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建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意见》,《意见》针对海岛垃圾的特点,提出多项具体的相关部署。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意见
闽建办村〔2018〕12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城管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市政公用局、莆田市执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号)、《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闽委办〔2017〕48号)、《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闽政办〔2018〕12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海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构建长效机制,改善海岛农村人居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7月底前,沿海市、县(区)要组织海岛乡镇、村开展生活垃圾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通知》(闽建办村函〔2018〕35号)要求,全面清理上岛区域及居民居住区等重点部位以及沟渠、道路边坡的陈年垃圾,清理海漂垃圾,各地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包括主要措施、专项行动清理垃圾量等成效)请于8月5日前报送省厅村镇处(电子版发送至jstczcwlb@163.com)。
二、推动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一是大力推行垃圾“干湿”分类。海岛与陆地环境不同、运输成本相对高,海岛农村生活垃圾,要以就地减量化、资源化为主要目标,完善制度机制保障,落实垃圾分类工作。大力推行垃圾“干湿”分类,即先将海岛生活垃圾中湿垃圾(包括厨余垃圾、枝条、果皮等有机物)分离出来,适当增加保洁员待遇,明确保洁员要单独收集湿垃圾,湿垃圾就地就近沤肥处理,有条件的可采用堆肥设施(设备)。“干湿”分类后的干垃圾,“能卖”的部分(如纸类、塑料、金属、织物等)由保洁员统一收集后集中存放一段时间,待存放一定数量后再由回收公司(个人)回收利用;灰渣、砖瓦等惰性垃圾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不能卖”的有害垃圾及塑料袋、农膜等塑料制品,妥善储存、定期外运统一集中处理,减少外运频率,节约外运成本。二是加强海岛垃圾资源回收利用。各地要针对海岛垃圾特点,对贝壳类垃圾、渔网等渔业生产资料,开展就地资源化利用,探索综合利用、回收利用的措施。
三、建立完善长效保洁机制。一是配齐环卫设施设备。建立海岛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乡镇、村庄要建设垃圾集中收集点,配齐垃圾桶和收集车辆,并加强管护。对于采用外运方式处理的,要建设适合海岛特点的垃圾中转设施(设备),不能将垃圾露天存放。二是建立稳定的保洁队伍。县(市、区)农村垃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海岛垃圾管理,海岛乡镇、村庄要建立保洁制度,按常住人口每500人左右配备1名保洁人员,加强海岛生活垃圾和海漂垃圾日常清理。三是加强监督考评。要将海岛垃圾纳入农村污水垃圾治理督查考评,重点抓好“镇村自查、市县月查”两个环节,建立海岛垃圾治理监督考评机制,做到督查考评市、县、乡镇三级全覆盖。市对县每月督查、每季度考评,县对乡镇每月开展督查考评,乡镇对村庄每半月开展督查考评,建立公示排名、通报约谈及媒体跟进曝光的工作机制,乡镇、村要在镇区和村庄的公示栏、村民活动场所或重要地段公布各村考评排名。四是建立海岛垃圾治理应急机制。对于台风天气、节假日等特殊情况,要建立海岛垃圾应急收集处理机制,制定完善人员和设备等应急预案,保障海岛垃圾处理正常运转。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一是重视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微博、微信等媒介,广泛开展海岛垃圾公益宣传,不断提高海岛居民和游客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亮点、营造声势,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画面、户外有标语,营造有利于海岛垃圾治理工作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二是加强社会监督。海岛乡镇、村以及环卫主管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建立海岛垃圾治理暗访制度,强化工作督查力度,加强对海岛垃圾治理工作的监督。
五、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市、县(区)要保障海岛生活垃圾治理常态机制建立费用,加大财政投入,为海岛农村垃圾治理提供资金保障。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强化政策引导和项目策划,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海岛垃圾治理。海岛农村地区要采取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方式向村民收取保洁费,每户家庭每年缴纳60-120元垃圾处理费用,形成村民参与、共同监督的氛围,增强村民责任感和监督意识。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省拥有较为丰富的海岛资源,海岛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海岛自然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生活垃圾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对海岛周边海域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各地要高度重视海岛垃圾治理工作,将其作为落实环保督察和海洋督察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海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生活垃圾治理各项工作取得实效。要切实落实属地负责,海岛所在市县区、乡镇、村作为海岛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强化资金保障,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大一线推动工作力度。省市县各级要将海岛垃圾治理作为农村污水垃圾督查考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有效传导工作压力。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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