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沈阳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本原则适用于污泥土地利用、污泥建筑材料利用及污泥焚烧等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本原则所指污泥是指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不包括栅渣、浮渣、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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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2021-02-22 10:51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2月1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沈阳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本原则适用于污泥土地利用、污泥建筑材料利用及污泥焚烧等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本原则所指污泥是指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不包括栅渣、浮渣、沉砂和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关于征求《沈阳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我局组织起草了《沈阳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我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局(电子文档请发至联系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5日17:00。

联系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处 刘皙皙、安娜

电话:024-83962627、024-82978820

邮箱:shenpichu@163.com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环保大厦A座702室

邮编:110169

附件:沈阳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19日

沈阳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以下简称“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利用、安全处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审批原则如下: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污泥土地利用、污泥建筑材料利用及污泥焚烧等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本原则所指污泥是指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不包括栅渣、浮渣、沉砂和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污泥土地利用是指将处理后的污泥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材料,用于园林绿化、土地改良或农业等的处理处置项目。

污泥建筑材料利用是指将污泥作为制作建筑材料部分原料的处理项目。

污泥焚烧是指利用焚烧炉将污泥完全矿化为少量灰烬的处理处置项目。

第二条 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的相关要求。新建项目原则上鼓励进入产业园区内,并与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相符。

第三条 明确项目使用污泥的来源(附污水处理厂拟签订的意向或合同)、提供相关资质单位的检测报告;对污泥运输车辆提出密封、防水、防渗漏、防遗撒及配备车用全球定位系统(GPS)等要求;最大程度减少污泥暂存量,明确污泥暂存间容积设计依据、封闭要求、防渗措施、恶臭及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参数等内容。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

第五条 对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项目要强化恶臭气体的收集与治理,配套的恶臭治理设施应当采用生物过滤、化学洗涤、活性炭吸附(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入炉焚烧等技术;废气中的二噁英和重金属原则上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的可行技术配置废气治理设施。给出保证各治理设施稳定运行且达标排放的保障方案(明确活性炭添加量及更换时间等)。

第六条 厂区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鼓励渗滤液全部处理后回用,减少废水外排量。渗滤液、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区内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标准后回用或预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表2标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厂区按照“分区防控”原则,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对生产车间、污泥暂存间、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等采取防渗措施,按照地下水导则要求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

第七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须满足相应规范标准要求。

第八条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第九条 处理后污泥进行土地利用的,应提供相应指标检测报告,根据不同使用途径,满足相应土地利用指标要求。如农用污泥需达到《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要求;污泥园林绿化利用的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要求;污泥土地改良的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GB/T24600)要求;林地用泥质需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林地用泥质》(GJ/T362)要求。

对于处理后污泥作为烧结砖原料的,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GB/T25031)要求。

第十条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现有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和标准,同步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提出“以新带老”措施,明确整改期限。

第十一条 提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施工期和运行期废气、废水、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计划(污泥土地利用项目需同时考虑被施用地),明确网点布设、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要求。

企业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接收污泥的运输方式、泥质检测报告、厂区内贮存量;记录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保存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附剂等)购买、更换、处置记录,记录产品的检测结果及去向,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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