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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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21-06-11 09:00 来源: 十堰市人民政府

湖北十堰市印发十堰市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详情如下:

为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对标“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总体思路,综合考虑常态化疫情防控、疫后经济重振等多方面因素,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分类管控、综合施策,严控增量、减少存量原则,以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全面完成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及任务目标。

(二)工作目标。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全市受染污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等主要指标稳定提升,地下水质量优于V类。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做好土壤中期评估及考核

1.做好国家考核迎检准备。按照《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要求,今年国家和省将对各地“十三五”期间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要对照考核指标,强化分析总结、查漏洞补短板、完善台账资料,充分展示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成效。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2.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及时反映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3.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按照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开展分类管理。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将其纳入耕地红线管理,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制定并组织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工作方案,完成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4.严把建设用地入口关。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开展土地收回、收购工作时,应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以用途变更为住宅等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和风险管控。

5.加强污染地块动态管理。排查并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名单,推进开展地块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等活动,并及时将地块信息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同时向社会公开。

6.开展高风险地块跟踪调度。对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腾退地块和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情况全面跟踪调度,督促开展土壤调查和风险评估。

7.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在土壤环境详查及专项调查评估基础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要加强环境风险管控,督促相关土壤污染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方案并实施。

8.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未利用地是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结合国家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组织开展未利用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全市未利用地清单、耕地后备资源清单,并做好清单更新工作。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对符合耕地标准的,纳入耕地红线管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开发为农用地。开展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情况调查,加强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有关企业或相关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治理、修复,不具备污染治理能力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定第三方治理,费用由污染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四)实施土壤污染综合预防

9.防控工矿业污染土壤。动态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督促全面落实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设施防渗漏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等制度,降低工矿企业污染农用地土壤风险。推动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拆迁、改造及扩建活动,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企业拆除技术规定和监管办法,全过程接受监管,防止拆除活动对土壤的污染。

10.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采取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对重点尾矿库企业加强监管,督促有关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每年对本矿区土壤开展一次辐射环境自行监测。

11.严控重金属污染土壤。进一步开展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开展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重点推动涉重金属行业重金属非常规污染物削减。结合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加强涉重金属行业准入管理和铅酸蓄电池行业落后产能淘汰。

12.严管工业废弃物污染土壤。开展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风险排查,对废旧电子产品、旧轮胎、废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活动开展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对土壤造成污染。推进协同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处置科学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协同处理网络。

13.控制农业源污染土壤。控制化肥农药污染,制定化肥农药零增长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农药、化肥、农膜、植物调节剂减量化。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配套和资源化利用情况检查,推动种养结合、清洁养殖和循环发展。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和用水管理,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灌溉用水灌溉农田,阻断水污染向农田转移。

14.控制生活源污染土壤。控制城乡生活污染源,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结合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美丽乡村等工作,继续深入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加强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微小黑臭水体(塘堰沟渠)治理和生态修复,防止生活污水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五)推进地下水环境监管

15.加强地下油罐防渗改造监管。对全市已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任务的站点进行核查,并监督加油站规范使用防渗设施,对未达到防渗要求的加油站,一律要求退出市场。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对新建或迁建的加油站,需达到防渗要求方可投入运营。

16.开展地下水调查和监测。推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实施化工园区等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识别地下环境风险与管控重点。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开展地下水环境常规监测。

17.有序推进水土共治项目实施。积极申报并争取国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治理及修复项目,助推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有序规范实施国家已安排的地下水治理与修复项目,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加强土壤、农村和地下水专项资金管理,扭转项目实施进度缓慢、预算资金执行率低的状况。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政府抓总、部门配合、地方落实”原则,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部署和组织落实,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和城乡规划用地论证、审批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用地分类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统一监管,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完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土壤污染防治合力。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发挥综合作用,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协调联动。

(二)监督企业履责。加强日常监管,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达标排放、污染治理、信息公开等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法律责任。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央企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严格考核奖惩。建立问责制度,对中期评估和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约谈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损害生态环境的,坚决予以问责。

(四)加强政策宣贯。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新闻媒体等手段,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有关课程。

附件:十堰市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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