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具体如下: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紧紧围绕落实大气、水、土壤三大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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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湖北省《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7-04-26 11:0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具体如下:

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紧紧围绕落实大气、水、土壤三大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组织开展好各项环境监测工作,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和水平,为生态湖北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与保障。

一、加快完善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更好地说清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一)加快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积极适应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按照“监测到县”的总体思路,于年内完成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的调整优化工作,形成覆盖所有重点流域、重要水体、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行政交界断面的省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满足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县域经济考核等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全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完成长江跨界考核水站建设项目中第一批11座水站建设任务,加快推进第二批12座水站建设。承担水站建设任务的各市级环保部门要对照项目建设时间表,倒排工期,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建设。

(二)全面推进县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全面启动全省县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研究制定事权上收实施方案,明确上收范围、运行方式、实施步骤及交接程序等。改革监测站点运维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包含上收的县级空气站在内的所有省控站点统一交由社会机构进行运维。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省控空气监测站点社会化运维服务招标,确定社会运维机构。各地要按照省环保厅的统一安排部署,全力配合做好县级空气自动站运维交接工作,继续做好站房用地、水、电、安全等基础保障。

(三)进一步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继续组织开展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工作,在全省增设1300个基础点位,1000个风险控制点位及14个背景参照点位。

二、重点围绕水、气、土三大行动计划,强化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一)强化水环境质量监测。根据环境管理与目标考核工作需要,科学制定年度水环境质量监测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各类水环境质量例行及专项监测任务。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对全省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与评价,及时编制各类水质监测分析报告,加强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将已建成的34座跨界水质自动监测站统一交由社会机构进行运维。承担“水十条”、省级跨界考核断面水质监测任务的地方监测站要保证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省环保厅每月评估并通报各市州“水十条”和跨界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情况,为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提供可靠技术支撑。地方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辖区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逐步摸清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总体状况。

(二)深化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重点围绕“大气十条”考核,继续做好17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排名工作,逐月分析全省空气质量总体状况和各市州考核指标浓度变化情况,定期评估全省和各地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加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估,完成全省县级空气自动站升级改造和联网,实现监测数据统一发布。继续深化省、市两级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将重点城市AQI预报扩展到3天,趋势预报扩展到7天。部署大气走航观测和激光雷达定点监测,推进大气立体监测能力的形成。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省市首席预报员机制。

(三)扎实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根据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体安排,组织全省各地按照已布设的国控、省控监测点位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启动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主要负责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方各级监测站主要负责样品采集与运输。按照分区划片的原则,选择实验室分析能力较强的部分市站配合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做好土壤样品的监测分析工作。

三、做好生态状况监测和声环境质量监测,服务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和噪声污染防治

(一)继续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对44个纳入国家生态补偿范围的县域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现场抽查工作,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完成全省考核自查报告的编制和地方材料的收集、汇总与审核,并上报国家。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省环保厅的安排部署做好考核所需水、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数据填报工作,并保证数据真实可靠。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针对我省典型生态系统开展物种组成、群落结构、活力、生态功能等指标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生态系统完整性。积极向环保部申报在我省建设生态地面监测重点站,并在我省设立地面生态定位观测样区,纳入环保部生态多样性地面观测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继续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二)加强天地一体化生态状况监测。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与评价工作,采用多源遥感影像,解译获取全省陆域生态类型数据,综合分析和评价县域、市域、省域等不同尺度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积极参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方法研究与试点应用。加强卫星遥感与无人机技术在环境质量监测预警、污染源巡查监测、应急监测等方面的业务化应用。探索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禁止开发区等区域开展生态遥感监测,提升生态环境风险评估与预警能力。

(三)继续做好声环境质量监测。逐步将县级以上所有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的城市纳入声环境监测网。深化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功能区噪声例行监测与评价,优化调整监测点位。

四、加强污染源执法监测,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行监测

(一)继续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定颁布《2017年湖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省级)》(以下简称“名录”),指导地方环保部门依照名录开展辖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测。对列入名录中的企业,各地每半年应保证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省级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由各市(州)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由各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和有条件的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各地的省级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质量巡查与抽测。各市级环保部门要尽快补齐县级污染源监测能力短板,加强人员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二)实现监测与监管执法有效联动。督促各市级环保部门根据辖区环境监管与执法工作需要,发布辖区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开展执法监测工作。地方环保部门要建立污染源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实现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

(三)督促排污单位履行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法定责任。地方环保部门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编制、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与现场检查,加强对企业组织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质量核查,依法对未落实自行监测法定责任排污单位进行严肃处罚。督促火电和造纸企业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全面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四)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督促并指导各级环境监测站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能够快速抵达现场、快速出具监测结果、快速判断污染物及污染趋势,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提供科学依据。地方环保部门应加强与周边地区在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监测合作,建立应急监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共同防范、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五、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高环境监测公信力

(一)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与质控考核。根据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科学制定《2017年湖北省环境监测质控考核工作方案》,加强对地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水质全分析监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以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领域的质控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参考国家监测网质控体系建设思路,以实现对环境监测活动全要素溯源传递和全过程质量控制为目标,研究制定我省环境监测网质控体系建设工作总体方案。

(二)加快规范环境监测市场服务。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抽查和现场检查,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严厉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严厉打击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依据质控检查、数据分析结果和信访举报线索,加强环境监测飞行检查,形成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高压震慑。

(四)扎实开展环境统计工作。树立依法科学统计观,快速适应“十三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新要求,逐级抓好环境统计报表填报和数据库维护工作,为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六、及时发布环境监测信息,推进监测信息共享应用

(一)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继续每月公布全省空气质量月报以及17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及时发布全省及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将空气质量信息发布范围由17个重点城市拓展到所有县级行政区。及时公布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以及湖泊水质专项调查结果。督促全省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污染源自行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6年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加强环境监测科普宣传。督促各地环保部门按照“随测随发布”的要求,及时公开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各县(市、区)的空气质量排名。

(二)推进上下级、部门间环境监测数据互联共享。按照环保部有关要求,全力配合环保部开展环境质量非国控站点监测数据、重点污染源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数据联网工作,实现与国家之间监测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争在水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和统一发布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七、加大人才队伍与党风廉政建设力度,打造环境监测品牌

(一)加强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对系统内监测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根据环境监测业务需要,科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方案,办好各类环境监测业务培训班。做好全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演练等岗位练兵活动。

(二)深化环境监测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深入践行“科学监测、诚信监测”职业理念。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对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三抓一促”活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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