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有大面积的网(箱)养殖设施没有拆除,畜禽粪便、污水未经有效处理浸入河流、湖泊;全省984个乡镇仅建成污水处理厂131座,污水处理率为30%左右;长江岸线水环境风险问题突出,36个一级保护区内存在18.98万平方米的违章建筑……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听取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条例自2014年实施以来,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农业面源污染比较严重、体制机制不顺、制度落实力度不够等问题亟待引起重视。
农业污染占比大
今年6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6个执法检查组,分别深入武汉、咸宁、襄阳等16个市州就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虽然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玲介绍。
农业活动,是水污染防治重点之一。
数据显示,湖北各种农药年均使用量为5.2万吨左右,化肥年均使用量为350万吨左右,农田亩均化肥用量26.8公斤,比全国亩均用量多4.9公斤。
有关专家介绍,农业喷洒农药只有三分之一被庄稼吸收,三分之二自然渗入或被雨水冲淋流入土壤,造成水体和土壤污染。
在畜禽养殖方面,存在着部分地方政府对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养殖户环保意识不强,粪污还田的政策引导不够等问题。大量畜禽粪便、污水未经有效处理浸入河流、湖泊,加剧了水体营养化。
此外,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因数量多、小而散还处于监管的盲区;农膜污染、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等问题较为普遍。
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引导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科学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化肥农药科学化、减量化使用,推广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做细做深测土配方施肥。
同时,执法检查组建议,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进畜禽养殖场科学布局和标准化、规模化建设,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处理;推广高效清洁水产养殖模式,加快完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
污水处理“晒太阳”
臭水沟,历来是居民们“讨伐”的重点。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湖北大江大河水质总体较好,但部分支流污染严重,城市臭黑水体大量存在于城市内河内湖中。
目前,湖北全省已经排查出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131个,部分臭黑水体已经丧失自净和纳污能力,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后,各断面流速总体呈减缓趋势,江汉中下游水环境容量大幅度减少,环境风险增加,江汉仙桃段、东荆河等水体富营养化现象突出。
由跨界污染问题造成的纠纷,也成为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赴荆门、荆州、潜江三地的执法检查组指出,跨行政区域的水污联防联控机制尚不健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投入保障机制不完善;多数地方治污资金主要依靠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资金来源有限。
一些地方由于配套管网建设滞后,已建污水处理厂存在“建而不运”“运而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已建乡镇污水处理厂因运行成本高、运行资金不足、管道建设没跟上等,有效运行率低,许多甚至在“装门面”“晒太阳”。
与此同时,执法检查组还发现,基层普遍反映环境执法队伍力量薄弱,人员结构和知识结构难以适应基层环保工作需要,“小马拉大车”现象普遍。
“要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王玲认为,省级财政要在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理顺价格政策和财政补贴机制,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促进多元融资,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同时加快推进流域区域联合治污会商机制、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环境监管机制等的建立和完善。
“最严”水法落实难
尽管条例出台之初即被冠以湖北“最严”水法头衔,但从检查情况看,部分规定尚未得到很好落实,执法仍存在薄弱环节。
条例规定,明令禁止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等行为。
执法检查组发现,这项规定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落实。梁子湖、斧头湖、西凉湖、洪湖、长湖、清江等水体均有大面积的网(箱)养殖设施没有拆除,围网养殖“拆围”工作进展缓慢。
赴武汉、咸宁等地的执法检查组认为,造成该现象,既有“需要安置养殖户较多,资金缺口大”等客观原因,也有“认识不高、决心不大、体制机制不顺,存在推诿扯皮”等主观原因。
“如条例规定,未进行规划环评、技术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但多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存在先建设后环评、园区污水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赴襄阳、十堰等地执法检查组也指出。
此外,有的地方对涉水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部分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是虽办理了排污许可证,但治污设施运转不正常等情况,相关监管部门在查办问题时“以罚代管”甚至降低处罚。
对此,执法检查组建议,全省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下定决心,牢固确立“绿色决定生死”发展理念,彻底纠正重开发轻保护、重数量轻质量等错误认识,争创“绿色GDP”;要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压实政府的属地责任、部门的管理责任和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坚持流域协同治污,进一步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按照《湖北省长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通过共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级一级压实责任,一段一段保证水质。
原标题:水污染防治立法最严还得执法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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