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西藏环保厅关于取消环境影响评价持证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印发。关于取消环境影响评价持证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地)环境保护局:为健全统一开放的环评市场,根据《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对环境影响评价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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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明确取消环评持证机构备案登记要求 有证就欢迎!

2017-04-20 08:28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西藏环保厅关于取消环境影响评价持证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印发。

关于取消环境影响评价持证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

为健全统一开放的环评市场,根据《“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对环境影响评价持证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予以取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6号)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条件限制环评机构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环评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凡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依法依规在我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藏环发〔2012〕12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持证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藏环发〔2013〕123号)中关于环评机构备案登记的相关规定均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编制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诚信档案,记录本部门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抄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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