地制宜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保持方案。

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

建立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立名录,加强防渗排查整治,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加强执法检查。

探索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因地制宜开展典型环境问题监管,探索创新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和经济政策。

2. 加强污染源头预防与风险管控。

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一企一库”“两场三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重点开展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逐步拓展到对其他污染源的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

逐步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逐步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环境监管。

3. 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

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强化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设立标志,进行规范化建设。针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分析超标原因,因地制宜采取整治措施,确保水源环境安全。

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开展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浅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

防范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水质管理,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的污染,确保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三)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强化源头减量、循环利用、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完成新增农村环境整治任务,深入推进农村环境整治。

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为依据,以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城乡接合部、旅游风景区等六类村庄为重点,以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为治理标准,以无害化、资源化为导向,因地制宜选取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模式,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农村厕所改造相衔接,积极推进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已完成水冲式卫生厕所改造的地区,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

有序推进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选取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模式,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和治理设施,避免出现设计规模过大、收水不足等问题。城镇周边的村庄,宜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统一处理;人口集聚度高、无法纳入城镇管网的村庄,可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生态环境较为敏感的村庄,可单户或联户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较少的村庄,因村因户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杜绝化粪池出水直排基础上,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持续完善补充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推荐目录,推广低成本、易维护、高效率的典型地区适用技术。

健全设施运行管护机制。探索建立财政补贴、村集体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的运维资金分担机制。明确设施产权归属和运维责任主体。强化设施建设与运行一体推进,推广第三方专业运维+村民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设计—采购—施工—运维(EPCO)、设施租赁等模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率。

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监管。建立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台账,对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开展水质监测。各市(地)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较低的地区进行督导、预警、通报、约谈,着力提升治理成效。

有序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以国家黑臭水体管控清单为重点,同步治理省级管控清单水体。根据水体黑臭程度、污染成因、水文气候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选择治理技术模式,因河因塘施策,分区分类,标本兼治。实施截污控源、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系连通等工程集中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农业污染。各市(地)对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进行监测评估,实现农村黑臭水体有效治理和长效管护。到2025年底,国控清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达到60%。

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水平。多措并举宣传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垃圾分类体系,引导村民分类投放,实现源头减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地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加快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设施,补齐处理能力短板。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水平,优化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布局,鼓励采用城乡环卫一体化方式治理农村生活垃圾。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完成“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优化调整,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必要时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监测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四)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1. 完善黑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制度建设。结合省内实际,推动将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内容纳入相关法规中,发布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筛选指导值,编制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导性文件等。

2. 健全监测网络。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加强黑土区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完善数据共享机制。优化调整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建立区域监管和“双源”监控相结合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加强农业农村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3. 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依法将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纳入日常执法内容。对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土壤、地下水和农村污染相关问题线索,相关部门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并由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线索适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加强对黑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力度。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应急处置能力。

4. 强化科技支撑。争取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领域国家重点研发项目。鼓励开展土壤污染与安全利用、依赖地下水的生态系统保护等研究。开展黑土退化阻控技术攻关。探索开展秸秆还田、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利用、农业面源污染负荷评估试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黑土有机农药污染微生物修复等技术攻关。推动先进适用科研成果转化示范推广。

四、重点工程

系统实施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包括三类:第一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工程。具体包括农垦地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加密调查、地下水环境状况“双源”调查评估、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划分及保护、地下水环境质量国控考核点位达标等工程;第二类,治理修复与风险管控工程。具体包括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治先行先试试验区建设、黑土地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风险管控、农村生活污水及黑臭水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程;第三类,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具体包括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数字化监管等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是实施本规划的主体,应当加强对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按有关规定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将各地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环保督察,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

(二)完善经济政策。健全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加大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探索建立多元化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积极利用地方政府债券,对符合政府债券发行条件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在安排政府债券时按照需求与相关原则予以支持。对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等村庄环境整治项目实行简易审批。建立“政府—市场—农户”多元主体共管共治模式,完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用地政策。落实有机肥产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积造、运输、施用等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按规定予以支持。将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要求的畜禽养殖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按规定程序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支持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大畜禽粪污、农药包装、农膜、秸秆等废弃物回收处理与利用补贴力度。坚持“还田利用为主、离田利用为辅、各级财政支持、农民等主体共担”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特别是秸秆还田环节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紧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预留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结合六五环境日、世界土壤日等重要环保宣传活动和主题系列活动等,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宣传培训,采用培训班、现场会、视频会等形式,组织召开各类技术培训。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培训工作,大力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保护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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