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稳步解决乡村黑臭水体等突出环境问题。以乡镇政府驻地和中心村为重点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进农村水系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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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乡村黑臭水体突出环境问题

2021-03-29 10:58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李学辉 周艾军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稳步解决乡村黑臭水体等突出环境问题。以乡镇政府驻地和中心村为重点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进农村水系综合整治。

“十三五”期间,针对突出农村环境问题,各级政府多管齐下进行治理,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相关因素,一些乡村水系污染治理不尽如人意,农村还有许多河湖污染亟待治理,一些黑臭水体急需消除。比如,某县两年前每个乡镇政府驻地都如期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但至今未把其纳入执法监管范围,导致部分污水处理厂存在偷排滥排行为。再比如,某县有50多个集镇(中心村),但至今没有一个集镇(中心村)规划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导致生活污水无序超标排放。

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不仅要优化规划,建设相关处理设施,而且,要多管齐下加强对已建成处理设施的监管,确保其能够正常发挥保护农村水系的作用,推动构建良好的乡村生态环境。

优化规划,建设乡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适时优化本地区有关规划,强化农村生态环保工作,制定梯次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方案,规划建设乡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加强乡镇政府驻地、集镇(中心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建设或提标改造生活污水处理及其管网等配套设施,确保其生活污水能够得到有效处理,达标排放。因地制宜治理农户聚集点或散居地生活污水,指导农户对其生活产生的污水进行一定处理,循环利用,合理排放,不损害环境,使农村生活污水都能够得到处理,推进农村水系综合整治。

完善标准,制订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污水治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或修订)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区别管控农村生活污水排放,补齐农村生活污水监管短板。乡镇政府驻地和规模建制镇处理生活污水设施,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规定要求,达标排放。农户聚集点或散居地生活污水排放不作硬性标准规定,仅要求农户对排放的生活污水进行适当处理,有效利用,合理排放。有农家乐餐饮废水排放的农户聚集点或散居地,增加动植物油控制指标,要求农户对餐饮废水进行隔油消油处理,达标排放。这有利于农村地区因地制宜、选择适合的生活污水收集方式和治理技术,提高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业化水平。

提升能力,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执法监测,强化环境执法和有关帮扶工作。将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工作,纳入执法监测内容,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强化环境执法工作。对已建成乡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执法监测,进行环境执法,确保达标排放,发挥环境效益。同时,提高服务意识,对规划建设的乡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进行帮扶,解决一些急难问题,促使其早日建成运行。与乡镇有关机构加强联系,对农民进行相关技术指导,有效处理和利用农户聚集点或散居地生活污水,合理排放生活污水。比如,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点,对农民进行重点指导,采用建设小型(或微型) 处理设施+氧化沟(塘)、“沼气池+有机肥+绿色种植”循环种养等模式,打造几个有效处理和利用生活污水示范地点,辐射带动区域农户聚集点或散居地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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