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10月27日,浙江省住建厅办公室公布《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旨在推进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扩大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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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1-10-28 08:59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10月27日,浙江省住建厅办公室公布《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旨在推进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扩大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

【进行中】关于征求《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1-10-27 16:14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浙建设函〔2021〕286号),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征求各相关单位书面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11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主编单位。

联系方式:赵萍,电话:13958153186,传真:0571-85116997,邮箱:1499035643@qq.com,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

附件:《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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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 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浙建设函〔2021〕286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国内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5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及 3 个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编制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 828 号,邮政编码 31003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主编单 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1 总 则

1.0.1 为推进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扩大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

1.0.3 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海绵城市 sponge city

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统筹协调水量与水质、生态与安全、分布与集中、绿色与灰色、景观与功能、岸上与岸下、地上与地下等关系,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的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达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

2.0.2 区域化效果评估 area effect evolution

通过评估确定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指标要求的区域面积的过程,简称区域评估。

2.0.3 城市建成区 urban developed area

城市开发边界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2.0.4 海绵城市建成区 sponge city build-up area

经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城市建成区。

2.0.5 排水分区 drainage division

以地形地貌或排水管渠界定的地面径流雨水的集水或汇水范围。

2.0.6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径流得到控制的城市建设下垫面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2.0.7 内涝积水点消除比例 ponding points elimination ratio

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的暴雨情况下,海绵城市建设前存在的内涝积水点,在海绵城市建设后消除的比例。

2.0.8 城市水体 urban waterbody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等自然或人工水体。

2.0.9 黑臭水体 black-odorous water

城市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

2.0.10 城市热岛效应 urban heat island (UHI) effect

城市热岛效应指城市建成区的气温高于郊区气温,形成类似高温孤岛的现象。

2.0.11 生态性岸线 shoreline for ecology

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或经过生态修复后具备自然特征的岸线。

3 基 本 规 定

3.0.1 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应遵循对象选取合理、数据采集详实、方法选用科学和验收评估客观的原则。

3.0.2 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应以城市建成区为主要对象,对建成区范围内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项目,排水分区及建成区整体的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评估。

3.0.3 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应以城市建成区内达到本标准要求的面积占比表征。

3.0.4 海绵城市评估范围,应以排水分区为基础,并应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且宜在城市建成区内集中连片划定。

3.0.5 海绵城市建设效果可采用数据监测、模型模拟和容积法计算等方式进行评估,评估方式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宜通过数据监测结合模型模拟综合评估;

2 数据监测资料不足以率定模型参数时,建模参数可参考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的规定取值;

3 不具备模型模拟条件时,可采用容积法评估项目和区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4 指 标 体 系

4.0.1 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指标包括核心指标、非核心指标和区域指标。

4.0.2 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化效果评估指标体系构成应符合表

4.0.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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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评 估 方 法

5.1 核心指标

I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5.1.1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估应采用数据监测、模型模拟和容积法计算等方法与现场检查相结合进行。

5.1.2 海绵城市评估区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应采用面积加权平均方法。

5.1.3 无法用数学模型计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时,可采用简易的综合雨量径流系数法按下式计算:

CR=1-Ψ (5.1.3)

式中:CR——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Ψ ——综合雨量径流系数。

II 径流污染削减率

5.1.4 海绵城市评估区域的径流污染削减率评估应采用低影响开发项目综合评估的方法进行,区域径流污染削减率值可通过各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按面积加权后表征。

5.1.5 径流污染削减率评估应以 SS 为主;条件具备时,可对 COD、NH3-N、TP 等进行评估。

5.2 非核心指标

I 生态性岸线比例

5.2.1 水体生态性岸线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Ps%=Ls

/Lts (5.2.1)

式中: Ps——生态性岸线比例(%);

Ls——生态性岸线长度(km);

Lts——水体岸线总长度(km)。

II 地下水位控制

5.2.2 地下水的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变化应重点监测城市建成区水位变化情况,海绵城市建设前的监测数据系列长度应不少于 5 年,海绵城市建设后的监测数据系列长度应不少于 1 年。

2 地下水水位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GB/T 51040 的规定。

3 地下水水位监测应采用将海绵城市建设前建成区地下水水位的年平均降幅△h1 与建设后建成区地下水水位的年平均降幅△h2 进行比较的方式,△h2 应小于△h1;或海绵城市建设后建成区地下水水位应上升。

4 当海绵城市建设后监测资料年数只有 1 年时,获取该年前1 年与该年地下水水位的差值△h3,与△h1 比较,△h3 应小于△h1,或海绵城市建设后建成区地下水水位应上升。

III 热岛效应缓解

5.2.3 城市热岛效应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监测城市建成区与周边郊区的气温变化情况,气温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空气温度和湿度》GB/T35226 的规定。

2 海绵城市建设前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近 5 年的 6 月~9 月日平均气温,海绵城市建设后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 1 年的 6 月~9月日平均气温。

3 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前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T1跟建成后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T2进行比较,△T2应小于△T1。

IV 排水管网完善度

5.2.4 排水管网建设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灰色设施和绿色设施应合理衔接,发挥绿色设施控制径流污染、合流制溢流污染及净化水质等作用;新建区域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合流制区域宜增加海绵城市建设面积占比。

2 排水管网完善度采用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和污水厂 BOD进水浓度进行评估。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应大于 75%,污水厂

BOD 进水浓度应大于 100 mg/L,同时应达到海绵城市或排水相关规划的目标要求。

V 水体环境质量

5.2.5 水体环境质量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估水体环境改善情况应以水体不黑臭、水质不劣于海绵城市建设前为标准,并应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的水质目标。

2 旱季河流水系下游断面水质不宜劣于上游来水水质;具有人工配水设施的河流水系,宜在非人工配水影响期进行评估。

VI 内涝积水风险控制

5.2.6 城市建成区海绵城市建设水安全评价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灰色设施和绿色设施应合理衔接,发挥绿色设施滞峰、错峰、削峰等作用。

2 在设计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降雨情况下,不应有径流直接外排。

3 在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对应降雨情况下,不应有积水现象。

4 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暴雨情况下,不得出现内涝。

5.2.7 城市建成区海绵城市建设水安全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灰色设施和绿色设施的衔接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评价。

2 径流直接外排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结合流量监测资料查阅的方法评价。

3 路面积水控制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结合水位或摄像监测资料查阅的方式评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查阅设计施工资料,城市重要易涝点的道路边沟和低洼处排水的设计径流水深不应大于 15cm;

(2)应筛选最大 1h 降雨量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规定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的降雨,分析该降雨强度下的水位或摄像监测资料,城市重要易涝点的道路边沟和低洼处的径流水深不应大于 15cm,且雨后退水时间不应大于 30min。

5.2.8 内涝防治效果应采用水位或摄像监测资料查阅、现场观测与模型模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型应具有地面产汇流、管道汇流、地面漫流、河湖水系等模拟功能;

2 模型建模应具有管网拓扑与管渠缺陷、下垫面、地形,以及重要易涝点积水监测数据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最小时间段为 5min 总历时为 1440min 的设计雨型数据;

3 模拟分析对应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的设计暴雨下的地面积水范围、积水深度和退水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与《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的规定;

4 查阅至少近 1 年的实际暴雨下的水位或摄像监测资料,当实际暴雨的最大 1h 降雨量不低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时,分析重要易涝点的积水范围、积水深度、退水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与《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 的规定。

VIII 雨水资源化利用率

5.2.9 雨水资源化利用率应达到海绵城市或排水相关规划的要求。海绵城市或排水相关规划未做要求时,雨水资源化利用率取值宜符合表 5.2.9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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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污水再生利用率

5.2.10 污水再生利用率应达到海绵城市或排水相关规划的要求。海绵城市或排水相关规划未做要求时,污水再生利用率取值宜符合表 5.2.10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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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供水管网漏损率

5.2.11 供水管网漏损率应达到海绵城市或供水相关规划的要求。

海绵城市或供水相关规划未做要求时,可按不高于 10%确定。

XI 其他指标

5.2.12 自然生态格局评估指标包括水面率、公共绿地率和滞洪区规模,均应达到相应要求。

5.3 区域指标

5.3.1 海绵城市建设达标区域的核心指标应达到海绵城市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

5.3.2 海绵城市建设实际达标区域面积与规划目标存在差距时,可按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数值进行面积折算,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差距应限定在 15%以内(绝对百分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小于 55%的区域不得折算。

FZ 达标=FC 达标 CCR/CMR (5.3.2)

式中:FZ 达标——城市建成区内达标的折算面积(k㎡);

FC 达标——城市建成区内达标的初评面积(k㎡);

CCR——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初评结果(%);

CMR——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标要求(%)。

5.3.3 海绵城市建成区可包含具有滞蓄雨水和强排功能的河道以及具有主动调蓄功能的湖泊、湿地等大型水体;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评估范围内天然水体比例不宜超过 10%,非建设用地比例不宜超过 1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GB/T 51040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空气温度和湿度》GB/T 3522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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