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水平,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切实加强监测质量管理,保障测管协同有关要求的有效落实,四川省环保厅制定了《2017年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实施方案》,具体如下:2017年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实施方案为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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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2017年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实施方案》

2017-05-31 08:51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水平,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切实加强监测质量管理,保障“测管协同”有关要求的有效落实,四川省环保厅制定了《2017年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2017年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质量管理实施方案

为落实《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县(市、区)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6〕1021号)、《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作业手册(试行)》的相关要求,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判定技术规则》、《四川省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作业手册》、《四川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作业手册》、《四川省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细则(试行)》和《四川省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细则(试行)》的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省控网络中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监测质量管理、数据审核及通报、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培训与上岗考核五个部分。

一、监测质量管理

(一)人员保证。

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进行水站和空气子站的运行维护和监管工作。负责水站和气站的运行单位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其负责日常运行的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2。

(二)仪器保证。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严格按照运行作业手册要求开展日常运行维护、质量控制及运行监督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运行单位负责省控水站的运行工作:每日对省控水站运行状况进行远程监视,出现问题及时进行远程诊断,必要时赴现场进行处理;每周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发生问题的隐患;每周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自配质控样品对省控水站仪器进行测试;定期或必要时对省控水站仪器进行检查、清洗及更换备品备件;及时更换或添加仪器运行所需试剂或电解液;及时完成省控水站故障维修、耗材配件更换;当出现水质异常、异常超标预警时,及时排查仪器故障,确保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按省总站和监管站要求进行加密监测。

市(州)环境监测站(以下称:监管站)负责省控水站的运行保障和运行监管工作:对省控水站运行状况进行每日远程监视和数据审核,出现问题及时通知运行单位处理;负责省控水站除监测设备外的站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保障省控水站的用水、电、光纤、网络供应,在发生故障或纠纷等突发状况时,及时协调地方解决;在每年6月前完成省控水站防雷年检工作;协调当地及时解决可能影响水站运行的问题;每年按照《运行手册》要求完成省控水站仪器设备的性能测试,同时向省总站提交测试报告。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严格按照运行作业手册要求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及质量管理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每日远程查看数据传输与采集情况、每日远程查看仪器参数运行情况、每周一次站房巡检、每周一次零点、跨度校准(长光程至少每季度一次)、每月一次流量检查校准、每月一次系统部件清洗、每季度一次采样管清洁与检漏、每两月一次颗粒物标准膜检查、每季度一次多点校准、每半年一次钼炉转换率测试、按需更换耗材、故障及时维修等,做好相关维护记录,并每月进行数据备份。仪器进行维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后,对仪器系统开展多点校准、精密度、准确度等性能审核,保证仪器技术指标达到规定范围。

(三)量值溯源。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水站所使用的试剂必须为分析纯或优级纯级别,且未失效,运行单位每次更换试剂时要做好相关记录,更换试剂后必须重新对仪器进行标定。标准溶液贮存期除有明确的规定外,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水站各项目分析仪所出数据应能溯源到相同级别的计量部门。各分析仪和实验室各标液配制量器应贴检查合格或检定合格的计量认证专用标签,并定期更换。各分析仪更换标签应根据年审核结果判断,审核合格的应贴合格标签,经检查和维修后仍审核不合格的应贴停用标签。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空气子站所有使用的钢瓶标准气必须保证在有效期内,用于标准传递的流量计、气象传感器每年至少一次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和标准传递,温度、气压检查装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标定或间接传递。

按《四川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颗粒物(PM10、PM2.5)和臭氧监测仪量值溯源、标准传递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建立本级颗粒物监测标准量值传递系统及臭氧量值溯源、标准传递系统;定期将颗粒物标准称量系统、流量标准器具向国家基准溯源(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将臭氧传递标准送国家环保部或国际权威组织认可的标准传递单位进行量值溯源及质量检验(每两年至少一次);定期将流量工作器具(每半年至少一次)、臭氧校准仪(每年至少一次)、臭氧自动监测仪(每半年至少一次)进行标准传递;待国家和省级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体系构建完成后,开展臭氧自动监测质量核查。

(四)档案管理。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立完善的水站质控管理档案管理制度。按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作业手册要求填写相关质控维护记录,运行单位的档案记录包括每周现场维护巡检情况、每周标准溶液的核查结果、试剂配制更换情况、设备更换(维修)情况、水站数据备份等;监管站的档案记录包括每日数据审核异常记录情况、每月考核情况、每月比对实验结果和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水质快报、仪器性能审核结果等。待新的“四川省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平台”中“质控维护记录”部分建成后,所有质控维护记录表格均在平台上填写。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立完善的空气子站质控管理档案管理制度。按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手册要求填写相关质控维护记录,包括每日数据审核情况、每周巡检情况、站房维护情况、系统设备校准情况、系统清洁情况、更换耗材配件情况、仪器故障维护情况等。待“四川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管理平台”中“质控维护记录”部分建成后,所有质控维护记录表格均在平台上填写。

二、数据审核及通报

(一)每日数据审核。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各监管站应做好数据审核工作。省总站加强对省控水站的数据审核管理工作,按月通报数据审核情况。

监管站应每天10时前在“四川省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平台中对未发布的数据进行审核与发布(10点前后两个小时数据可在第二日进行审核),审核时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判断和处理,并做好记录;当天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未能完成数据审核报送的,可顺延一日审核报送,且对所审核及发布的数据有效性负有责任。如未审核发布,系统将自动发布,各监管站对发布的数据负责,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省总站负责背景站的数据审核管理工作。

各市(州)监测站通过省总站平台进行辖区内省控城市站、直管站、农村站的数据审核管理工作。

每日数据审核与日报发布工作应在早上10:30前完成,若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判断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数据审核人员须按时审核数据,确保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并对上报数据的质量负责,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二)周报编制。

省总站每周一(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第一天)汇总各流域自动监测断面水站运行及水质情况,形成《四川省水质自动站水质监测周报》,并上报省厅。

在周报审核及编制过程中,发现水站数据异常应及时联系运行单位及监管站了解情况,核实数据异常原因;对全省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在特殊时期的发布情况加入说明;每周对各水站数据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和统计,分析仪器未运行原因,比较各站水质变化情况,统计每周数据超标水站数、超标指标以及各站连续超标期数等。同时,对每周水站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对未运行仪器核实原因,督促运行单位及监管站解决未运行水站的相关问题;通过周报统计出水站停运、仪器故障以及受洪灾影响等相关情况。

(三)每月通报。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省总站每月编制“四川省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及审核情况的通报”,对每月水站的数据上传率、有效率和审核率进行统计,对上述指标不足90%的站点进行通报,其中上传率和有效率通报运行单位,审核率通报监管站;若连续2个月被通报,相应的责任方应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若连续3个月或一年中累计4次被通报时,由省总站约谈该单位负责人;若约谈后仍无改善的,由省总站报省厅同意后收回运行或监管权、终止协议、解除委托。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省总站应加强省控城市站、直管站、农村站的每月通报工作,通报子站的数据有效率、数据上传率、数据审核、质控措施落实等。

各市(州)监测站应加强对辖区内省控城市站的每月通报工作,通报子站的数据有效率、数据上传率、数据审核情况和质控措施落实情况等,并抄送市(州)环境保护局、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和省总站,次月10日前完成。

三、监督检查

(一)质控考核。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监管站每月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自配密码样品(浓度范围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Ⅴ类之间,接近实际水样浓度)对辖区内省控水站仪器进行考核。考核项目包括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具体根据各水站仪器配置确定考核项目,监测结果在水站平台保存。

省总站每年组织一次质控考核。考核项目包括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具体根据各水站仪器配置确定考核项目,监测结果通过水站平台报送。具体考核时间由省总站另文通知。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省总站组织对省控直管站、农村站开展一次质控考核。考核项目包括二氧化硫、一氧化氮和一氧化碳。具体考核时间由省总站另文通知。

各市(州)监测站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省控城市站开展一次质控考核。考核项目包括二氧化硫、一氧化氮和一氧化碳。具体考核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考核结果报省总站。

(二)比对考核。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监管站按照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比对实验,每次不少于4个实际样品,75%达到评价标准(详见管理细则(试行))视为比对合格,并做好记录。比对项目包括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监管站根据各水站的仪器配置情况合理安排比对项目。比对实验各项记录要妥善保存并报送省环境监测总站。

省总站组织对水站进行手工比对抽查工作。手工水样比对项目根据各水站仪器配备情况进行确定,比对项目为pH、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和总磷;对配置了生物毒性仪的站点进行发光菌生物毒性抑制率的测试。抽查站点数量不少于17个。比对监测完成后15天内,由省总站编制《比对监测报告》,一站一报。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省总站组织对完成事权上收后的省控城市站、农村站开展比对抽查工作。比对监测时间为3~5天,随机抽查新标准6项基本监测项目,抽查站点数量不少于15个。比对监测完成后15天内,由省总站编制《比对监测报告》,一站一报。

各市(州)监测站组织对辖区内省控城市站开展比对抽查工作。抽查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各省控城市站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比对监测,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总站。

(三)质量检查。

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对各市(州)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运行管理单位进行抽查。

省总站负责对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进行质量管理技术监督,开展质控考核、量值溯源与传递、比对抽查、飞行检查。

各市(州)及县(市、区)级环境保护局应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采取飞行检查、网络检查、质控考核、实际样品比对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调阅运行日志、查看维护保养记录、核查监测数据有效性等;全年对于子站量值溯源与传递、手工比对、质控考核等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频率每年至少1次。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应在2018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年度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检查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并抄送省总站。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省总站组织开展全省省控水站的质量管理检查工作,主要包括日常检查、飞行检查、随机抽查等检查形式,全年抽查站点数量不少于17个。

监管站每月组织开展辖区内省控水站的运行监管工作,主要包括站房、现场记录、故障统计、运行响应等;并每月将监管结果和水质情况以“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监管及水质月报”形式报送省总站。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省总站组织开展完成事权上收后的省控城市站、农村站的质量管理检查工作,主要包括日常检查、飞行检查、随机抽查等检查形式,全年抽查站点数量不少于15个。

各市(州)监测站组织开展辖区内省控城市站的质量管理检查工作,主要包括日常检查、飞行检查、随机抽查等检查形式,检查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各省控城市站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总站。

(四)数据监视。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省总站组织开展重点流域水质预报预警工作,并建立监测数据监视24小时值班预警制度和平台短信自动报警制度。运行单位和监管站应落实值班人员,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沟通、及时处理,必要时启动应急监测。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省总站组织开展省级管理的城市站、直管站、农村站、背景站的预报预警工作,并建立监测数据监视24小时值班预警制度和APP自动报警制度。运维单位和各市(州)监测站应落实值班人员,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沟通、及时处理,必要时启动应急监测。

四、绩效考核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年底对社会化运行单位、监管站均进行绩效考核。

社会化运行绩效考核:监管站按月对运行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主要包括每个省控水站数据有效性、运行情况(包括运行维护、水样比对和密码样考核结果);采取单站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由“数据有效率”和“运行情况”两部分组成,每部分各站50%。省总站根据监管站月考核评价的平均值及年度考核内容,对运行单位绩效进行年度考核打分,获得该水站年度考核分值;全部水站的年度考核均值为运行单位进行运行费核算的最终依据。

监管站绩效考核:省总站对监管站的绩效考核按月进行,年底形成最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主要从数据审核率和监管工作完成率两个方面进行评价,其中数据审核率权重按20%计算,监管工作(包括运行审核、质控审核、密码样考核、比对监测、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与上报工作)完成率权重80%。省总站根据考核结果对监管站进行相应的通报;对于运行期间发生重大数据质量安全事件(擅自改变数据)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开展绩效考核,有权终止监管协议,并依法追究责任。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对运维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运维单位绩效考核:各市(州)监测站按月对运维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主要包括有效监测率、设备数据传输率、运行维护情况、质控检查四大部分。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考核的方式,有效监测率占35分,设备数据传输率占35分,运行维护情况占30分,考核总分=两率得分+运行得分-质控检查扣分。

五、培训与上岗考核

省总站负责组织全省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上岗考核,考核内容分为实际操作考核和理论考核,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运行维护、质控措施、记录填写和操作技术等方面,培训后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实验室比对分析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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