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研究不仅要聚焦问题,更要夯实基础理论,特别是对环境法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研究,明确环境法的特殊之处,厘清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和联系。近日,湖北省法学会环境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召开,华中地区环境法学人汇聚一堂,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共同探讨环境法的学术使命,共话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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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环境法的学术使命

2018-12-14 09:21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杨凯

环境法学研究不仅要聚焦问题,更要夯实基础理论,特别是对环境法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研究,明确环境法的特殊之处,厘清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和联系。

近日,湖北省法学会环境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召开,华中地区环境法学人汇聚一堂,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共同探讨环境法的学术使命,共话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研究在新时代的责任与担当。环境资源应用法学研究者更为关注环境法学研究的实证与应用,从环境资源司法视域思索问题,深感任重道远。

如何将实践中的经验和智慧通过规范的程序上升为具有指导意义的系统理论?能否建立未雨绸缪和有的放矢的环境法理论体系,进而助力环境资源保护中实际问题的解决?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如何做到思想百花齐放、学术百家争鸣、对策百步穿杨?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一个核心命题: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的学术使命究竟是什么?

古人有言:“制无美恶,期于适时;变无迟速,要在当可。”然而在笔者看来,环境法学研究不仅要聚焦问题,更要夯实基础理论,特别是对环境法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研究,明确环境法的特殊之处,厘清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和联系,从5个方面找准环境法学研究的支点。

一是关注环境法学研究中的“法与政”。《尚书》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法与政的关系,在宏观层面体现为法治与政治的辩证统一,在中观层面表现在司法与行政的分工协作,而在微观层面,则集中于法律与政策的密切配合。我们应该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需要与环境法的使命和担当相结合,通过环境法理论和制度建构回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此外,要及时将法律中合时宜的制度精要转化为具有时效性的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前瞻性、灵活性、有效性;将政策中具有长效指导意义的部分转化为法律,通过法律的稳定性建立长效机制。

二是关注环境法学研究中的“根与枝”。《中庸》开篇:“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我们需要思考的是,环境法学科如何顺应大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中生根、生长、生发?环境法之树如何实现枝繁叶茂?环境法学人如何传承与传播其学术生命?这不仅关乎环境法学科的自我认同与自我更新,更关系到环境法学人的共同命运。环境法学具有非常明显的交叉学科特质,不仅融合了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领域,也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地质学、农业学、动物学等专业领域,只有充分认识环境法学内涵与外延的丰富性、综合性、多元化,才能把握这一学科的核心与脉动。在学科归属上,环境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部门,法的特征是其烙印与底色。要从最基本的学科理论逻辑起点开始,界定基础概念范畴,进而沿着理论脉络进行深入的环境法学术研究探讨。对环境法学人而言,学者、法官、律师、社会公益组织从业人员等,都是环境法学的职业共同体。如何培养和传承、实现知行合一,则直接决定了枝叶的生发。有根脉,有给养,有传承,有培育,才有学术之树的常青。

三是关注环境法学研究中的“术与道”。老子在《道德经》中指出:“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研究才有价值。所谓学术的“学”,聚焦理论论证和分析,“术”则针对问题的解决,学术的使命就是要充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和干预作用。环境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对策研究、治理研究,这是环境法学之“术”。全国第一家环境资源审判法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资庭,就是由于当地“两湖一库”的污染日益加剧,为充分实现司法对环境的回应型功用而产生。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研究进展主要由环境诉讼中三大诉讼法的交织而推动,环境法学理论研究的焦点也是随着实践的诉求不断调整和变化的。然而追本溯源,环境法的思想体系、发展道路、学科价值和文化传承,属于环境法学之“道”,这是环境法学的根基和灵魂。当前的研究,对“术”的研究较为丰富,但对“道”的探索还远远不够。这是环境法学人不可推卸的时代责任与担当,亟待进一步进行学术研究的梳理和完善。

四是关注环境法学研究中的“理与用”。庄子曰:“无用之用,是为大用。”尽管环境法学理论的发展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密不可分,但环境法之用,不能也不仅是面向问题的。只有站在更高的山峰上眺望,才能看到更广阔的远方。环境法学之兴盛,必须要有基础理论建构,归根结底就是强化环境法学的法理研究,充分发挥法理学对环境法学基础理论与价值的引领功用。同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环境法学之应用,在于真正释放其作为法学学科的生命力。何为用?如何用?用于何?这些环境法的应用法学研究都值得进一步挖掘与思索。环境法学之大用,不单纯体现在对立法、执法、司法的指导与推动,不仅作用于国家治理,更应围绕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终极关怀,从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出发,追求天、地、人的合一、对立与互化。而回归到应用法学,环境法的理论体系、知识谱系、学科构架、哲理思辨、司法方法、行政体制等,都是其作为应用法学的学理根基,在明晰上述范畴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应用价值,才能真正实现环境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

五是关注环境法学研究中的“智与识”。《易经》贲卦的象辞上讲:“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环境法学领域最深刻的特征,就是顺乎天文、以成人文,进而化成天下。学者的建议如何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政策、解决问题的对策、促进人类福祉的良策,进而上升为治本之策?这不仅需要学者们达成共识,树立共通的理念,明确共进的目标,更需要政府、社会、个人实现共商、共建、共治、共享,增进环境法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交流互动,促进环境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生态学、工程学、文学的沟通互鉴,推进中国特色环境法学研究与世界各国对话互助。唯有如此,才能在视域融合的基础上构建具有国际融通力的中国特色环境法学话语体系,通过学者成熟的见解推动环境法治的进程,永葆环境法学的绿树常青。

纵观几千年人类文明发展,我们从未对人与自然的矛盾有着如此深切的关怀,对人与自然的和谐有着如此热切的期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加强环境法治,助力美丽中国建设,需要对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的前瞻性、科学性、系统性把握,需要对环境法学科体系构建与发展方向的深入思考,更需要学界同仁凝心聚力、齐心协力、形成合力,共同开启新时代环境法学学术研究的新境界。


原标题:探索环境法的学术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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