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环保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有所增加。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近两年,随着国家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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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 正成为环境保护的一把利器

2016-05-18 12:35 来源: 点绿科技 作者: 默歌

近年来,环保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有所增加。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近两年,随着国家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快速觉醒,以及相关部门对环境问题的大力整治,全国各地都逐渐出现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有望成为制约企业环境违法、迫使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一把利器。

济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

2016年3月15日,济南中院依法受理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起诉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等6个公司环境公益诉讼一案。据了解,这是济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作为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并支付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给环境造成损害的生态修复费用1200余万元,用于对当地受到污染的环境进行生态修复。

淮安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开审

2016年4月27日,淮安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淮安市环境保护科学学会对当地两名矿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侵害生态环境、非法开采玄武岩损失1819859元,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或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无证非法非法采矿,且经责令拒不停止开采行为,不仅破坏了矿层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也对该矿产资源的规划与合理开发以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均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常州“毒地事件”被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6年4月29日,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就常州“毒地事件”正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三家被告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原厂址常隆地块,后虽搬离、却均未对该污染场地进行妥善修复。

“自然之友”请求法院判令三家化工企业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污染检测检验费、评估鉴定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专家咨询费、案件受理费等。

湖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和解

2015年6月5日,湘潭环境保护协会作为原告对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2016年5月16日,湖南省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于近日在株洲市中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30余万元。

陇星锑业尾砂泄漏被提起公益诉讼

2015年11月23号,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发生尾砂泄漏事故,造成跨省界环境污染。 日前,中华环保联合会决定对陇星锑业公司提起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判令陇星锑业支付环保应急主管部门基于消除危险而采取应急措施时所支出的费用;承担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太石河、西汉水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上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用。

公益诉讼制度还待完善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正在逐渐增多,环境公益诉正成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不过,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资格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受害人所遭受的环境侵害大多是“间接的”和“无形的”。公益诉讼仍然缺乏理论上的有力支持,诉讼方有无权利提起公益诉讼一直是该类案件中争执的焦点所在。 另外,公益诉讼案件由于案件影响大、涉及面广,法院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案件的审判标准难以统一,公益诉讼在实践中时常面临尴尬局面。

原标题:环境公益诉讼,正成为环境保护的一把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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