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1月20日晚发布公告称,神雾环保在1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监高增持计划变更的议案》,对公司2018年1月19日发布的《原增持计划》的增持人员及增持金额做出变更。其中,增持人员由原先的“神雾环保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道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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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环保开年不利 麻烦一桩接一桩

2019-01-22 10:38 来源: 中国生态资本网 作者: 伊楠

神雾环保1月20日晚发布公告称,神雾环保在1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监高增持计划变更的议案》,对公司2018年1月19日发布的《原增持计划》的增持人员及增持金额做出变更。

其中,增持人员由原先的“神雾环保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道洪、副董事长XUEJIE QIAN、董事高章俊、董事及总经理刘骏、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卢邦杰、监事会主席杨晓红”,变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道洪、董事高章俊、监事会主席杨晓红、总经理罗湘楠、副总经理孙健、财务总监李允鹏、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汪勤亚”。增持金额则变更为“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2亿元不高于3亿元”。

同时,神雾环保公告提到,本次变更后的增持主体是基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增持,上述增持主体如丧失相关身份将不再履行本次增持计划。由于此前公司停牌等原因,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由原增持计划实施到期日2019年1月19日往后顺延至2019年6月27日。

在此公告发布之后仅1天,神雾环保又遇到了一件麻烦事,1月21日,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布有关鲁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鲁特电工”)和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显示,被告神雾环保于7日内支付原告鲁特电工货款1 029 400元及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同时,驳回了原告鲁特电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6月28日,神雾环保(买方)与鲁特电工签订《变压器采购合同》,约定:神雾环保从鲁特电工购买12台油浸式变压器及4台干式变压器,货款金额为1280000元;

合同签订生效后,买方在收到相关单据和文件并查证确认无误后3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128000元作为预付款,在合同设备全部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至买方指定地点并开箱验收合格后,买方在收到相关单据和文件并查证无误后3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640000元作为到货款,设备联合试运行完毕并经设备性能验收合格,买方在收到相应单据并查证无误后30内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384000元作为调试验收款,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买方在收到相关单据和文件并查证无误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128 000元作为质保金;卖方的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设备现场调试和试运行完毕经买方性能验收合格并出具《设备性能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18个月或合同设备全部交付至项目现场并开箱检验合格后30个月,二者以先到之日为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神雾环保增加购买4台零序电流互感器,金额共计6000元,到货验收合格后付90%即5400元到货款,质保金10%。2017年8月15日,鲁特电工送货,2017年8月22日,神雾环保工作人员在发货清单中签字确认收货。

合同签订后,神雾环保付款128000元,余款未付。

法院认为,鲁特电工与神雾环保涉案合同签订后,鲁特电工送货,神雾环保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0%即1157400元,扣除神雾环保已经支付的128 000元,神雾环保应支付鲁特电工货款1029400元,神雾环保未及时支付货款,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神雾环保于7日内支付原告鲁特电工货款1029400元及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原标题:神雾环保开年不利 麻烦一桩接一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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