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规范化建设》(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基本要求,以及监测点、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及档案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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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规范化建设》(征求意见稿)

2021-11-22 11:48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1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规范化建设》(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基本要求,以及监测点、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及档案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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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改善水环境质量,推动“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指导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基本要求,以及监测点、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及档案建设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生态环境执法局、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改善水环境质量,推动“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指导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基本要求,以及监测点、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及档案建设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生态环境执法局、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规范化建设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基本要求,以及监测点、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及档案建设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SL219水环境监测规范DA/T38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managementunitsofsewageoutfallsintoenvironmentalwaterbodies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监督管理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3.2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responsibleunitsofsewageoutfallsintoenvironmentalwaterbodies

指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的单位。


4 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及原则

4.1 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的基础上,对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进行规范化建设。入河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包括硬件建设及档案建设。

4.2 硬件建设的内容及要求硬件建设主要包括监测点设置、标识牌设置和视频监控系统设置。硬件建设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

硬件建设的原则和要求如下:

a)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计量监控、设施安装及维护、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公众参与监督管理的原则;

b)入河排污口宜设置在设计洪水淹没线之上,不应影响河道、堤防、涵闸等水利设施行洪,不应破坏周围环境或造成二次污染;

c)应将监测点设置在厂区(园区)以外,污水入河前,如遇特殊情况需设管道的,应留出观测窗口;

d)应按要求在入河处或监测点处明显位置设置标识牌,公示入河排污口的基本信息和监督管理单位信息等;

e)应按要求在监测点处安装流量计量装置、记录仪及监控装置,并将相关监控信息接入各流域或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

f)应对监测点、标识牌、计量和监控设备开展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4.3 档案建设的内容及要求

a)建立单个入河排污口台账,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维护并动态更新;

b)建立流域或区域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档案,由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审核、上报、公示、统计,并根据管辖范围内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核工作定期更新。

4.4 规范化建设的原则

a)原则上,所有入河排污口应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明确唯一的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

b)原则上,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以及其他排口中的港口码头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应设置标识牌;

c)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应设置监测点;

d)规模以上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e)上述以外的入河排污口,由各级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标识牌、监测点或视频监控系统。

5 监测点设置

5.1 监测点的形式与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的入河方式和污水流量的大小,选择适宜的监测点开口形式。入河排污口的入河方式主要包括明渠、暗渠、明管、暗管、涵闸以及泵站等。入河排污口监测点设置应满足SL219的相关要求。

5.2 监测点的防护

监测点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监测点被损坏和人畜落入监测点(处)。对明渠式监测点,应按安全防护要求在四周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对竖井式监测点,应设置防护井盖;防护措施应有防破坏的警示标志。

6 标识牌设置

6.1 标识牌分为详化标识牌和简化标识牌,可结合入河排污口实际使用相应规格标识牌。

6.2 标识牌应至少载明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及类型,或含有前述内容的二维码信息。

6.3 详化标识牌分为立柱式、平面固定式和墩式,简化标识牌为平面固定式。

6.4 标识牌尺寸、材料、颜色及牌面信息等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另行规定。

7 视频监控系统设置

7.1 基座与立杆

7.1.1 视频监控系统立杆的基座宜采用混凝土材质,基座的浇筑应满足后期线缆敷设需要。基座应埋设在基坑内,基坑的开挖深度应满足立杆抗风、抗震等稳定性要求。

7.1.2 视频监控系统立杆宜采用热镀锌钢管,高度应满足前端视频监控器使用及检修需要。立杆表层应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底部与基座稳固连接,设置防雷及接地系统。

7.2 前端视频监控器前端视频监控器应包含高清数字摄像头、网络视频录像机等。高清数字摄像头水平分辨率不应低于1080P,网络视频录像机硬盘应满足当前站点90天的视频存储容量要求。

7.3 设备箱设备箱空间尺寸应满足所有箱体内设备的安装布线要求。箱体宜采用不锈钢材质,设置百叶窗散热,并满足防水、防虫、防盗等要求。

7.4 路由器路由器应支持多种数据采集和视频监控设备,满足4G及以上通信要求,支持全网通信制式。

7.5 供电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供电优先采用太阳能供电,条件适宜可采用有线供电。可配备远程电源控制设备,实现远程设备重启,提高设备的可维护性。

8 档案建设

8.1 入河排污口台账

8.1.1一般原则

8.1.1.1 本标准所指入河排污口台账记录要求为基本要求,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可自行增加或加严记录要求,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也可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增加或加严记录要求。

8.1.1.2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记录制度,明确负责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职责,记录入河排污口及排污单位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信息,并对入河排污口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对于单个入河排污口有多个责任主体的,各责任主体应记录排污单位出厂界处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分清责任。

8.1.2 记录内容

8.1.2.1 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台账应至少包括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表、污染物手工监测信息采集表、污染物自动监测信息采集表、水量监测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应在入河处采集。入河排污口台账相关表格样式参见附录A。

8.1.2.2 除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以外的入河排污口,其台账内容可适当缩减,至少记录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位置、排放去向、排污口分类等信息。8.1.2.3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的,入河排污口台账相关信息应与排污许可证中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8.1.3 记录频次

8.1.3.1 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按年记录,1次/年;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8.1.3.2 监测信息记录参照HJ819的规定执行。

8.1.4 记录存储及保存

8.1.4.1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的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复,并留存备查。

8.1.4.2 电子化台账应存放于电子储存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

8.1.4.3 入河排污口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8.1.5 日常管理

8.1.5.1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定期维护入河排污口台账。

8.1.5.2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管理时,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主动提供入河排污口台账备查。提供的台账记录时限应不少于1年。

8.1.5.3 入河排污口存在损毁、排水水质异常等特殊情形时,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在台账中予以记录,并报告给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

8.2 入河排污口档案

8.2.1一般原则

8.2.1.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将入河排污口档案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体系。

8.2.1.2 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可采用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进行存储。

8.2.1.3 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标识完整、手续完备、书写和装订材料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8.2.1.4 归档的电子文件(含电子数据)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能够转换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格式,满足长期保存的格式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按照GB/T18894、DA/T385的规定执行。

8.2.1.5 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和纸质文件保持一致,并与相关联的纸质档案建立检索关系。具有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同时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

8.2.2 档案内容

8.2.2.1 单个入河排污口档案

a)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单个入河排污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如有);

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文件;

3)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文件;

4)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资料;

5)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

6)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b)除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以外的入河排污口,其单个入河排污口档案应至少包括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提供的基本信息表。

8.2.2.2 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应包括:

a)入河排污口登记档案;

b)入河排污口申请档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提出申请时提交的各种文件和审批单位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件等;

c)入河排污口调查信息档案,包括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管中收集的入河排污口照片和各类入河排污口示意图等;

d)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档案。

8.2.3 档案信息化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依托排污口信息平台开展档案管理,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8.2.4 档案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排查整治、监督检查工作进展动态更新档案内容。开展监测的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还应在每年2月1日前,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情况和监测情况。

8.2.5日常监管

8.2.5.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组织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管理后,应填写入河排污口现场检查表,将水质监测结果、排污口损毁情况等现场情形纳入单个入河排污口档案。入河排污口现场检查表样式参见附录B。

8.2.5.2 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应根据排查整治后的责任主体清单、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动态更新。已注销的入河排污口,应保留其编码,相关档案资料归入历史档案。

8.2.5.3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台账的记录内容、记录频次、存储及保存方式等是否规范,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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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所在行政区域”:应准确到所在的村或街道。

2.“排入水体名称”:填写入河排污口直接排入的河流(含运河、沟、渠等)、湖泊、水库名称,优先使用河湖名录中的名称。

3.“所在流域控制单元及水质目标”“所在水功能区及水质目标”:填写控制单元及水功能区的名称及水质目标,如:江枫桥断面,Ⅲ类。

4.“建成时间”:填写实际建成时间,时间精确到“月”。

5.“排放方式”“入河方式”:在后面提示栏中划“√”,“入河方式”勾选“其他”的,须填写具体的入河方式。

6.“排污口截面信息”:排污口为圆形截面的,填写直径d和截面面积S;排污口为方形截面的,填写边长L和B以及截面面积S;排污口为其它形状截面的,填写截面面积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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