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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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

2020-04-21 10:23 来源: 北极星环境监测网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0年5月2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将按照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秦波

电话:(010)66556810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杨伟伟、秦承华、夏青

电话:(010)84943214

传真:(010)84943136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

邮政编码:100012

邮箱:wry@cnemc.cn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30484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GB30484、HJ 8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 battery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正极活性材料、负极活性材料、隔膜、电解质和电池外壳组成的,具有一定公称电压和额定容量的化学电源排污单位,利用太阳辐射能直接转化成电能的太阳电池排污单位,以及利用燃料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燃料电池排污单位。包括生产铅蓄电池(即铅酸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铁镍电池、锌锰电池、锌银电池、锌空气电池、锂电池(即锂原电池,包括锂锰电池、锂亚硫酰氯电池等)、锂离子电池、太阳电池(即太阳能电池,包括晶硅太阳电池、薄膜太阳电池等)、燃料电池的排污单位。

3.2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指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5.1.1.1 所有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环境或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1.2 排放总汞、总银、总铅、总镉、总镍、总钴、总砷的电池工业排污单位,须在相应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铅蓄电池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表1 铅蓄电池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

表2 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镉镍/氢镍/铁镍电池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表3镉镍/氢镍/铁镍电池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锂锰/锂亚硫酰氯/锂离子电池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4执行。

表4锂锰/锂亚硫酰氯/锂离子电池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晶硅太阳电池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5执行。

表5晶硅太阳电池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薄膜太阳电池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6执行。

表6薄膜太阳电池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燃料电池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7执行。

表7燃料电池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5.2.1.1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开展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铅蓄电池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8执行。

表8铅蓄电池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9执行。

表9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镉镍/氢镍/铁镍电池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0执行。

表10镉镍/氢镍/铁镍电池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锂锰/锂亚硫酰氯/锂离子电池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1执行。

表11锂锰/锂亚硫酰氯/锂离子电池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

5.2.1.2 若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有其他有组织废气排放源,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状况,参照HJ 819确定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等内容。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5执行。

表15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GB 12348、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相关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 2.3、HJ/T 91、HJ 442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周边环境空气、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 2.2、HJ 194、HJ 664、HJ 610、HJ/T 164、HJ 964、HJ/T 166及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6执行。

表16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1~表15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15和HJ 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监测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 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 819执行。

1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 819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新鲜水取水量;主要原辅料使用量;能源消耗(煤、电、天然气等);产品产量等。

6.1.2.2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水处理量、废水排放量、废水回用量及回用去向、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电耗等;记录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3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生产线每日记录:废气处理设施开停机时间、废气排放时间及排放量;废气处理使用的药剂等耗材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信息记录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危险废物还应记录其具体去向。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见表17。

表1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来源

6.2 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和信息公开

按照HJ 819执行。

7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HJ 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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