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刚过,很多公司还没有开工,国家生态环境部的网站上却惊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有关问题线索的移交单,生态环境部向宁夏、内蒙古、黑龙江、河南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移送部分环评机构问题线索,并要求上述地区依法开展调查取证,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2019年5月15日前报送。好快的节奏,好大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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拭目以待!环评法修订后环评质量问题移交调查第一单

2019-02-15 09:20 来源: 贤读乱书

春节刚过,很多公司还没有开工,国家生态环境部的网站上却惊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有关问题线索的移交单,生态环境部向宁夏、内蒙古、黑龙江、河南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移送部分环评机构问题线索,并要求上述地区依法开展调查取证,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2019年5月15日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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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快的节奏,好大的决心!

一、透露出几个信息

1.环评资质取消了,环评管理丝毫没有放松,反而是加强了。

2.法律是延续的,监管没有真空期。

3.在过渡期里,对于环评质量的问题暂时还是针对环评编制单位,但修法后的环评尤其是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出来以后,就是另外一码事。

4.虽然环评法把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的处理权力设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政府主管部门,但国家、省等上级部门将加强考核、抽查,一旦发现问题即移交调查处理。

二、那么,处理的结果会是什么样呢?

通过以上信息,笔者推论出以下:

1.目前对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的处理主要针对环评单位。

大家不知道有没有注意到,《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有关问题线索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150号)上的文字描述,针对的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有关问题线索”,暂时还没有针对建设单位的问题,当然,调查结果涉及到建设单位,相信有关部门也不会让涉及到的单位逍遥法外。

2.按照修订后的环评法进行处理。

按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2号《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停止执行。所以最大的可能是调查取证后依照修订后的环评法进行处理。

环评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也就是说,一旦查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环评单位将受到环评费用3-5倍的罚款,环评单位的环评业务和相应人员的从业资格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3.几个环评单位的处理可能不尽相同。

前三份移交函说的都是“涉嫌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我们注意到对于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的移交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多处重大修改,涉嫌弄虚作假”,环评单位涉及的质量问题内容明显与前述三家不同,估计最后调查处理的结果也不尽相同。本人最关注的就是会不会涉及到犯罪。

三、探讨几个问题

1.以新修订的环评法处理以前审批过的环评文件,是否合理?

2.建设单位会不会涉事而受到处理?

也就是说环评文件质量问题一旦查实涉及到建设单位的具体问题,会不会出现第一单50-100万的处罚。

3.有没有涉刑移交问题的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九条规定: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一旦查实提供虚假环评文件,那就涉嫌环境犯罪了。

4.对技术单位的处理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还是技术单位所在地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惩罚了鸡,猴子们也该醒醒了。

最后与众多环评单位共勉:污染防治是一场战争,环评领域没有死角,珍爱地球,珍爱你的专业品格,共同维护环评的尊严!

原标题:拭目以待,环评法修订后环评质量问题移交调查第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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