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治理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VOCs治理设施 最高罚20万元!VOCs设施如何维护?

2021-09-17 08:33:49 VOCs减排工作站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企业将会被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会被责令停产整治。

企业在日常生产中如何有效进行环保设施的运维工作呢?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环保操作规程有哪些今日为你划好重点。

酸性废气污染防治

设施环保操作规程

一、目的

规范操作,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杜绝未经治理废气直接排放。

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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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废气处理工艺流程图

三、原理

酸性废气,溶于水并能和碱液中和,废气通过收集管道进入喷淋吸附塔,在塔内充分与碱液水雾接触,达到中和吸收的效果,达标排放。

四、总体要求

1、废气处理设备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2、废气塔要定期添加药剂,以确保其发挥正常效用。

3、车间内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废气的行为。

4、日常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进行保养。

五、日常点检制度和台账制度

1、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日常点检每日不得少于一次。

2、检查循环泵及马达是否运行正常。

3、检查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4、检查加药装置运转是否正常。

5、检查洗涤塔吸收液pH是否正常(pH值8~10)。

6、检查pH控制器是否正常。

7、检查化学药品储罐液位是否足够(若不足需加药液至适当液位)。

8、检查管路、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有漏液现场。

9、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做好加药、维护、保养纪录,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现场保留不少于一个月的台账记录。

六、维修和应急停产停排措施

1、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出现不足时,由维修负责人通知生产车间立即采用停产或限产的方法降低废气排放,保障排放的废气都经过处理并达标。

2、当污染治理设施损坏时,维修负责人应即时通知车间停产,停止废气排放。

3、当出现应紧急事故或设备损害等原因造成废气设备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设备科每年定期组织一次污染治理设施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七、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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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环保操作规程——吸附法

一、目的

规范操作,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杜绝未经治理废气直接排放。

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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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废气处理工艺流程图

三、原理

1、水喷淋工作原理

利用雾化器将液体充分细化,大大提高气液接触面积。水雾喷洒废气,将废气中的水溶性或大颗粒成分沉降下来,达到污染物与洁净气体分离的目的。

2、活性炭吸附工作原理

吸附过程就是在界面上的扩散过程,是发生在固体表面的吸附,这是由于固体表面存在着剩余的吸引力而引起的。

吸附可分为物理吸附和化学吸附。物理吸附亦称范德华吸附,是由于吸附剂与吸附质分子之间的静电力或范德华引力导致物理吸附引起的,当固体和气体之间的分子引力大于气体分子之间的引力时,即使气体的压力低于与操作温度相对应的饱和蒸气压,气体分子也会冷凝在固体表面上,物理吸附是一种放热过程。

化学吸附亦称活性吸附,是由于吸附剂表面与吸附质分子间的化学反应力导致化学吸附,它涉及分子中化学键的破坏和重新结合,因此,化学吸附过程的吸附热较物理吸附过程大。在吸附过程中,物理吸附和化学吸附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同一物质在较低温度下可能发生物理吸附,而在较高温度下往往是化学吸附。

四、总体要求

1、废气处理设备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2、活性炭按照要求定期更换,以确保其发挥正常效用。

3、车间内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废气的行为。

4、日常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进行保养。

五、日常点检制度和台账制度

1、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日常点检每日不得少于一次。

2、检查循环泵浦及马达是否运行正常。

3、检查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4、检查管路、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有漏液现场。

5、吸附床的温度是否正常(按照具体公司废气处理方案确定,方案中未确定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规定之要求)。

6、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做好活性炭更换、维护、保养纪录,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现场保留不少于一个月的台账记录。

六、维修和应急停产停排措施

1、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出现不足时,由维修负责人通知生产车间立即采用停产或限产的方法降低废气排放,保障排放的废气都经过处理并达标。

2、当污染治理设施损坏时,维修负责人应即时通知车间停产,停止废气排放。

3、当出现应紧急事故或设备损害等原因造成废气设备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设备科每年定期组织一次污染治理设施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七、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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