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江苏省镇江市物价局获悉,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市物价局日前出台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收费管理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对镇江市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前期推进阶段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碳排放影响评估、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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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收费管理实施意见出台

2015-09-06 08:41 来源: 镇江日报 作者: 姚秀峰 周迎

昨日,记者从江苏省镇江市物价局获悉,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市物价局日前出台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收费管理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对镇江市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前期推进阶段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碳排放影响评估、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等7项评估,以及与“多评合一”相关的气象雷击风险评估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等多项评估,由串联方式改为并联方式进行,加强整体优化,探索开展区域评估,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评估、统一评审、统一审批的服务新模式,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价,由投资企业委托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并交纳相关中介服务费。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事项原则上开展区域评估,评估费用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承担。对报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确需单独出具相关评估报告的,由各有关部门协调承担区域评估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出具相关审批文件,但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碳排放影响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象雷击风险评估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等六项评估不得向投资企业收取评估费用。气象雷击风险评估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气象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时,不得要求申请人(企业)提供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意见》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开展的中介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指定;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组织或者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专家费、评审费等服务费用按照“谁设定,谁付费”的原则,纳入单位部门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

延伸阅读:

江苏发改委公布9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委托评审机构名单

原标题: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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