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安徽省省级财政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香木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印发。具体内容如下: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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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财政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7-02-09 10:4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安徽省省级财政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香木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财政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20日

安徽省省级财政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合理、有效、安全地使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提高项目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

项目是指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项目治理是指对因开采矿产资源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压占、损毁等进行工程治理和修复的活动。

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为支持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安排下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治理项目须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支持方向,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等,优先支持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江河沿线及城市周边、省际周边、景区周边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项目及资金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拨付、监督管理。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调中心)负责项目核查、督查、技术指导等具体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申报主体,是项目实施与监管的责任主体。市、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承担项目组织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项目初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承担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组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专家库,并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和预算审查、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论证和审查结果负责。专家组一般由3~7人单数组成,设专家组长和主审专家。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及实际需求,每年下达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提出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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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通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区)级项目申报材料需经市级国土资源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直管县除外)。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况,立项依据,治理区范围,治理目标,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主要问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和实施计划,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使用方向及地方配套资金承诺,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大纲见附件1)

第九条地调中心组织开展申报项目现场实地核查工作,填报实地核查表。重点核查申报项目治理区范围、治理责任主体、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权灭失情况等,核查情况作为申报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存在明显偷采盗采的矿山,不予立项。(实地核查表见附件2)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厅建立项目库,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的项目,入选项目库。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经费预算,每年初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提出项目设计要求,明确项目工作任务和实施范围。

第三章 设计与预算审查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委托具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调查、勘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调查、勘查工作应能为工程设计提供充分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设计必须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以及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编制,并体现“尊重自然、和谐治理”的设计理念。

项目设计主要包括:治理范围、治理目标、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治理工程方案及主要治理措施、单体工程设计依据及标准、治理工程实施计划,经费预算及编制说明,组织、质量、安全、环保等保障措施,预期成果及效益分析(项目设计大纲见附件3)。

设计应附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图、治理工程布置图、治理规划图,主要单体工程大样图。以全面反映现状和工程布置为原则,选择适宜的图件比例尺。

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等重要治理工程,须开展一定时期的专业监测。

项目设计需由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设计和预算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查。技术专家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实地核查资料,参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进行项目设计审查,核定实物工程量,提出专家组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设计依据是否充分、治理目标任务是否明确、治理方案是否可行、治理技术方法是否成熟有效、治理分区和工程部署是否合理、投入的治理工程量是否合适、治理计划安排是否周密、保障措施是否可靠等。财务专家依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标准(试行)》和技术专家核定的实物工作量审查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对通过设计和预算审查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财务专家审查结果,提出项目补助建议,提请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评审委员会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领导及相关业务处室组成。

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办公会审定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设计审查意见,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

经批准的设计及有关文件是项目招投标、施工、实施过程监管、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自设计审查意见下达30日内,完成设计书的修改,并提交纸质项目设计书2套、电子文档2套,报送地调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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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实行招投标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开标、评标后确定中标者并签订招投标合同,涉及多类型工程的可联合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共同参与招投标;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施工全过程负责;实行工程监理制,对工程全过程实施监理,提供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单,承担施工单位按设计施工的质量监管责任;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开展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实施、工程进展、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效果等负责。

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确需委托有关单位实施的,项目施工单位须向项目申报单位备案,并与受委托单位签署委托合同,项目申报单位、受委托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共同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市、县(区)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应加强辖区内所有实施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辖区政府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市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以半年报、年报、专报等方式,将辖区内所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报送至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半年报于当年7月10日前、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凡有重要情况,随时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现场设置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批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工程内容、实施期限、项目投资,以及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地调中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抽取部分项目开展年度项目督查,重点督查滞后项目。督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市级监督检查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并根据督查情况编写督查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如有必要,委托专业质监或审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或财务审计等工作。

第五章 设计变更与项目取消

第二十一条项目设计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对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治理范围、预期治理目标等进行调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论证,经两厅审核同意并下达变更批复后方可调整和变更,批复文件和变更设计将作为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依据。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取消或中止的书面申请,说明项目取消或中止缘由,经两厅审核同意确需取消或中止的项目,下达取消或中止的批复文件。取消的项目退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如需技术或财务专家论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中止的项目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核算项目已完成实物工程量和经费,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的核算结果按原渠道退还剩余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项目任务下达两年以上确无正当理由尚未开展实施的,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取消文件,项目申报单位按原渠道退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隐蔽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勘查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见附件4),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

第二十五条治理工程完成1年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技术专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初步竣工验收,并提出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条通过初步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通过初步竣工验收并完成决算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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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任务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工程设计及变更设计;

(三)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四)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证书;

(五)开工报告、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施工总结;

(六)工程施工监理报告;

(七)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

(八)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九)项目成果数据库、影像图片资料;

(十)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工程费用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十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申请文件及承担单位初步验收意见;

(十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治理工程监测报告;

(十三)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专家组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等级评定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组织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项目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归档工作。

工程档案原件由省国土资源厅保存,项目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各保存1套副本。

第三十条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具体维护和管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补助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工程支出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治理及必要的监测费用,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费用,矿区压占、损毁土地的治理恢复费用等。其他相关支出,是指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勘查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以及其它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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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置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等固定资产;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房屋、道路、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

(三)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支出。

(四)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补助资金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项目实物工程量变化需调整预算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调增预算由市、县(区)级财政承担。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对项目绩效评价优良的申报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将在次年项目实施个数或补助资金额度上,给予项目申报单位一定倾斜。

第三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纠正或中止并清算项目、追回项目补助资金、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新的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的;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治代采”的;

(三)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或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方向、扩大支出范围的;

(四)项目实施中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项目下达后两年以上未开始实施的;

(六)项目实施中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承担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工整改、限期纠正或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提交的技术文件中存在伪造资料弄虚作假行为,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二)提供虚假资质或冒用他人资质的;

(三)工程存在重大隐患且拒绝整改的;

(四)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项目监督管理、专业技术和财务专家等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在项目申报、立项、检查和验收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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