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例一层层转包,倾倒废树脂粉88.5吨一个冬日晚上21时许,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陈村旁的水阳江大堤上,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以及尾随其后的一部铲车,在刺骨的寒风中,幽灵一般缓慢艰难地爬行在坑坑洼洼、凹凸不平的堤埂上。不一会,两辆车停在一处河滩挖沙产生的水坑旁,卡车上的货物被迅速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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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转移、层层转包……固废乱倒背后有哪些执法痛点?

2019-01-25 11:34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王昌群

01案例一 层层转包,倾倒废树脂粉88.5吨

一个冬日晚上21时许,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陈村旁的水阳江大堤上,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以及尾随其后的一部铲车,在刺骨的寒风中,幽灵一般缓慢艰难地爬行在坑坑洼洼、凹凸不平的堤埂上。

不一会,两辆车停在一处河滩挖沙产生的水坑旁,卡车上的货物被迅速倾倒于水坑中,紧随其后的铲车将洒落在河滩上的遗撒物草草覆盖后,匆忙离开。

不远处,陈村村头的一位村民,借着闪烁的车灯不经意间一瞥,甚是好奇。第二天一早,这位村民来到水坑旁,一股怪异的气味瞬间吸入鼻中,他想了想,拨通了环保热线电话。

水阳江,长江南岸支流,在宣州区,自南而北贯穿全境,境内长90公里,也是宣州区城乡居民重要饮用水源之一。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成立专案组,将其定位为“陈村倾倒案”,开展调查。

从水坑中打捞出的倾倒物,外观判断属于工业废渣。环境监测人员在现场提取了样品,并对水坑水体进行采样。调查人员连续在现场及周边展开3天走访,寻找目击人、知情人,查寻倾倒行为人,均一无所获。

调查人员只能从倾倒的工业废渣中寻找“蛛丝马迹”,他们不放过现场遗留的每一张纸片、包装袋碎片以及与“工业废渣”相关联的残片,顺藤摸瓜,终于锁定工业废渣产生源头——浙江杭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这家公司主要从事经营废旧电子类线路板、废旧手机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这家公司对废旧线路板分选回收金属后产生的树脂粉残渣(危险废物),因在当地不能得到及时处置造成大量库存,便由该企业业务人员朱某找到浙江临安人丁某楼。丁某楼联系上安徽宁国人张某宁,由张某宁伙同安徽宣州人李某明、余某明,层层转包,最后分3次将共计88.5吨工业残渣废树脂粉倾倒在水阳江河道内滩地挖沙产生的水坑中。

“陈村倾倒案”至此水落石出。依据“两高”环境司法解释,生态环境部门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

02案例二委托“处置”,转移污泥2000余吨

与此案相似的,还有一起“卫东填埋案”。

苏州某污水处理厂,将其污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苏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该公司找到苏州一当地人顾某明,顾某明找到安徽郎溪县人朱某明、江苏溧阳人朱某金,由朱某明、朱某金伙同浙江临安人谢某林与宣城市某固体垃圾处置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处置协议,最终由朱某明、朱某金、谢某林等人将苏州运来的污水处理厂2000余吨污泥,倾倒或填埋于宣州区狸桥镇卫东村区域内的山地中。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迹寻源”很快查明并依法查处此案,对倾倒或填埋的2000余吨污泥及时进行了规范处置,严防环境隐患,生态环境部门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无论是“陈村倾倒案”抑或“卫东填埋案”,我们在查处过程中,均发现有一些共同特征:跨省违法转移固体废物、层层转包交易链条冗长、中间环节参与人均是见利临时起意、以貌似依法处置的名义行违法处置之实等,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参与两起案件查处过程中,笔者有一些体会和建议,与大家略作分享。

建议一:加快修改固废法,加大处罚力度

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贮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跨省转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笔者近年来参与调查处理的所有固废违法倾倒或填埋案件,以及一些见诸媒体的“清废行动2018”典型案件等,其违法行为发生的路径,都是先从背离工业固体废物管控的这些法定基本规则开始。现行固废法对违法行为处罚过轻,违法者违法成本过低,一些企业和个人总是抱有侥幸心理。

建议二:加强“两法”衔接,明晰办案程序及证据标准

环境违法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基层生态环境部门。“两高”环境司法解释不断修改和完善,以及原环境保护与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文件的出台,极大地支持了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心和信心。

但因环境问题过于专业化等特征,基层环境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不同部门对案件的性质、认定、证据等因素依然存在过多的“纠结”,使得案件查处仍存在“费时耗力”的问题。

以本文两起案件为例,依笔者之见,“陈村倾倒案”,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有关证据,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无须再行检测鉴定。

而“卫东填埋案”却需对倾倒或填埋的固体废物是否含“毒、害”性物质进行进一步检测分析和鉴定认定。

但两起案件在其后的审理中,有关基层司法部门却一再强调必须都要进行“第三方检测鉴定”。建议有关部门继续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帮助基层司法机关针对具体情形作出准确判断。

建议三:加大投入,加快固废综合利用设施建设

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急剧增加,为有效防范因此而产生的环境风险,应采取更为积极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工业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综合利用。

前述“陈村倾倒案”、“卫东填埋案”,产废单位均因产生的固体废物不能得到及时规范处置,正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病急乱投医,不惜以身试法。

当前,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填埋、倾倒事件频发,这或许是其中缘由之一。这也反映出当前固体废物综合化利用设施建设滞后、利用水平过低的状况。笔者建议各地尽快加大投入,集中建设一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设施。“打防结合、堵疏并举”,才能更有效地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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