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称,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改(扩)建项目位于咸阳市泾阳县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内,主要是在已有300吨/日协同处置市政污泥的基础上,利用两条熟料生产线增加480吨/日协同处置市政污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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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5487.24万元 冀东海德堡水泥窑协同处置市政污泥项目获批

2021-07-19 11:05 来源: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称,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改(扩)建项目位于咸阳市泾阳县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内,主要是在已有300吨/日协同处置市政污泥的基础上,利用两条熟料生产线增加480吨/日协同处置市政污泥处理能力。

扩建项目新建污泥预处理车间及排风系统、输送上料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将原有矿渣堆棚部分用地改造为污泥暂存堆棚。扩建项目总投资5487.2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2.72万元,占总投资的8.8%。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该项目实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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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改(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陕环评批复〔2021〕18号

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 <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函》(冀海泾〔2021〕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改(扩)建项目位于咸阳市泾阳县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内,主要是在已有300吨/日协同处置市政污泥的基础上,利用两条熟料生产线增加480吨/日协同处置市政污泥处理能力。扩建项目新建污泥预处理车间及排风系统、输送上料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将原有矿渣堆棚部分用地改造为污泥暂存堆棚。扩建项目总投资5487.2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2.72万元,占总投资的8.8%。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该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氟化物执行《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941-2018)表1限值,其他因子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表1限值。合理控制水泥窑工况和投加固体废物总量,控制氟、氯、硫及重金属元素入窑的最大投加量,严格控制氟化物、重金属和二噁英类排放。

(二)对窑头、窑尾和原料调配站、煤磨、生料均化库、熟料库、水泥调配站、水泥库、汽车散装库和水泥包装车间等易产粉尘的工段,均须采用高效收尘、除尘设备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

(三)落实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50634-2010)中的各项设施和措施。

(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烟气排放口,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重点关注周边空气、土壤中的重金属和二噁英类变化情况。

(六)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要求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七)根据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卫生防护距离搬迁工作进展情况的函》(泾政函〔2021〕40号)和你公司《关于完成卫生防护距离搬迁工作的承诺函》(冀泾海函〔2021〕6号),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泾阳县人民政府完成居民搬迁安置工作,搬迁安置工作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和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泾阳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和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泾阳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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