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尽早实现我省固定污染源“核发一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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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补充通告

2019-10-09 17:59 来源: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尽早实现我省固定污染源“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环境管理目标,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我省计划在2019年底前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提前一年将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同意,现就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补充通告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南通、苏州、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的排污单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2019年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范围

(一)《管理名录》中列明的所有33个大类82个行业的排污单位。82个行业类别明细详见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mee.gov.cn/gkml/hbb/bl/201708/t20170803_419132.htm)

(二)《管理名录》所列行业外且满足《管理名录》第六条条件之一的其他排污单位,具体条件为:

1、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3、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4、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5、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6、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与《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告》(苏环办〔2019〕9号)一致。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

与《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告》(苏环办〔2019〕9号)一致。

五、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自2020年1月1日起,《管理名录》中列明的所有33个大类82个行业,以及《管理名录》所列行业外满足《管理名录》第六条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六、其他说明

(一)已有对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按照规范申请排污许可证。暂无对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统一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申请排污许可证。2019年9月至12月,相关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会陆续发布。技术规范发布后未申请的企业及时按照新的技术规范申请排污许可证,已申请的企业暂不需调整。

(二)生态环境部正在编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将于近期发布,新名录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申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新名录发布后,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行业企业,应当在2020年3月底之前完成许可证申领工作。

(三)本通告未尽事宜执行《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告》(苏环办〔2019〕9号)规定。

(四)本通告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附件: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


原标题: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补充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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