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禅城某环境检测公司伪造监测数据,被罚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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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一图多用 伪造监测数据?佛山一环境检测公司被罚12万元!

2021-11-17 09:07 来源: 佛山生态环境

近日,禅城某环境检测公司伪造监测数据,被罚12万元。

案件详情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禅城某环境检测公司存在监测数据疑似造假问题,7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该检测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阅该公司编制的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记录,发现该公司编制的多份检测报告中存在原子吸收谱图完全一致的问题(谱图中的曲线、浓度、分析时间等均完全一致)的问题,而该公司仅有一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而同一个时间只能出具一个分析结果。

法条链接

经调查询问,该公司在使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分析水质重金属指标时,多次将同一分析谱图运用到不同样品中,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使用其他样品的谱图替代相关样品的谱图的情况,构成伪造监测数据行为。

该公司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对该公司处罚款12万元。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件启示

环境检测机构要不断强化机构主体自律意识,明确检验检测活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及责任,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树立守法、诚信理念,营造良好的行业风气。

加强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加强人员配合和内部管理,保障数据真实、客观、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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