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中的主体责任——民事及行政责任1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首页> 固废处理> 危险废物> 评论> 正文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的法律问题分析(三)——主体责任(民事、行政)

2020-02-13 11:35 来源: 法绿视界

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中的主体责任——民事及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上述规定,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因医疗废物的收集、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等程序给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章“罚则”,以及《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全文等法律规范均作出了相应规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责令收回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行政主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等。

原标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的法律问题分析(三)——主体责任(民事、行政)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