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合作社、养殖场、养殖户、秸秆饲料企业开发利用秸秆饲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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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出台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12-18 14:01 来源: 中国吉林网

养殖合作社、养殖场、养殖户、秸秆饲料企业开发利用秸秆饲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等都作出明确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考核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应当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投入。

秸秆禁烧区内不得露天焚烧秸秆

《条例》规定,应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五级网格化秸秆露天禁烧监管体系。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定本市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在秸秆禁烧区内,任何时间都不得露天焚烧秸秆。

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秸秆禁烧区:市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十五公里,主导下风向不少于十公里;县(市)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八公里,主导下风向不少于五公里;重要军事设施边界五百米以内;机场周围外延不低于二十公里;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各十公里以内;铁路沿线两侧,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不低于五公里;林地边缘外延五百米以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秸秆限烧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露天焚烧秸秆

《条例》规定,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种植区域划为秸秆限烧区。市人民政府统筹确定各县(市)区秸秆焚烧时段、面积和数量。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秸秆限烧计划,组织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有序限烧。

在秸秆限烧区内,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露天焚烧秸秆。遇有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以及气象部门发布的三级以下风和六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暂停执行秸秆露天限烧计划。

政府予以资金补贴 促进秸秆“五化”利用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有利于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积极推进秸秆全量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秸秆利用企业为龙头、农业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制。促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

对下列情况予以补贴:实施秸秆覆盖还田、深翻还田等秸秆肥料化利用的;对安装使用生物质炉灶的农户;新建、改建砖石混凝土结构秸秆青(黄)贮饲料窖,建设容积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使用秸秆制作青(黄)贮饲料,制作数量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利用微生物菌种处理秸秆的;对于购置的机械设备属于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的;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适宜本地发展的专业化秸秆收集、储存、运输、转化利用体系的。

违规露天焚烧秸秆可处罚款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未建立网格化秸秆露天禁烧监管体系的;未按照规定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未及时查处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未完成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目标任务的;在秸秆禁烧区内发生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未组织辖区内开展秸秆离田工作的;违反秸秆露天禁烧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原标题:《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出台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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