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6日,日本公布修订版《大气污染防止法》,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也列为管控对象,并制定了到2010年为止在2000年大气排放量基础上将VOC减排3成的目标。法律制定之初,有意见认为由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种类繁多,VOC排放管控涉及的行业及业种范围较广,如果统一进行管控,性价比较低,对策也很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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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VOC治理之道——法规监管与企业自主减排相结合

2015-11-11 11:27 来源: 中国环境投资联盟微信

2004年5月26日,日本公布修订版《大气污染防止法》,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也列为管控对象,并制定了到2010年为止在2000年大气排放量基础上将VOC减排3成的目标。

法律制定之初,有意见认为由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种类繁多,VOC排放管控涉及的行业及业种范围较广,如果统一进行管控,性价比较低,对策也很难向中小规模企业推广。由此,日本产业界也发出了“应该与自主减排举措相结合”的呼声。

审议的结果,《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规制与企业自主进行的削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及扩散的对策妥善地相结合”,力争实施高效减排对策。即只针对排放量较多的设施制定排放标准,其他设施则由企业推进自主减排。

最终,属于下列6类设施之一且排放量达规模以上的设施被列为法律管控对象,并根据排放规模分别规定了其VOC的排放限值。

VOC排放管控对象的6类设施分别为:

①涂装设施及涂装后的干燥烘干设施;

②化学产品制造中的干燥设施;

③工业清洗设施及清洗后的干燥设施;

④印刷设施及印刷后的干燥烘干设施;

⑤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储藏设施;

⑥使用粘合剂的设施及使用后的干燥烘干设施。

而被划为法律管控对象的设施必须做到以下3点:

①(向所在地政府)设施登记备案;

②监测排放浓度;

③遵守排放限值。

其中第②条要求,VOC排放设施必须测定排气口VOC浓度,频率为每年2次以上,测定结果记录须保存3年。此外,如果有新增设备安装等,申请受理日起60天以内不可擅自提前动工。

另一方面,企业自主减排在日本VOC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主减排即产业界或企业自发计划、实施减排,对策方法具有一定自由度。自主减排并非单单停留在自我宣言,还需要客观的审核。因此VOC企业自主减排的整体流程由“企业提交业绩报告→产业团体统合、提交日本经济产业省→产业构造审议会审核”构成。

事实上,日本在1996年通过修订《大气污染防止法》,规定了企业的减排责任和义务,自此以后,产业界一直致力于自主管理。日本化学工业协会等业界团体以苯等12种物质为对象,采取了减排举措,到2002年度,已经削减到了1995年度的3成以下,每年为19467吨。这一成果也是产业界认为自主行动有效的原因所在。

日本政府宣布参加VOC自主减排的团体包括但不限于:社团法人日本gas协会、社团法人日本染色协会、日本制纸联合会、社团法人日本钢铁联盟、电机电子4团体、社团法人日本涂料工业会、社团法人日本汽车配件工业会、社团法人日本汽车工业会、社团法人日本电线工业会、社团法人日本熔融锌镀金协会、社团法人日本铝协会、社团法人日本建材・住宅设备产业协会、天然气矿业会、石油联盟、社团法人日本化学工业协会、社团法人日本印刷产业联合会、铁通工业会、轻金属制品协会、日本塑料工业联盟、社团法人日本办公家具协会、社团法人日本表面处理器材工业会、社团法人日本汽车车体工业会、日本粘合剂工业会、日本纤维染色联合会、社团法人活动板房建筑协会、印刷油墨工业联合会、日本工业涂装协会组合联合会、日本橡胶工业会、日本汽车车体整备协同组合联合会等。包括社团法人产业环境管理协会、日本产业洗净协议会等在内的团体则使VOC自主减排支援团体。

参加VOC自主减排的企业在提出自主减排计划后,各自实施减排措施,每年1次需向产业团体报告减排业绩。产业团体整理汇总企业的减排业绩,按照经济产业省指定格式提交报告。提交的报告不仅仅是减排量这个数字,更要求明确记载采用的减排技术、VOC减排的成本、超计划减排的案例或没达到计划减排量的案例。

此外,日本经济产业省的官网上公开了企业参与VOC自主减排的操作步骤及支援制度以供企业参考。

原标题:日本的VOC治理之道——法规监管与企业自主减排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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