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发布《东莞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白名单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东莞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白名单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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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白名单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1-01-25 13:35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东莞发布《东莞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白名单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东莞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白名单

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推动行业规范化服务,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开展优化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体系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第三方治理单位,是指通过合同形式为排污者提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活动在内的环境综合服务,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诊断、污染治理方案编制、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活动在内的环境综合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第三方单位。

第四条 白名单管理是针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立足于规范行业市场的评价活动,是在第三方治理单位自愿的基础上,对其提供环境污染治理服务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能力优秀的第三方治理单位纳入白名单。

第五条 白名单评定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评价方法采用计分制,并按照分数高低动态排名更新。白名单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参考。

第六条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白名单实行统一管理,东莞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细则

第七条 第三方治理单位按专业类别分为废水治理、废气治理、固废治理、噪音治理、其他治理等五类,在进行信息登记采集时,需至少选择一个专业类别。

第八条 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分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其中≥80分为优秀第三方单位,≥60分为良好第三方单位,<60分为差的第三方单位,并将评分等级为优秀的第三方治理单位纳入白名单。

第九条 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分内容包括能力建设、项目业绩和日常监管等方面。

(一)能力建设是指第三方单位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人员配备和保障条件等内容。

1、人员配备:第三方治理单位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现场运营人员,相关人员需掌握相应专业类别污染治理项目的技术规范、标准、处理工艺、防治设施和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技术人员需取得或相当于具有环境、建筑、机械、自动化、电气、土木等专业职称,运营人员参加过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或考试。

2、保障条件:第三方治理单位需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一定的检测能力及科研能力。固定的工作场所是指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建立了运营服务质量管理文件以及与其运营项目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并建立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检测能力是指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营服务范围内常规、主要污染物的检测需求,并配备了相应的检测人员;科研能力是指能够对污染防治技术、设备进行创新、研发。

(二)项目业绩是指第三方治理单位运营项目的情况,主要包括运营项目的规模(数量)、运营状况和客户满意度等内容。运营项目按照运营状态分为曾经运营和正在运营,按照投资运营模式分为建设运营类和委托运营类。

(三)日常管理是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第三方治理单位

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在信息平台填报的相关情况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情况,以及其他应当管理的内容。

第十条 能力建设和项目业绩评分为基础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能力建设30分,项目业绩70分。日常管理评分为附加分,不设总分限制。第三方治理单位得分为基础分和附件分总和,并以此结果进行动态排名。

第十一条 能力建设评分

第三方治理单位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管理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如实填报相关能力建设资料,系统根据第三方治理单位填报情况自动生成分数。评分标准详见《第三方治理单位能力建设评分表》(附件1)。

第十二条 项目业绩评分

项目业绩评价分为项目规模(数量)、运营状况和客户满意度三方面,分数占比权重分别为40%、30%和30%。运营过的项目只进行项目规模(数量)的评价,正在运营的项目需进行三方面的评价,其中运营状况和客户满意度评价每个项目均需进行评价。运营过的项目占项目业绩评分的30%,正在运营的项目占项目业绩评分的70%。运营过的项目是指2017年1月1日后签订合同运营,现在未进行运营的项目。若无运营过的项目,则以正在运营项目评分作为项目业绩评分。

(一)项目规模(数量)

运营项目(包括运营过和正在运营)基本信息由第三方治理单位在平台系统如实填报。平台依照有关规定公开运行项目环境治理信息,并将根据第三方治理单位填报信息自动生成项目业绩分数。评分标准详见《项目规模(数量)评分标准》(附件2-1)。

(二)运营状况

项目运营状况评分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双随机”、专项行动等监理活动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组织专家对第三方治理单位运营项目状况进行检查时进行现场评分。评分的时间和次数根据现场检查时间和频次确定,原则上每次现场检查均需评分。项目管理以年为评价周期,评分由系统在年度内按频次取平均值,新评分周期的默认分数为满分的85%。每个正在运营的项目均需进行运营状况评分,运营状况最终得分按运行项目数量进行算数平均。评分标准详见《正在运营项目业绩评分表》(附件2-2)。

(三)客户满意度

客户满意度由业主单位进行评分。客户满意度以年为评价周期,原则上,业主单位需每个月在系统上进行评分,评分由系统在年度内按频次取平均值,默认分数为满分的60%。每个正在运营的项目均需进行客户满意度评分,客户满意度最终得分按运行项目数量进行算数平均。客户满意度评分可参考《正在运营项目业绩评分表》(附件2-2)。

第十三条 日常监管评分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第三方治理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其进行评分,以年度为评分周期,主要包括第三方治理单位在信息平台填报的相关情况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情况,运行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加分、扣分事项。评分标准详见《日常监管评分标准》(附件3)。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第三方治理单位在《东莞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白名单管理细则》实施前或实施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管理平台进行信息采集的,将获得日常监管加5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主动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管理平台上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并积极参与客户满意度的将列入“积极参与环保工作企业名单”,在之后的排污申报、政策咨询等日常环保工作中将优先获得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与协助。

第十六条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表扬连续12个月达到优秀等级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在日常监管评分中加5分,并减少其运营项目现场检查次数;通报连续12个月评分等级为差的第三方治理单位。

第十七条 东莞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及回复咨询时,会提醒相关单位关注我局公示的第三方治理单位“白名单”,并在每月的“服务企业专题活动”中优先邀请“白名单”单位对活动进行各类支持。

第十八条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评分结果进行核定,依据核定的评分结果评定白名单,并将评分结果在东莞市生态环境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公共性平台公示,接受公众监督,方便建设单位优选第三方治理单位。

第十九条 第三方治理单位对白名单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挂网更新3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或申诉。第三方治理单位未在3日内提出复核或申诉的,视为同意评分结果。

第二十条 第三方治理单位应当在平台如实填报相关信,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第三方治理单位基本信息、人员组成、项目业绩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平台进行变更,并上传相关资料。填报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未及时变更相关信息的,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日常监管扣分。因虚假填报信息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填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与第三方治理单位通过合同明确彼此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禁止互相包庇、串通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涉及违法行为的,除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第三方治理单位日常监管扣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治理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有相关特殊规定的,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并将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适时修订。

注:1、申请一个专业类别以上能力评价的,每增加一类,应增加不少于2名具有环境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

2、以上环境工程相关专业包括:环境工程与生态、环境管理与科研、环境监测与环评、环境科学、大气科学、给水排水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等专业。

3、以上所列的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为该专业最低数量的人员要求,未满足“技术人员总人数”相关要求的,可由以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补充:环境工程、岩土工程、地质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机械工程、自动化工程、电气工程、机电一体化、热能与动力工程、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生物工程、生物科学、生态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等专业。

4、相关专业的国家注册工程师可视同为高级工程师(注册环评工程师除外)。

5、上述要求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中,可有1名兼职人员(要求年龄在70岁以下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但须至少保持1名高级全职人员),其他均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人员。

6、以上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包括相当于高级、中级技术资格。

7、 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是指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中级技术职称证书5年以上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12年以上、专科毕业15年以上并持有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及工程设计系列相关培训证书。

8、 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是指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初级技术职称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8年以上、专科毕业10年以上并持有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及工程设计系列相关培训证书。

注:1、应满足相应要求中的一项。

2、对于申报一个专业类别以上的,项目业绩按类别数算数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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